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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說理的15種經典方式(上)

本文為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注明出處

 

“說理是司法裁判文書的生命”。裁判文書作為訴訟過程的集中再現和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說理充分與否,直接關系到裁判結果的說服力、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實踐證明,說理不足、說理不當的裁判文書不僅讓敗訴者憤憤不平,也會讓勝訴者感到心里不踏實。相比之下,說理透徹、說理明白、說理公道、說理坦蕩的裁判文書很容易令雙方當事人閱讀后腦洞大開,提神益智,醍醐灌頂,茅塞頓開,撥云見日,最終自然而然地選擇服判息訴。

誠實理性的當事人會把經典裁判文書放在案頭或者床頭,以便在迷茫、失意甚至失眠時從中感悟智慧,汲取養(yǎng)分,重拾法律信仰。像“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這樣經典的判例注定流芳百世,而像“南京彭宇案”這樣專橫的判例必然遺臭萬年。

可見,扭轉說理難、難說理、理難說的現象,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已經成為自上而下的共識。然而如何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使得法院的判決言之有理,言之有物,言之有法,言之有度,讓當事人心悅誠服,這需要我們的法官經過大量腳踏實地的努力才能實現。本文總結了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15種經典方式,以期待讀者能夠更快更準確地理解說理方式的魅力,并且找到自己感興趣的方式,便于學習借鑒。

 

一、運用公平原則進行說理

 

援引公平原則進行釋法說理是法治誕生以來一個不變的話題,而公平的定義也隨著時代的進步在變化和發(fā)展。甚至不同的國別、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之間,對于公平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反光當今中國,出現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這就意味著出現了許多新的法律需求。在立法相對滯后,未能及時反映社會變化的領域,司法要做出適當的回應。在具體個案的裁判過程中,法官要經常運用公平原則,確保審判結果符合社會實質正義。

例如在“無錫市春江花園業(yè)主委員會訴上海陸家嘴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等物業(yè)管理糾紛案”中,法官針對共有部分在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物業(yè)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收益的分配,運用了公平原則進行說理。

文書摘要:由于我國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guī)定,故法官認為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物業(yè)的管理收益。物業(yè)管理有其特殊性,物管企業(yè)在實施物業(yè)管理期間其服務的對象為小區(qū)業(yè)主,而其對共有部分進行管理時并不給予報酬。如物管企業(yè)付出管理成本后不能獲得經濟回報,這對物管企業(yè)是不公平的。

同時,小區(qū)共有部分作為小區(qū)全體業(yè)主的共有物,全體業(yè)主才是該物的所有權人,如果在收益分配上排除業(yè)主的權利,顯而易見,這有悖法律原則。據此,在存有小區(qū)共有部分管理收益的情形下,該收益主要歸屬于全體業(yè)主享有,同時物管企業(yè)付出了管理成本,也應享有合理的回報。

 

二、運用公序良俗進行說理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fā)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fā)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多次提及公序良俗。如第8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于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53條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通則》第七條、《合同法》第七條和《物權法》第七條關于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規(guī)定,通常被認為是承認了公序良俗原則。

在社會不斷發(fā)展與進步的今天,法律的缺陷越來越明顯,法律的滯后性特點導致法官在遇到很多新問題時不能單憑法律解決,法官完全可以運用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斷案依據,確保個案判決結果能夠體現公平正義價值理念。

例如在“北京君林法律咨詢有限公司與林麗云委托合同糾紛案”中,法官以民事協議是否有違善良風俗,從而引發(fā)道德風險進行判斷說理。

文書摘要:本案中林麗云與君林公司簽訂的《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協議》雖然不是刑事訴訟委托代理合同,但委托的內容是林麗云丈夫吳俊柏多項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內容,且雙方約定以君林公司代理林麗云所實施的訴訟代理活動的結果作為計酬依據,約定的代理服務費是按照吳俊柏刑事訴訟案件中返還的已經被公安機關查扣罰沒款項的40%作為代理費用,故雙方簽訂的《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協議》是涉及刑事訴訟活動的風險代理協議,該協議有違善良風俗,易引發(fā)道德風險,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之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協議。

 

三、運用商業(yè)慣例進行說理

 

民法領域,法律適用的原則是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例如《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可見,法官適用交易習慣或商業(yè)慣例進行釋法說理是有據可循的。(Commercial Practices) 是指在一些商品交換領域,由于長期交易活動而成為習慣,并逐漸形成的為所有參與交易者公認并普遍得到遵行的習慣做法。

社會是運動的,但法律不可能時刻反映社會變化,便出現了法律的滯后性,這是法治無法回避的代價。法官說理充分考慮商業(yè)慣例,符合客觀規(guī)律和社會現實,無疑能提升司法判決的公信力。

例如在“徐愷訴上海寶鋼冶金建設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中,法官對于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實、不良評價,是否構成對勞動者名譽的侵犯,運用了商業(yè)慣例進行說理。

文書摘要:名譽是指根據公民的觀點、行為、作用、表現等所形成的關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質的總體社會評價,是對公民社會價值的一般認識。公民享有名譽權,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勞動用工單位有權對勞動者實施管理并對勞動者的勞動、工作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這種評價也是勞動者總體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動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實、不良的評價是否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根據勞動用工單位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勞動者的名譽有無被損害的事實、勞動用工單位的行為與勞動者的名譽受損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等因素加以認定。……上訴人寶冶公司在被上訴人徐愷退工通知書中作出的關于徐愷“因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實記載,是對徐愷勞動、工作情況的負面評價。該不實記載存在于求職市場,為相關用人單位所知悉,事實上降低了對徐愷的社會評價,并對其就業(yè)、求職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四、運用情理進行說理

 

情理就是情感和道理,司法裁判的結果不僅應當合法,而且應當合情合理。法律源于社會生活,法律目的在于規(guī)范社會生活,故而法律精神與社會情理息息相通,情理蘊含于法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指出,“刑事審判工作貫徹法治原則,堅持嚴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動搖的原則,是必須堅守的底線。

同時,要高度關注社情民意,將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在裁判說理中要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這是作出公正裁判的混凝土。如近年出現的一些情法理交融的判決書,就充分體現了裁判者的“人情味兒”。例如在“于歡案”二審判決書中,法官對于被告的量刑,運用情理進行釋法說理,充分考慮當事人情感的同時,也堅守了法律的界限

文書摘要:本院還查明,本案系由吳某等人催逼高息借貸引發(fā),蘇某多次報警后,吳某等人的不法逼債行為并未收斂。案發(fā)當日被害人杜某2曾當著于歡之面公然以裸露下體的方式侮辱其母親蘇某,雖然距于歡實施防衛(wèi)行為已間隔約二十分鐘,但于歡捅刺杜某2等人時難免不帶有報復杜某2辱母的情緒,在刑罰裁量上應當作為對于歡有利的情節(jié)重點考慮。

杜某2的辱母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當受到懲罰和譴責,但于歡在實施防衛(wèi)行為時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且其中一重傷者系于歡持刀從背部捅刺,防衛(wèi)明顯過當。于歡及其母親蘇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于歡的防衛(wèi)行為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認定于歡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五、運用經驗法則進行說理

 

經驗法則是一個法學術語,在國外,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經驗法則是訴訟法和證據法中經常使用的概念。簡要地講,所謂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于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狀態(tài)的法則或知識。經驗法則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歸納的常識,也包括某些專門性的知識,如科學、技術、藝術、商貿等方面的知識等。經驗法則雖是人們各個個體的經驗所得,但又不是個體經驗,而是由各個個體經驗抽象的結果,即存在于個體經驗之中,又超越其個體經驗。通過單個個體的反復體驗,最終上升為超越個體的對事物的規(guī)律性普遍認識,上升為一種社會常識,為一般人所理解和知曉。從這一角度講,所謂“常理”也屬于經驗法則。審判實踐中,無論是在事實和認定還是證據判斷過程中,經驗法則的身影可能無處不在。

例如,在“熊某訴曼寧家屋面系統(成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中,法官運用經驗法則對性騷擾案件的特殊性進行了認定。

文書摘要:趙某在勞動爭議仲裁及一審中,均出庭證明上訴人熊勇明對自己騷擾的事實,作為一名認知正常的女性,在明知社會對性騷擾受害婦女存在偏見的情況下,通常不可能謊稱被男性騷擾,因此趙某誣陷熊勇明的可能性較小,其證言可信度較高。熊勇明與趙某之間的錄音資料雖然沒有母本可供核對,但該錄音資料與趙某的證言相結合,可以認定熊勇明存在騷擾趙某的行為。

熊勇明的行為屬于曼寧家屋面系統(成都)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例》第6條C款“違反紀律”第23項規(guī)定的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違反紀律的行為,足以使曼寧家屋面系統(成都)有限公司的形象受損。曼寧家屋面系統(成都)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1款第(2)項及公司《員工獎懲條例》第7條的規(guī)定,作出解聘上訴人熊勇明的決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維持。

 

六、運用法學方法進行說理

 

法學方法是指法律人將現行有效的法理規(guī)范適用于個案糾紛,從而獲得一個正當法律決定的過程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具體而言,法律方法能夠使得正義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在具體個案中呈現,能夠提升法律職業(yè)的權威性,并且能夠增強法律學科的獨立性。民法大咖王澤鑒先生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中闡述法律方法時指出,法律人將抽象的法律適用于具體個案,涉及到法律的解釋,漏洞的補充或法律續(xù)造等法學方法的問題。因此,法學方法在法官釋法說理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可以說每一份裁判文書都可以找到法學方法的“痕跡”。

裁判文書中常見的法學方法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漏洞填補、法律論證等。法律推理包括演繹、歸納、類比等。下文提及的“舉重以明輕”就屬于類比推理的一種。

“侯宏軍訴上海隆茂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法官就通過“舉重以明輕”的方法進行說理。

文書摘要:關于上訴人候宏軍主張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給予的補救和補償,它不應受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響。首先,《社會保險法》第39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該規(guī)定僅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前提條件,并未將合同解除方式與原因作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前提條件。

其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僅在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拒絕治療的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屬于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再次,舉輕以明重,《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在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時,用人單位尚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那么用人單位在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更是理所當然的。故被上訴人隆茂公司應支付候宏軍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候宏軍的相關上訴請求,予以支持。

 

七、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說理

 

法律術語是法律語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指的是人們對各種法律現象進行分析、歸納、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征所形成的權威性范疇,如法律援助、法律意見書、反訴狀等。法律術語具有明確性、規(guī)范性和統一性的特征。明確性確切無誤地傳遞了立法者的意圖;規(guī)范性讓法律術語嚴謹周詳,符合法學和語言學規(guī)范的標準;統一性讓法律術語前后保持一致,避免自相矛盾。因此,從法律術語出發(fā)說理可以避免一些相同的思維過程,減少語言的累贅,提高運用法律的效率。

例如,在“吳衛(wèi)明訴上?;ㄆ煦y行儲蓄合同糾紛案”中,法官對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進行了釋法說理。

文書摘要:《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外資金融機構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展的業(yè)務范圍內,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各種手續(xù)費率。對小額儲戶收取賬戶管理費,這種做法是不是區(qū)別于外匯存款的一項新業(yè)務,或者這種做法是否屬于外資金融機構可以確定的手續(xù)費率問題,中國人民銀行目前尚未明確規(guī)定。故上訴人吳衛(wèi)明認為被上訴人上海花旗銀行對小額儲戶收取賬戶管理費屬違法行為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上?;ㄆ煦y行在向小額儲戶收取賬戶管理費的同時,仍向小額儲戶計付利息,故收取賬戶管理費與存款有息互不關聯。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因實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上?;ㄆ煦y行在對小額儲戶收取管理費前,已經通過眾多媒體將該信息在社會上進行了廣泛報道,盡到了必要和可能的公知義務。

即使吳衛(wèi)明事前不知道這一信息,訂立合同的過程,也只能從吳衛(wèi)明進入上?;ㄆ煦y行營業(yè)場所并受到該行工作人員接待時開始,而不是從吳衛(wèi)明因存款有息而動身前來締結外幣儲蓄合同時開始。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上?;ㄆ煦y行工作人員向吳衛(wèi)明介紹了小額存款業(yè)務的相關信息,吳衛(wèi)明也對收費情況有了較詳細的了解。

沒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的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此遭受了損失,故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發(fā)生締約過失。吳衛(wèi)明盡可在清楚其權利義務后,自主確定是否與上?;ㄆ煦y行訂立儲蓄合同。吳衛(wèi)明認為上海花旗銀行對小額儲戶收取管理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其合法權益,構成締約過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支持。

 

編輯/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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