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記為據,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作為數(shù)次被綠的丈夫,在提起訴訟前,要注意搜集整理妻子出軌的其他相關證據。如妻子與人有染,發(fā)生關系的時間、地點,最好通過她的手機查找相關證據,還有微信、微博、QQ的聊天記錄。任何證據都不要放過?,F(xiàn)在的手機功能強大,可以用UBS定位,準確知道你妻子每天的去向,包括與什么人接觸。這不是什么見不得人的手段,而是為了保證你自身的利益和名譽。
關于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分割,主要是尊重你們二人的意愿,現(xiàn)在她是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會考慮照顧你這個無過錯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條件許可,你順便把日記內容再復制一遍。既然你妻子把出軌的詳細過程寫著非常請楚,那就再提出補償一定的精神損失費。
2014年,韓國蔚山地方法院的何世勇法官對一男子要求妻子和情夫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一案做出判決,兩名被告人向原告支付合人民幣8.7萬元的精神賠償費。何世勇法官認為:其妻子和情人不正當兩性關系事實已得到確認,在男子和妻子的合法婚姻存續(xù)期間,妻子和情人發(fā)生不正當關系,他們的行為導致了男子的婚姻關系破裂,并且很明顯,男子在此事上一直經受著精神上的痛苦。
2015年,湖南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案件。胡某與妻子結婚三年,妻子離家出走,與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個孩子。為此,胡某向妻子張某起訴離婚。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某和胡某長期分在,且張某在婚姻關系還存在的情況下,與人發(fā)生關系還生了孩子,是不足于婚姻的行為,其對夫妻雙方關系破裂有過錯,并且該行為對胡某造成了損害。根據張某的過錯行為及經濟能力,法院判張某給胡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這就對了,誰有錯誰付出點代價,尋找歡樂哪那么容易啊。
在這個案例中,妻子因出軌生子,法院判決少分房產。具體實例如下:
妻子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并生一子。丈夫楊某起訴離婚分割財產。一審法院決定價值420萬的房屋歸丈夫楊某所有,由楊某給付韓某房屋折價款80萬元。韓某不服,上訴到北京一中院,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個案例中,420萬元房產,因韓某過錯,只分到了不到五分之一的房產。
最好,再和那幾個情夫談一談,不能讓他們占了便宜,樂得悠哉悠哉。好說好商量,大家一切都好,各過各的日子。如果談不攏,信息這么發(fā)達,讓他們身敗名裂,也嘗嘗家敗了的滋味。就幫你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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