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盡天良”既是一種狀況,也是一種結(jié)果,況且并不是所有的人(包括題主)都喪盡天良。
如果本人現(xiàn)在就說:“這個題主在法院還沒有作出有效判決之前就說被告喪盡天良,這題主似乎已經(jīng)先行喪盡天良了”。題主認為我的觀點與你的觀點是否具有一致性呢!
本人想說的是:法院沒有作出有效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給案件當事人的人格予以定性,包括題主,不能僅憑一面之詞就說對方喪盡天良。案件當事人是個什么貨色,得由法院說了算。在法院未作出有效判決之前,律師依法幫助當事人又有什么好奇怪的呢!
即使案件被告人的確喪盡天良,那也不是所有喪盡天良的被告人都該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吧!律師在這種情況下依法幫助不應(yīng)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以保護該被告人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這樣的律師辯護不也是社會生活中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體現(xiàn)嗎?
本人以為,題主應(yīng)當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質(zhì),以避免再提出這種看似追求公平公正其實質(zhì)卻是在制造社會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傻問題。題主在對律師發(fā)泄不滿時請先搞清楚國家的法律框架下為什么要設(shè)置律師制度!題主如果將“社會生活中為什么需要律師存在”搞清楚了,估計就不會那么反感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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