上期解析了提成工資的相關裁判要旨,本期將解析勞動爭議案件中關于工資的相關證據(jù)裁判觀點、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本 期 目 錄 索 引
一、勞動者對2年前單位未向其支付工資承擔舉證責任
二、銀行轉賬性質
(一)單位對轉賬的性質承擔舉證責任
(二)轉賬性質不能單純根據(jù)“備注”認定
三、不具備出具鑒定結論的條件
四、兩清協(xié)議
(一)勞動者出具款項全部結清的收條,再主張工資無依據(jù)
(二)簽署無任何經濟、法律糾紛的離職聲明,再主張工資無依據(jù)
(三)勞動者在寫明所有工資已足額支付完畢的收入確認函簽字,再主張工資無依據(jù)
(四)勞動者出具無任何勞動爭議的申請,再主張工資無依據(jù)
(五)在勞動監(jiān)察部門主持下和解撤訴,勞動者再仲裁主張差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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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對2年前單位未向其支付工資承擔舉證責任
L在A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年內就本案訴爭申請勞動仲裁,有權就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勞動報酬作出主張,一審法院認定L主張2018年2月以前工資差額超出法定仲裁時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盇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渡綎|省青島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工資清單應當包括:支付工資的時間、姓名、工作日數(shù)、加班時間、應發(fā)工資、實發(fā)工資和工資扣除的項目、金額等。用人單位工資清單至少保存2年備查?!盇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保管雙方勞動關系發(fā)生前2年的工資清單,雙方就勞動報酬的發(fā)放產生糾紛,A公司有義務提交其保管的工資清單證明工資發(fā)放情況。對于之前時間的勞動報酬發(fā)放情況,L應當承擔證明責任。A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L勞動爭議發(fā)生前二年向L足額發(fā)放工資的事實,A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之前時間的勞動報酬,L未提交證據(jù)證明A公司未向其發(fā)放,L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jù)A公司提交的L的請假條,雙方勞動爭議發(fā)生前2年,2017年L請事假,2019年1月L未到崗提供勞動,A公司無需向L支付勞動報酬。故,A公司應當支付L2018年到崗上班期間的工資,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L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工資差額13,566.57元,判決結果并無不當?!荆?020)魯02民終2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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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賬性質
(一)單位對轉賬的性質承擔舉證責任
A公司提交微信轉賬憑證,證明向L支付工資的情況。結合L提交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顯示上述轉款中包含有加油費、運費等費用。A公司應對上述款項的性質予以證明,A公司未盡到舉證之責,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L每月的實際工資數(shù)額和工資發(fā)放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采信L主張,A公司應支付L欠付工資43616元。【(2020)魯02民終4218號】
(二)轉賬性質不能單純根據(jù)“備注”認定
A公司向L及其他員工每月轉賬的工資和提成,附言均為“獎金”,因此,A公司在2019年3月4日向L支付的“獎金”4933.74元,在2019年3月19日向L支付的“獎金”1225元,均系支付給L2019年1月、2月的工資,L再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1月、2月工資的請求,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荆?020)魯02民終3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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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出具鑒定結論的條件
關于原告的工資標準,原告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6500元(基本工資4200元加崗位補貼2300元),被告主張原告月工資標準為4200元,除此之外每年有100元工齡補貼(2015年除外)。原告提交勞動合同、個人在職及收入證明以證明其主張。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述兩份證據(jù)均不予認可并申請了司法鑒定。原告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未提交勞動合同原件作為檢材,導致無法鑒定,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雖青島聯(lián)科司法鑒定所稱個人在職及收入證明不具備出具鑒定結論的條件,但青島聯(lián)科司法鑒定所在終止鑒定告知書中稱該證明中紅色印文表面上有打印時散落的墨粉顆粒分布痕跡,且該證明的打印文字和簽章位置不符合常理,本院對被告所稱該證明系先用印、后打印的主張予以支持,對該證明的證明力不予采信。結合原告提供的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被告提交的工資統(tǒng)計表等,被告自原告入職發(fā)放工資的基數(shù)均為4200元,原告的主張亦與常理不符,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張,原告月工資標準為4200元,工齡補貼100元(2015年除外),即原告2015年的月工資標準為4200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月工資標準均為4300元(4200元+100元)?!荆?019)魯0212民初3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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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清協(xié)議
(一)勞動者出具款項全部結清的收條,再主張工資無依據(jù)
L于2018年5月2日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人民幣13萬元整,本人與A公司(B公司)今年以來所有款項全部結清”。據(jù)此,本院認為,上訴人L主張A公司拖欠其2014年至2016年工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荆?020)魯02民終5396號】
(二)簽署無任何經濟、法律糾紛的離職聲明,再主張工資無依據(jù)
L在A公司處實際工作至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16日,L簽署《離職聲明》一份,主要載明:L已于2019年元月5日自A公司自愿離職。自該日起,本人與A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工作、雇傭、勞動等關系,無任何經濟、法律糾紛。因本人身份證及銀行卡丟失,導致不能按照公司規(guī)定進行工資打卡,現(xiàn)請求公司進行現(xiàn)金結算全部工資¥26309元(大寫:貳萬陸仟叁佰零玖元整)。以上信息屬實,如有不實,本人愿意承擔所有因此產生的責任。本案中,上訴人簽署《離職聲明》,載明上訴人自愿離職,雙方無任何經濟、法律糾紛,并對工資進行了結算,且被上訴人亦按照《離職聲明》約定將工資支付給上訴人。上訴人以被脅迫簽署《離職聲明》為由,主張《離職聲明》無效,但其未舉證證明,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高溫補貼等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荆?020)魯02民終1454號】
(三)勞動者在寫明所有工資已足額支付完畢的收入確認函簽字,再主張工資無依據(jù)
L在A公司提供的《2017年個人年度總收入確認函》、2018年前三季度個人總收入確認函上簽字,確認A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前三季度的所有勞動報酬(工資、加班費、防暑降溫費及其他各類津貼/補貼、年終獎、帶薪年休假、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等)已全部足額支付完畢,L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在收入確認函上簽字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亦未舉證證明簽字時存在受到脅迫、欺詐等情形;L通過微信委托其班長朱萬金代簽2018年第三季度個人總收入確認函,該收入確認函并非L第一次簽署,對于在A公司工作十幾年的L而言,其應當知曉委托別人代為簽字的后果,故其主張收入確認函雙方未協(xié)商確認、其未親自簽字、代簽人員未向其說明確認函內容、對其不產生法律效力,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2020)魯02民終1407號】
(四)勞動者出具無任何勞動爭議的申請,再主張工資無依據(jù)
被告L在與被告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后,被告L出具收到原告B公司已支付4月20號-5月30號工資2589元,全部結清,并承諾自愿解除合同不再上訴,與B公司無任何勞動爭議的申請,上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的規(guī)定,雖然L對申請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并未提出鑒定,因此,本院認定該申請有效。L再要求支付其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補貼、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荆?020)魯0211民初4566號】
(五)在勞動監(jiān)察部門主持下和解撤訴,勞動者再仲裁主張差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對于2019年3月份的工資,被告在明知原告拖欠自己工資數(shù)額、對結算方式及扣款均有爭議的情況下,被告將原告投訴至勞動監(jiān)察部門,隨后原告與被告自行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由原告支付2019年3月份工資3000元給被告,被告接收工資并出具“收到2019年3月份工資3000元整,3月份以前全部結清。”的收到條,且在雙方達成一致后被告撤回了在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投訴。由此可見,對于拖欠被告2019年3月份及之前的工資這一事項,原被告雙方在自由協(xié)商的情況下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且實際履行完畢,該協(xié)議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的?,F(xiàn)被告在原告實際履行之后再以尚有差額為由要求原告支付工資,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本院不予支持。【(2019)魯0281民初13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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