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犯罪:2010年11月中旬某日,被告王某伙同劉某、馬某、李某(均已判刑)經預謀后,在于洪區(qū)白山路附近,在一煙灑店內使用金屬材質的紀念牌冒充金磚變賣,詐騙被害人現(xiàn)金11000元,贓款已退賠。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成詐騙犯罪。鑒于被告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到案后能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系立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7個月,罰金1000元。
該案雖判處緩刑,但其量刑程序確有一定的法律依據(jù),充分體現(xiàn)了量刑的規(guī)范性及透明性,現(xiàn)具體分析一下其量刑的方式:
1、確定量刑起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實施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犯罪的起點數(shù)額是3000元,3萬至10萬為數(shù)額巨大,50萬元以上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本案詐騙數(shù)額11000元,依《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王某的起點刑為6個月。
2、確定基準刑
湖南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guī)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這樣,被告人王某的基準刑為:6個月+(11000-3000)/1200個月=13.5個月。
3、確定宣告刑
對王某有以下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即根據(jù)該情節(jié)可調節(jié)基準刑,根據(jù)《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可以減少10%-50%,對王某確定減少基準刑的30%;對從犯減少基準的20%-50%,考慮王某參與了詐騙犯罪行為,對其減少基準刑的20%;全部退賠,減少基準刑30%;對于一般立功減少基準刑的5%,對當庭認罪減少基準的2%。
根據(jù)《量刑指導意見》先用未成年犯罪、從犯對王某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調節(jié)的結果是:13.5個月×(1-30%)×(1-20%)=7.56個月,在此基礎上用立功、認罪、退贓的情節(jié)進行基準刑再調節(jié),調節(jié)結果為:7.56個月×(1-30%-5%-2%)=4.75個月
法官和合議庭有10%的自由裁量權,最后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7個月的處罰。
二、運輸毒品犯罪:李某是一名出租汽車司機,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答應為一姓“張”老板運送毒品,姓“張”老板派人將毒品從昆明運到沈陽,再由李某開車到沈陽接這批毒品然后運往其他地方,李某為防止自己開車寂寞,拉上好友賀某去機場接貨,并在途中告訴賀某是去干什么,并許諾若賀某陪他“完成任務”,給賀某500元,告知賀某將毒品運到地方時,由賀某將毒品交給接貨人。賀某為500元報酬,不顧風險地與李某一起運輸毒品,當二人在接貨地點交貨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當場繳獲海洛因75克。對二人如何量刑也是分三個步驟進行的:
一、確定量刑起點
《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15年有期徒刑。根據(jù)該規(guī)定,對李某、賀某起點刑應為15年。
二、確定基準刑
根據(jù)《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數(shù)、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本案涉案毒品海洛因凈重75克,超過量刑起點的數(shù)額海洛因25克,但尚不夠適用無期徒刑。故對李某、賀某的基準刑可確定為15年有期徒刑。
三、確定宣告刑
本案應考慮以下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在這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賀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于從犯,根據(jù)《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從犯的情節(jié)應當優(yōu)先適用于調節(jié)基準刑,之后再用其他情節(jié)進行調節(jié),據(jù)此,對李某、賀某的基準刑調節(jié)的步驟是:
1、李某無其他明顯影響量刑的情節(jié),故李某宣告刑應為15年;
2、賀某是除從犯外,無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jié),其擬宣告刑為:180個月×(1-30%)=126個月,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進行調整,最終對賀某判處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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