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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tǒng)社會女子地位低下,為什么大宋女子可以自主提出離婚?

談及古代的夫妻離婚,大家可能最先想到的是女性沒有離婚決定權以及維護男性權益的“七出之條”。自先秦起,禮法規(guī)定男子有“七出”休妻特權,妻子如犯“七出”之罪,丈夫可以理所當然拋棄妻子。

到了大唐盛世,后人都感覺那時的女子非常開放,有武則天這位女皇作為女子典范,女子在婚姻中應享受不少自主特權吧。實則不然,到了唐代,“七出”正式寫入法典《唐律》條文,七出者,指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較武則天晚出生近150歲的現(xiàn)實主義詩人白居易對女子地位低下的情況看不下去了。他寫道: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

宋前,丈夫可以找出問題休妻,但很少妻子不能提出離婚,即“夫有出妻只理,妻無棄夫之條”。

宋代女子(圖片來自網(wǎng)絡)

據(jù)洪邁《夷堅志》書中記錄:宋代女子改嫁的事例達61例,其中,再嫁55例,三嫁6例。這僅是一本書關于宋代婚姻情況的統(tǒng)計。經(jīng)宋史專家研究確認,實際上,到了宋代,女子離婚及再嫁情況非常普遍。

那么,哪些情形下女子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為什么到了宋代女子的婚姻自主權得到了擴大?

本文以女子主動提出離婚這方面內(nèi)容為突破點,「管中窺豹」,與大家一起了解下宋代婚姻中女子的權利和地位的變遷情況。本人分為三個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宋代女子離婚、再嫁現(xiàn)象普遍。

第二部分:女子向丈夫(男方)提出離婚的七種主要類型。分析和總結在宋代含法律支持在內(nèi)女子主動提出離婚的情景。

第三部分:女子離婚自由權利擴大四個原因。

宋代男女相親

宋朝女子離婚、再嫁現(xiàn)象普遍

在宋代,夫妻離婚并不是什么稀罕事,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少見,女子婚姻自主權出現(xiàn)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現(xiàn)列舉三個案例為證。

案例1:有因嫌棄對方相貌而提出離婚的訴訟

宋神宗時,國子監(jiān)生祖無擇向漂亮的徐氏提親。徐氏希望能親眼目睹祖無擇本人才決定是否同意,而祖無擇自知長相丑陋,擔心徐氏看不上,就耍了一個小心眼。他讓長相俊美的舍友馮光世故意從徐家門口路過,讓徐氏誤以為馮光世就是他。

見過從門口路過的馮光世,徐氏心中竊喜,認為這是自己滿意的男子長相(筆者認為徐氏不輸當下外貌協(xié)會的女花癡們),遂同意了這門婚事,待她嫁過去發(fā)現(xiàn)祖無擇相貌非自己想要的,覺得自己上當受騙了,忍無可忍之下徐氏最后提出了離婚。

這是一個古代版樣貌協(xié)會女花癡+男子騙婚的經(jīng)典案例,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女子在婚姻選擇和離婚方面的自主性。

祖無擇晚娶徐氏,有姿色。議親之時,無擇為館職,徐氏必欲訾相其人;而無擇貌寢,恐不得當也,同舍馮當世豐姿秀美,乃諭媒妁俟馮出局,揚鞭躍馬,經(jīng)過徐居,曰:‘此祖學士也?!旄`窺甚喜。成婚,始寤其非,竟以反目離婚。——丁傳靖.宋人軼事匯編

宋代女子服裝

案例2:有因為對方人品太差而要求離婚的。

外貌熟知的李清照是兩宋之交、動蕩朝代中的女詞人,她的第一任丈夫趙明誠去世后,李清照嫁給第二任丈夫張汝舟。她沒有想到的是,張汝舟娶李清照的真實目的是覬覦李清照的“金石”等無價之寶,其在得不到財物的情況下,對李清照經(jīng)常家暴。

面對這樣的渣男,李清照決定再次離婚,狀告張汝舟作弊并向官府提出離婚申請,官司的結果是張汝舟不但凈身出戶,還直接進了牢房被發(fā)配到柳州,但是因舉報丈夫,李清照也有了九天牢獄之災。

李清照

案例3:有因受冷落而申請離婚。

宋仁宗時期朝廷大臣夏竦在發(fā)跡前娶了妻子楊氏,但是,夏竦寵幸小妾,對楊氏不理不睬。楊氏不服氣,找到夏竦理論,夏竦并不予理會。于是,楊氏聯(lián)合自己的弟弟去開封府檢舉夏竦。迫于輿論壓力,楊氏最終成功和夏竦離婚。

以上的案例情形雖有差異,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女子對婚姻生活不滿意,可以對丈夫提意見,在此婚姻問題上可以借助一些手段,占有主導作用,達成離婚的目的。

宋人應俊在《琴堂諭俗編》感慨道: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也就是說,宋代的女子,有時把丈夫家當成臨時居所,動輒就離婚。

從各種史料記載,宋代已有較為完善的婚姻制度,社會上對女子離婚、再嫁甚至三嫁等情況容忍度高,婚姻的自主決定權或在女子自身,或服從長輩的安排和意愿,而且,也并非所有情況下都可以提出離婚,那么,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女子可以提出離婚?。

女子向丈夫(男方)提出離婚的七種主要類型

在宋代,雖然有了程朱理學的創(chuàng)立和傳播,但終其一朝,女子仍擁有結婚、離婚、再嫁、守節(jié)等婚姻自主權。主要類型包括:

第一種類型:訂婚無故三年不成婚,女子可以提出解除婚約。

我們都知道訂婚只屬于婚約,并不等于真正意義上的結婚。從訂婚到結婚的三年時間內(nèi),男方可慎重考慮要不要與該女子結婚,如男方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未與該女子結婚,法律賦予女子解除婚約的決定權。

當然,法律也規(guī)定,如婚期延誤的責任在于女方,則因婚約收取的全部聘禮應歸還給男方。

諸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者,聽離?!未睹珪星迕骷?/p>

第二種類型:已婚女子受辱,可以提出離婚。

宋代法律規(guī)定:女子“被夫同居親強奸,雖未成,而妻愿者,亦聽”。也就是說,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雖然未遂,該女子也有權利提出離婚。在這里不再強求女子一味忍辱,開始擁有對于婚姻去留的決定權。

特別需要補充的事,在被丈夫家親屬強奸未遂的情況下,宋代的處理方式與唐代有差別——唐代發(fā)生此類情況,只要官府知曉,不用問當事人意見,直接判予以離婚。而到了南宋,婚律并未強制夫妻離異,而是把婚姻去留的請求權賦予妻子,由妻子來決定,官府不予干涉。

宋代女子

第三種類型:丈夫長期外出不歸的情況下,女子可以提出離婚申請。

宋代法律規(guī)定:夫出外三年不歸者,其妻聽改嫁。封建時代通信欠發(fā)達,且災禍連連,以家為中心和依托的女子,一旦丈夫在外杳無音訊,生活負擔肯定加重,還會存在生存問題,官府對此類情況予以寬容,認為女子可以申請離婚再嫁,解決生活問題。

舉個案例:岳飛常年在外戰(zhàn)爭,他的妻子劉氏向官府申請與丈夫岳飛離婚,隨即改嫁他人,劉氏離婚和再嫁這兩次動作,好像與岳飛沒有關系似的,均未經(jīng)過岳飛同意。其實,由劉氏向官府提出離婚申請,經(jīng)過地方官府依照批準,是受到法律保護,岳飛也不得有異議。

法律還有規(guī)定:夫亡六年可改嫁。也就是說,女子可在丈夫去世六年后可以申請再嫁,在實際操作中,考慮到寡婦門前是非多,或者生活也較為困難,法定六年在某些地方執(zhí)行調(diào)整為100天左右。

第四種類型:夫妻感情不和諧,雙方均可以提出離婚。

這與現(xiàn)代婚戀觀非常接近。宋代官府認為:夫妻關系好壞關系到兩個家庭和家族的穩(wěn)定和諧,也是夫妻關系的關鍵因素。當夫妻關系破裂可以向官府提出離婚,并且不會受到處罰。比如,以上案例中朝廷大臣夏竦妻子楊氏狀告夏竦冷落她,就屬于夫妻關系不和諧導致的。

還有一個案例,女子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要求離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顯然,當時的女性并不會因為離異而受歧視。

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嬙ⅰ墩勊挕?/p>

第五種類型:如果丈夫犯罪,妻子可提出離婚。

這一條是宋代婚姻法的創(chuàng)新。犯罪者,官府給予其移鄉(xiāng)編管(不刺面的流放。

南宋法律規(guī)定,丈夫要犯罪了,妻子可以提出離婚,法律上允許其改嫁,即使丈夫有異議也不行。這一條已經(jīng)非常人文化和人性化了。畢竟在丈夫犯罪被流放后,妻子獨立生活難以支撐的情況下,唯有改嫁一途,這一條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女性存活可能性和維護了婚姻自由。

已成婚而移鄉(xiāng)編管,其妻愿離者聽。——《名公書判清明集》

宋代女子

第六種類型:丈夫將妻子雇賣給他人,妻子可提出離婚

大部分婚姻生活中,女性處于弱勢狀態(tài),仍有個別丈夫將妻子出賣給他人為奴,傷害其人身自由。對這情況,宋代法律規(guī)定:把妻子雇賣給別人這一行為等同于夫妻和離,法律認為這是侵犯了女子正當權利,女子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再嫁的自我救助方式,維護其合法權利。

第七種類型:因丈夫相貌丑、病狂,妻子可以提出離婚

因丈夫相貌丑、丈夫患有精神病等有提出離婚的案例,官府也給與支持。其中,因丈夫病狂,女子提出的離婚案例并不少見,這也是宋代婚姻關系中一個新的變化。

除了以上七種女子主動提出離婚的類型外,實際生活中,女子提出離婚的事例也較多,在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不管如何說,這些案例和離婚類型都反映出宋代女子在婚姻關系中社會地位得到了一定提升,離婚自由權利得以擴大。

那么,女子離婚自由權利擴大的原因是什么?

宋代女子

女子離婚自由權利擴大的四個原因

宋代女子離婚自由權利擴大與宋代社會發(fā)展形勢相適應的,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原因1:宋朝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是推動女子婚姻自主權擴大的關鍵因素

在封建社會,兩宋時期的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十分迅速,平民階級的財富也有了相當可觀的累積,所謂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傳統(tǒng)的「重義輕利」的思想向資本主義「義利并重」過渡轉變。這一點在當時的士大夫階層的態(tài)度上可以看出來,他們認為女子守節(jié)對自身毫無益處,違背了實用主義的價值理念。

同時,因為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女子在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女子走出閨門參與到社會工作中來,不僅在家庭地位得到提升,還享受了商品經(jīng)濟帶來思想沖擊,社交圈子擴大,是女子自主權意識的重要體現(xiàn)。

原因2:社會環(huán)境對女子離婚、再嫁都給予極大寬容

宋代的社會風氣對于女子離婚、再嫁寬容度很高,女子雖不能以離婚為榮,但也未以離婚為恥辱,甚至社會主流思想中倡導的節(jié)婦,不少也是從再嫁女子中產(chǎn)生的,社會上要求女子從一而終的思想沒有占到主流,他們對再嫁女子也少有歧視之意。

有個名人范仲淹的例子,范仲淹在二歲時父親去世,隨母親改嫁。對女子再嫁不易感觸頗深的范仲淹發(fā)跡后訂立的《義莊規(guī)矩》中規(guī)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strong>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yōu)于男子再娶。

實際上,宋代離婚或再嫁的女子不會被人詬病。

宋代女子

原因3:宋代法律給予女子有一定婚姻自主權

宋代婚律基本沿用《唐律》的婚姻關系規(guī)定,但是相比較前代而言,宋代婚律對女子的權利有了進一步保護意識,也做了不少創(chuàng)新。

如,《宋刑統(tǒng)》規(guī)定了女子可以自主提出離婚的情形,并在宋代大量法規(guī)族規(guī)中,賦予婦女一定程度的再嫁請求權。又如,在宋代的司法判例《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也允許一定情況下女子可以請求離婚改嫁。

不難看出,宋代女子中,不論是守寡的、還是與丈夫關系不和的、丈夫犯罪的、三年不見丈夫等等情況,女子均可以主動提請離婚。

原因4:理學思想尚未普及

有人有疑問,在宋代設立的理學中,要求“去人欲,存天理”,還要求“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實際上,理學雖然產(chǎn)生于宋代,其作為官學傳播在元朝仁宗延佑期間,而普及更晚了,是在大明王朝,換句話說,理學對宋代的影響沒有想象中那么深遠,對宋代的女子婚姻關系影響也極其有限。

古代女子

綜上,宋代是中國歷史上女子地位轉變的一個重要時期,宋代女子離婚再嫁者多,守節(jié)者少的原因不僅僅是由于法律上給予一定認可,而且女子離婚、再嫁得到了社會輿論的寬容,還因為經(jīng)濟的發(fā)展沖擊了人們的思想,讓女子的婚戀出現(xiàn)了較大變革。

結語

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在不斷進步,體現(xiàn)在女子的婚姻自主權上,宋代的各項指標應較為靠前,我們看到,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女子的社會地位即便有所提高,也是有限的。但是站在歷史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宋代的統(tǒng)治者甚至官府能順應時代潮流,通過制度和案例判別的方式給予女子一定自主權,屬于久遠歷史中一點光亮,體現(xiàn)了一定的人文主義,已是非常難得了。

-END-

字數(shù)|4625個

作者|藍胖說說

資料|《論宋代再嫁婦女的婚姻自主權》(李偉)、《宋代婦女離婚權淺議》(宋東俠)、《中國古代的離婚模式與離婚道德考慮》(王歌雅)、《名公書判清明集》、《宋人軼事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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