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公司工作四年,一直是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xiàn)在工作中受傷,怎么處理?
勞動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已工作四年明顯超過一年,此時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受傷因視為工傷,具體處理步驟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shù)幕A。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yī)療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guī)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xié)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在要求工傷賠償之前也可以先向勞動沖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確定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這樣更便于要求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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