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我國傳統(tǒng)法制史及大陸法系的影響,我國始終未建立既判力制度,而既判力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定止紛爭,防止當事人對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斷的法律關系進行再次爭執(zhí)的作用,既能實現(xiàn)民事審判的效率價值,也能體現(xiàn)生效裁判的終局性與權威性。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作為確定裁判事項是否具有既判力的界限,在研究中存在頗多爭議,傳統(tǒng)理論認為既判力只追溯于判決主文,而既判力客觀范圍的擴張理論認為既判力不僅對訴訟標的產(chǎn)生作用,對判決理由也產(chǎn)生一定的拘束力。該擴張理論能更有效地解決判決的矛盾,逐漸被我國現(xiàn)行司法實踐所認同。本文通過研究既判力客觀范圍擴張理論存在的合理性,探究其實踐價值,推動將此理論更好地應用于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
一、既判力概述
大陸法系中,既判力又稱判決實質(zhì)上的確定力,是指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適用力。
(一)既判力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既判力承載著消極與積極的作用。對當事人來說,既判力具有“禁止反覆”的消極作用,即當事人不得就判決確定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再行起訴、提出反訴或者相矛盾的主張。對法院來說,既判力的積極作用要求法院在處理后訴時應以前訴判決確定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為基礎,不能做出與前訴相矛盾的判決。因此,既判力的消極作用,強調(diào)一事不再理的理念和意義;而既判力的積極作用,則強調(diào)判決具有拘束后訴判決的積極作用。
(二)既判力適用的范圍
在大陸法系中,既判力的范圍主要包括時間范圍、主觀范圍和客觀范圍三個方面。時間范圍用于確定判決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何時對后訴產(chǎn)生拘束力,主觀范圍用于解決受既判力約束的對象問題,客觀范圍則用于限定確定的判決中具有既判力的事項范圍。按照傳統(tǒng)的民事訴訟法理論,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一般僅限于判決主文,即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訴訟標的所作的判斷,就裁判文書對判決理由所作的判斷而言,大陸法系通常認為不產(chǎn)生既判力。但若法院在終局判決中的理由對被告抵消抗辯作出實體上的判斷,則判決在被告抵消抗辯的范圍內(nèi)產(chǎn)生既判力。通常情況下,具有既判力的判決須為確定的(我國又稱生效的)終局判決。
二、既判力客觀范圍的擴張理論
對于既判力客觀范圍的認定,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大陸法系以實體法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劃定訴訟上的請求,只對判決主文所判斷的訴訟請求產(chǎn)生既判力;英美法系則不僅賦予主文以既判力,也承認判決理由中的判斷產(chǎn)生既判力。因此,較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對既判力范圍的認定更加廣泛。隨著既判力理論的發(fā)展,既判力客觀范圍的擴張已經(jīng)成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共同趨勢。
(一)判決理由與既判力
判決理由擴張的理論認為,在前訴與后訴訴訟標的一致的情況下,前訴的既判力不及于后訴,但如果認可后訴的訴訟請求會破壞前訴確定的法律關系,則為了維護法的安定性和權利的安定性,應認可前訴裁判文書中判決理由的既判力。既判力客觀范圍擴張的理論主要包含以下幾種類型:
1.“爭議效應”理論。日本學者新堂幸司提出了“爭議效應”理論。該理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方之間的公平原則,主張除訴訟標的之外的所有其他爭議均應由當事方充分辯論,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是判決產(chǎn)生約束力的范圍。新堂幸司認為:“在前訴中,經(jīng)雙方公平、充分爭論的主要爭點,法院也對爭點進行了審理和判決,當同一爭點作判斷的主要依據(jù)出現(xiàn)在后訴審理中,前訴法院對該爭點作出的判斷則具有通用性?!?nbsp;該爭點有效約束后訴當事人不能提出相反的主張或舉證,后訴法院也不能作出與之相矛盾的判斷。
2.爭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爭點證據(jù)排除法則是指一旦法院就某項訴求作出有效的最終裁決,一方當事人便不得就同一訴請再次提出訴訟。適用排除爭點規(guī)則必須具有以下要素:(1)前訴與后訴之中的訴訟爭點必須相同;(2)該爭點在前訴中已被雙方充分、平等地爭議,法院就該爭點作出的判決是本案判決的必要條件。
3.賦予判決理由以既判力。主張賦予判決理由以既判力的代表學者有德國的薩維尼、策納和亨克爾。薩維尼認為,應當對判決理由中已決的權利關系作出的判斷賦予既判力,即賦予判決理由中的先決權利關系確定的既判力,從而一次性徹底解決糾紛。其后,策納認為,只有當法律上意思關聯(lián)時,判決理由中的權力關系判斷才具有既判力。一方面禁止當事人對判決理由中的判斷再度爭執(zhí),另一方面對該禁止限定范圍,使其不能超過當事人合理的預期。亨克爾則認為,對判決結果具有重大影響,且當事人具有充分機會進行辯論的判決理由應當具有既判力。
此外,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為彌補判決理由不具有既判力所造成的問題,德國、日本都設置了中間確認之訴作為救濟途徑,即當事人要使作為訴訟請求前提的判斷也具有既判力,可以提請法院作出中間確認。這是大陸法系許多國家認識到判決理由無既判力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謹慎地賦予判決理由既判力的做法。
(二)抵銷的既判力問題
實體法上的抵銷又稱充抵,是指雙方當事人就互負的種類相同的債務,按對等數(shù)額使其相互抵消的意思表示。訴訟上的抵銷,是指民事訴訟中被告主張其對原告有滿足抵銷條件的債權而提出的主張,使法院在確認原告的請求下作出余額判決,以達到減少或消滅原告訴訟請求的目的。
抵銷類似于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訴請的提議,具有抗辯的性質(zhì)。由于大陸法系通說認為既判力僅限于判決主文,因此,一般原則上抵銷不具有既判力。然而,抵銷抗辯在訴訟中的特殊性質(zhì)要求其必須具有既判力:抵銷的內(nèi)容是提出與本訴標的屬性相同的債權抗辯,其目的在于消滅原告主張的等額債權,與一般的抗辯相比,其在訴訟中的地位尤為重要。從程序保障來看,抵銷抗辯完全具有產(chǎn)生既判力的條件,抵銷可以作為獨立于本訴的另一訴訟,對于本訴的結果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抵銷抗辯的重要性決定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債權反對是有保障的。如果抵銷抗辯不具既判力,可能導致重復訴訟或判決前后不一致的后果,被告可就抵銷抗辯的請求另行起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我國在現(xiàn)行法律就既判力的相關規(guī)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立法及司法解釋至今未引入“既判力”這一術語,長期以來對民事判決既判力的忽視導致我國在既判力領域的研究落后于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目前,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均未明確提出既判力的概念,更沒有對既判力的范圍作出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傾向性認為,對于生效裁判中認定的事實,不宜從既判力的角度理解,而應當從生效裁判的事實證明效力的角度進行分析。
目前學界普遍認為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系我國民事判決既判力的法律依據(jù)。具體情況為: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雖然沒有明示“既判力”一詞,但由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終審判決”均具確定性,因此,其無疑是我國民事判決既判力的法律依據(jù)。按照傳統(tǒng)民事訴訟理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終審判決會產(chǎn)生拘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和執(zhí)行力。其中,確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確定力和實質(zhì)上的確定力,實質(zhì)上的確定力即既判力。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五條與既判力理論有關,系我國民事判決既判力的法律依據(jù)之一。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首次將“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作為裁判生效后判斷重復起訴的標準,該三要素中,除主體要素外,其它均涉及既判力客觀范圍的問題。訴訟標的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院通常在判決文書的判決理由部分加以分析論證,對判決理由的判斷直接影響判決主文的形成,而判決主文是根據(jù)訴訟請求做出的,因此,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均涉及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三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可以產(chǎn)生“一事不再理”的作用,即既判力的消極作用;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則產(chǎn)生與既判力的積極作用相當?shù)淖饔?。《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具體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則是為了確保前后判決的統(tǒng)一性。根據(jù)既判力理論,后訴法院應該尊重前訴法院的判斷,不能違背前訴判斷做出相異的認定。因此,若正在審理的案件需要以未審結的另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時,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確保前后判決的一致性,該案件需中止審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jù)規(guī)定》)第九條第4款及《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是有關法院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無需證明但不具有既判力的法律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僅體現(xiàn)判決理由之已確定的事實的預決效力,而非具有強制拘束力的既判力。因為在既判力理論的框架之下,裁判生效后,不僅當事人不得就判決已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再提起訴訟,且不得在后訴中主張與該判決主文內(nèi)容相反的訴訟請求,且法院也不得就當事人之間已解決爭議的法律關系再進行審理或者作出與前判決相沖突的判決。但按照《證據(jù)規(guī)定》第九條和《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仍可以主張與生效裁判確認的事實相反的事實,人民法院仍可以就先決問題進行重新審理和判斷,并在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生效裁判的情況下作出與前訴判決相反的認定。這顯然與既判力理論相矛盾,反之,主張上述規(guī)定僅體現(xiàn)前訴判決認定結果對后訴原則上產(chǎn)生預決效力則具有合理性。判決文書具有公文書證的性質(zhì),因此,其作為證據(jù)具有高度證明力,但證據(jù)的證明力具有相對性,故當事人仍可以通過反證予以推翻。
綜上,盡管我國現(xiàn)行法律有與民事既判力相關的規(guī)定,但關于既判力具體適用的規(guī)定尤為模糊,甚至處于空白狀態(tài),無法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為彌補這一缺陷,先后頒布關于判決執(zhí)行、證據(jù)制度等若干司法解釋,企圖從側面對既判力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規(guī)定,然而上述規(guī)定均未明確既判力的概念及客觀范圍,不足以解決實踐中既存的老問題和不斷出現(xiàn)的新問題。而且,由于理論研究的不足和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缺乏,某些司法解釋反而增加了法院在審查民事生效判決的資源浪費,加大了法官在認定民事生效判決既判力的不確定。立法上的不確定性與滯后性在客觀上嚴重阻礙了既判力制度在民事訴訟中構建與發(fā)展,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判決理由是否產(chǎn)生既判力存在不同的認定。
四、目前我國司法裁判實踐中對既判力的擴張適用
抽取我國不同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既判力客觀范圍效力的認定,進行了分析(詳見表1)。從表中不難看出,盡管有相當多的裁判文書堅持傳統(tǒng)既判力理論,認為生效裁判文書之既判力應局限于判決主文,既判力不應及于判決理由。但是,也有越來越多的裁判文書已經(jīng)突破傳統(tǒng)既判力理論的束縛,在處理后訴裁判是否應受前訴裁判文書判決理由拘束的問題時,法官們開始從既判力擴張理論中尋找裁判的法律淵源,這既是訴訟效率的需要,也是維護裁判權威的需要。
表1:全國不同法院對既判力客觀范圍效力認定統(tǒng)計表
序號 | 案 號 | 法院觀點 | 對判決理由既判力的認定 |
1 | (2017)民申931號民事裁定書 | 最高院認為: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具有證明效力 | 判決理由屬于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不具有既判力,但能產(chǎn)生證據(jù)效力 |
2 | (2016)蘇05民終1101號民事判決書 | 蘇州中院認為:南通市崇川法院崇商初字第0315號民事判決書中說理部分對本案處理結果無既判力 | 判決理由即說理部分不屬于判決主文,不產(chǎn)生既判力 |
3 | (2015)穗05民終3653號民事裁定書 | 廣州中院認為:一、二審法院實質(zhì)性審查下的判斷明確,與判決主文聯(lián)系密切,被告獨立另訴行為受到既判效力的合理限制 | 適用“爭點論”理論,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已經(jīng)前訴質(zhì)證、辯論后作出了認定和判斷,那后訴裁判理由中已形成判斷的事實和法律關系發(fā)生爭點效力,形成既判力,即判決說理部分具有既判力 |
4 | (2014)民提字98號民事裁定書 | 最高院認為:前訴判決中已為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法院在另案審理時應維護其既判力 | 判決主文為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時,裁判文書對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之分析和認定的判決理由具有既判力 |
5 | (2017)皖08民終18號民事判決書 | 安慶中院認為:生效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系司法機關對所審理案件的事實關涉的法律性質(zhì)評價及適用法律的分析論證,具有既判力 | 適用“賦予判決理由以既判力”理論,直接明確認定判決理由具有既判力 |
6 | (2016)蘇民申1443號民事裁定書 | 江蘇高院認為:當事人對一審、二審法院確定的法律關系提出異議時,應另案處理,本案不另作評判 | 裁判文書的判決理由屬于生效所確認的事實,產(chǎn)生證據(jù)效力,具有既判力 |
7 | (2014)蘇審二商申字第0310號民事裁定書 | 江蘇省高院認為:只有判決主文具有既判力,判決說理部分不具有既判力 | 裁判文書的判決理由不屬于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不產(chǎn)生證據(jù)效力,不具有既判力 |
五、完善我國民事訴訟中判決理由之效力的具體建議
盡管將既判力的范圍限定于判決主文可以防止既判力過于寬泛,有助于法官的適用和當事人的理解,但筆者認為,判決理由是判決主文作出判斷的依據(jù),是法官圍繞當事人訴訟請求事項作出的判斷,這些事項包括當事人的控訴與答辯、與訴訟請求密切相關的事實、爭點等。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僅及于判決主文,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就判決理由另行起訴,法院也可以對判決理由中判斷的事項另行審理,甚至在后訴中,作出與前訴判決理由完全不同的判斷。我國對生效判決既判力的承認是遠遠不夠的,造成實務中處理案件結果不一。適用既判力必須明確界定既判力的范圍,我國民事訴訟法缺乏對既判力范圍的明確界定,便是既判力制度運行的最大障礙。因此,在立法上明確既判力的范圍,是構建我國既判力制度最直接有效的辦法。
(一)確立發(fā)現(xiàn)爭執(zhí)點的程序規(guī)則,賦予已決事實拘束力
爭點的確定對法院確定審理對象、簡化審判程序,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義。從集中審判、提高訴訟效率、簡化訴訟程序的角度出發(fā),建立審前準備程序,在我國學術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無論是否賦予民事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既判力,都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紛爭的民事訴訟機能減弱。而賦予已決事實一種不同于既判力的拘束力,當事人就不會在后訴中就判決理由中已作出判斷的事項另行訴訟。即使已提起訴訟,后訴被告也會以前訴判決理由已作出判斷的事項進行抗辯,要求法院駁回該訴訟請求,這能有效地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確立中間判決制度
中間判決是指在審理中為準備作出終局判決而事先解決當事人之間有關本案或訴訟程序的爭點的判決,是在當事人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賦予民事判決理由以既判力。德日等國家均采用中間判決的方式緩解了既判力效力的范圍限制。作為訴訟管理的有效手段,中間判決系統(tǒng)是確定訴訟雙方之間的中間糾紛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事實的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如果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作出判決?!币欢ǔ潭壬弦彩菍χ虚g判決制度的適用。采用中間制度有利于訴訟的快速解決,減輕當事人的負擔,能有效地解決訴訟資源匱乏與案件集中審理之間的矛盾。由于中間判決對法院具有拘束力,因此法官的終局判決必須基于中間判決作出,這是以集中審理主義為原則的我國司法實踐所需求的。
(三)明確訴訟抵消的效力
抵銷抗辯作為抗辯事由的一種,也屬于判決理由。對抵銷抗辯的既判力目前學理上已達成一致,承認抵銷抗辯的既判力。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法基本上都承認抵銷抗辯的既判力,并紛紛在立法上加以明確。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作為確定裁判事項是否具有既判力的標桿抵銷抗辯作為既判力中的特殊規(guī)定,在適用中收到諸多限制。首先受到法院對抵銷抗辯的實質(zhì)性判斷,其次抵銷抗辯的數(shù)額受到被抵銷債務數(shù)額的限制。承認抵銷抗辯具有既判力是大陸法系對判決理由無既判力理論的特殊規(guī)定,其避免了通過法院審理裁判可能產(chǎn)生兩次給付的后果,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遵循了訴訟經(jīng)濟原則。因此,我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應當明確抵銷抗辯的既判力效力,避免因相同性質(zhì)的債務而產(chǎn)生不必要的重復訴訟。
結 語
民事判決既判力客觀范圍一直是影響民事判決效力的重要問題,然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判決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或拘束力存在爭議。我國的既判力客觀范圍研究應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既判力制度,同時借鑒大陸法系既判力理論基礎。因此,本文對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效力認定持謹慎態(tài)度,即承認抵銷抗辯的判斷不同于既判力的拘束效力,同時建立中間判決制度,以調(diào)整判決理由無既判力的弊端。隨著當事人主體地位的日益明確和程序保障原則的逐步實現(xiàn),堅持傳統(tǒng)既判力理論,認定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僅限于判決主文,已難以滿足疑難案件的審判需求,現(xiàn)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在審案件中已充分舉證、質(zhì)證、辯駁的主要爭點,形成了經(jīng)法院判斷具有一定拘束力的理論,該理論正在成為法院審理中越來越常采用的裁判依據(jù)。這足以說明,加快對既判力客觀范圍效力的研究不僅具有理論的意義,還具有實踐的可行性。在既判力客觀范圍尚未明確載入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既判力客觀范圍效力的爭論將一直存續(xù),并逐步推動我國構建民事訴訟法既判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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