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劉先生跟方女士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明確說明雙方年滿5歲的兒子以后是隨母親方女士一起生活,每周末劉某可以行使探望權跟兒子共處兩天。過了兩年劉某通過相親認識了秦女士并再婚,因為雙方?jīng)]有孩子,秦女士經(jīng)常跟劉先生一起去探望前妻的兒子,在這個過程中秦某也是把劉先生前妻的兒子當作是自己孩子一樣看待。后面秦女士在給自己買保險的時候也順便給劉先生兒子買了一份人壽保險,指定了劉先生為受益人。后面過了三年劉先生兒子不幸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了。秦女士就跟劉先生提起之前有給孩子買保險的事情,然后劉某就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
確實,小學問君去翻了下來《保險費》,上面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六款和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明確規(guī)定,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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