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資產包含增值稅,這個沒有爭議,合同資產是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這個對價毫無疑問是含稅口徑。
2、合同負債是否包含增值稅,一直有爭議,前段時間還有調研報告呼吁要與合同資產對等,即變成含稅口徑,可在2020年9月28日《企業(yè)會計準則高質量實施工作線上培訓》上,會計司領導再次強調,“根據(jù)新收入準則對合同負債的規(guī)定,尚未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的增值稅部分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當確認為合同負債,也就是說,合同負債是不包含增值稅的?!?/p>
3、“合同結算”是時段履行履約義務收入確認特有的一個會計科目,其借方表示“根據(jù)履約進度已經確認的收入”,貸方表示“根據(jù)計量或者合同約定,客戶已經認可的企業(yè)完成的工程量”,期末余額在借方,在“合同資產”報表項目中列示,期末余額在貸方在“合同負債”報表項目中列示。
4、合同結算是否含稅呢?從收入準則指南的案例(例68)來看,“合同結算”科目借方和貸方發(fā)生額都不包含增值稅。但如此核算,當某合同的“合同結算“科目為借方余額,期末如果直接將其余額列示在“合同資產”報表項目,似乎又與“合同資產為含稅口徑”不符了。
5、舉例說明,某工程項目為一般計稅項目,含稅造價為3270萬元,稅率為9%,預計總成本為2700萬元,2020年3月開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發(fā)生成本540萬元,業(yè)主驗工計價436萬元。假定該工程項目為時段履行履約義務,建筑企業(yè)按照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
2020年度完工進度為:540÷2700=20%,確認收入3000×20%=600萬元,確認成本2700×20%=540萬元,確認應收賬款436萬元,“合同結算—收入結轉”科目借方余額600萬元,“合同結算—價款結算”科目貸方余額436÷1.09=400萬元,“合同結算”科目借方余額為200萬元,期末在“合同資產”報表項目中列示200萬元。
那這個合同資產項下的200萬元又是不含稅口徑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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