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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明:論當代藝術的社會責任

李公明:論當代藝術的社會責任

溫馨提示:轉載請標明,四川美術網(wǎng) 該新聞已被查看:1208次 2009-03-09 13:31:44 來源:批評家 李公明

 

  討論藝術在當代的社會責任問題比較容易泛泛而談,而對這一問題的認真思考則必然涉及到當代中國的意識形態(tài)觀念、政治權力意識、藝術審美傳統(tǒng)以及藝術與資本的關系等方面的問題;尤其是如果把社會責任不僅僅看作是理論問題,而且更是一個實踐行為的話,其復雜性與敏感性更是會引起爭議。本文試圖把筆者近幾年來在這方面的思考與實踐作一初步的綜合性論述,希望得到關心這一論題的研究者的批評指正。

  

  先對本論題的基本概念作一些界定。

  首先,我希望討論的是藝術在當代中國的社會性問題。在這里,“當代中國”既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也是一個延續(xù)至當下的概念;而“社會性”,則包含有描述的和價值判斷的內涵。當我們把“藝術”這一概念置放于其間時,三者之間所構成的關系既是對一種自然形成的客觀事實的表述,表明了這一論域的邏輯基礎是具有客觀性的,同時也表明了一種價值判斷的立場和維度。這個論域并沒有與藝術的自律性、審美性或神秘性等論域發(fā)生沖突,而毋寧說是關于藝術的言說中一種必要的維度和屬性。顯然,這個論域在學理上的合法性無庸置疑。然而,由于仍受意識形態(tài)宰制的主流藝術敘事的虛假陳詞與日益受資本與名利邏輯支配的某種藝術景觀的淺薄喧嘩的并存,藝術的社會性問題顯得有點不合時宜—— 無論是對于“老”主流還是“新”主流,它都只能處于邊緣性的位置。但是,也正因為如此,本論域的針對性也就客觀地產生出來。它既針對虛假、庸俗、向權力獻媚的“社會觀”,同時也針對某種充滿拼湊、模仿、投機與崇富心態(tài)的“藝術觀”;而且它不僅要針對觀念和現(xiàn)象進行批判性的言說,更重要的是它力圖要把相關的價值認識轉化為具有建設性與約束力的社會藝術機制與行為。為此,必須進行切切實實的藝術與公共制度和社會責任的研討,進而推動藝術與社會公共機制的互動與制約關系的建立。

  其次,關于“社會責任”。一般來說,目前對這個概念最有現(xiàn)實意義的言說發(fā)生在社會經(jīng)濟領域,指的是“企業(yè)的社會責任”,它包括有:依法為政府提供稅收;為社會人口提供就業(yè)機會;為市場提供合格的產品或服務。這些責任都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的特征,是法定的必須承擔的責任。與之相比,藝術在當代的社會責任與這些法制性責任的責任顯然不同,如果是指藝術個人而言,基本上是非法定性、非強制性的。換言之,沒有企業(yè)敢于和可以公開聲稱它不負有任何社會責任,但藝術家卻可以聲稱他在法律上并沒有必須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

  實際上,如同精神文化生產的各個領域一樣,藝術的社會責任首先植根于藝術作為人類特有的精神活動的本質屬性之中。人類之所以要有藝術,就在于以藝術實現(xiàn)思想和情感的自由交流、以藝術實現(xiàn)人對社會與自然現(xiàn)實的認識和審美。而在對人生與社會的認識中,社會責任的屬性就自然產生。在這里的“責任”概念與上述所談企業(yè)的法定責任不一樣,它是一種精神上的判斷、關懷和自我塑造。

  藝術之所以會產生社會責任的問題,是因為它無法真正做到脫離社會。自我、藝術本體、個體心性的呈現(xiàn)等等無疑是藝術審美意識中很重要的方面,但它們實際上無法使藝術割裂與社會的聯(lián)系。歸根結底,藝術無非是社會精神意識的一個領域,它的價值判斷、表達方式、傳播效果等無一不是在社會中形成與實現(xiàn)。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對藝術的追問實際上就是意義的追問,離開社會與人生的價值追求,藝術的存在意義必定是很有欠缺的。

  但是,如果只是泛泛地談“藝術”和“社會責任”,那是沒有實質性意義的。“在現(xiàn)實中根本沒有藝術這種東西,只有藝術家而已?!?[1] 因此,本文的討論是針對藝術家個人、群體以及藝術機構、文化管理機構而言,并把“社會責任”落實在各個不同的現(xiàn)實層面進行討論。

  二

  與“社會責任” 的法制性認定最為接近的是作為社會管理者之一的文化藝術管理機構,或者那些有權力支配公共資源的藝術機構。這些機構體現(xiàn)的是連結藝術家與社會公眾的機制和公共權力,對于社會公眾來說,如何認識和評判由這些機構組織的藝術活動、生產、消費等已成為一種極需要關注的公共權益。因此,公眾(納稅人)對此進行社會經(jīng)濟、社會政治、社會倫理等層面上的問責是一種正當?shù)臋嗬?,而相關藝術機構的“社會責任”也就具有了某種程度的法定性特征,是它必須承當?shù)呢熑巍?/p>

  在當下,政府的文化管理當局、官方藝術投入藝術生產、流通的程度是很深的,但是關于投入行為的社會經(jīng)濟核算卻來得很慢,甚至直到今天我們還沒有看到過一份來自官方的關于實施大型藝術項目的經(jīng)濟決策和經(jīng)濟核算的法案、報表、公示等等。我們的人大代表已經(jīng)可以在會議上對于政府的某項重大工程的預算案進行質詢甚至否定,但是對于動輒投入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藝術活動(大型的雙年展等)的經(jīng)費來源、利益分配等問題尚未提出過質詢。但我相信,這一天一定會到來。

  從理論上看,政府管理部門動用納稅人的錢必須是以符合納稅人的近期或長

  遠利益為原則的;如果說社會經(jīng)濟工程、公用事業(yè)設施等項目盡管內中也必然會有種種應該深入研究的問題,但從基本應用意義上來說與納稅人的利益相關仍是較為明顯的話,那么藝術生產、活動的利益問題則是相當難于辨明的。這并不是說要把包括當代的各種藝術活動在內的精神生產與物質利益的生產同樣地放在公眾權利的天平上共同接受審議 —— 由于精英階層與普通公眾在文化修養(yǎng)、遠見目光等方面必然存在的差距,不應該、也不可能讓公眾像討論一座大橋是否應該繼續(xù)收費那樣討論是否應該舉辦一個藝術展覽。但是,不進行這樣形式的討論和表決并不意味著我們的文化建設決策者和官方藝術機構可以把這筆投入看作與納稅人的利益及其權利表達無關——雖然在口頭上不會有人這么說,但是在實際運作中,是否已經(jīng)了考慮納稅人的利益和權利問題,還是很值得懷疑的。享受由國家資助的當代文化—— 其中當然包括了當代藝術——的創(chuàng)造物在理論上是全體納稅人的權利,因為正是納稅人的付出使所有這些創(chuàng)造成為可能,但是,在實施這種創(chuàng)造與享受的過程中充滿了政治與經(jīng)濟的問題。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是:“權利實施需要公共支出,這提出了一個急迫但卻被忽視了的民主責任與分配正義問題:根據(jù)什么原則分配稅款實施法律權利?誰決定多少資源用于資助哪個具體的團體或個體的哪種具體權利?”[2]

  應該承認,國家投入藝術文化建設的社會經(jīng)濟學問題是比較復雜的,那么我們就從納稅人的角度、從相對比較簡單的層面對藝術管理者的社會責任提出一些初步的追問吧:

  (1)與我國美術館、博物館普遍存在的經(jīng)費嚴重不足的情形相比,對于某一次極為短期的、專業(yè)性又較強的藝術活動的巨大投入是否遠遠打破了納稅人的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平衡?當這類藝術活動被視作國際大都市的形象工程而極盡招攬藝術名流、重金打造作品之能事的時候,納稅人的獲利如何體現(xiàn)出來?或者說,納稅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了損害?

  (2)如果把國內大都市的畸形發(fā)展與貧困落后地區(qū)的強烈反差考慮進去話,在種種不惜千金一擲的藝術工程中,作為一個國民整體的納稅人所受到的不平等對待是否可以歸結為一種劫貧濟富的文化暴斂?

  (3)從各種大型藝術活動的預算、分攤、工程承包、酬金分配、作品收藏、接待規(guī)格等等一系列真金白銀的支配使用過程中,政府曾經(jīng)制訂和實施了什么具有準確的、專業(yè)針對性的防止腐敗的措施嗎?藝術品、尤其是很多當代藝術品的生產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會如同它的產品一樣充滿了詭異、夸張無度、故作驚人之筆,腐敗的空間與可能性遠非常規(guī)的建設項目可比,反腐監(jiān)控的難度很大。那么,納稅人又能怎樣監(jiān)督他們權益的代理人呢?最后,如果納稅人懷疑這些問題還只是露出海面的山尖,在其底下還會隱藏有更多問題的話,又有什么機制保證他們的知情權呢?

  由此可見,作為社會的藝術管理者的社會責任問題本來是很明確、很清晰的,本來就是與其他領域的生產、流通和消費一樣,負有法定的社會責任。但是在現(xiàn)實中,這些責任往往以藝術之名被淡化、被遺忘了。

  

  藝術家個人的社會責任問題則完全是屬于另一種性質。在某種的情況下,知名的或有經(jīng)濟實力的藝術家會從事社會慈善活動,如這次地震救災活動中不少藝術家以作品義賣等方式捐助災區(qū),這種行為的屬性和企業(yè)家捐助災區(qū)一樣,很明確地是一種社會責任感的體現(xiàn)。但是,這種情況與藝術本身并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我們只能準確地說,藝術家在這里是體現(xiàn)出作為一個愿意回報社會的、有愛心的公民而出現(xiàn)。在這里出現(xiàn)的道德觀、榮譽觀,而既不是法制性的、也不是精神性的責任。

  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界定作為藝術家個人的社會責任問題呢?或者說從自由的角度來看,我們對于藝術家在當代生活中的社會責任究竟可以懷有什么樣的合理期待呢?前面所講的“藝術的社會責任首先植根于藝術作為人類特有的精神活動的本質屬性之中”、“ 藝術無法真正做到脫離社會”等等只是一種宏觀的敘事,它無法完全套用在微觀的個人身上。純粹的個人的審美觀照、自我愉悅既是天然合理的,也是可以無關于社會責任的,我們不能因此而貶低藝術家的存在意義和價值。因此,我們對這個問題的首要界定是:這是一個完全屬于個人主體性的建構與多元選擇的問題,是自由的、可以不負有任何法定性約束的。我們反對以社會責任觀來作為評價藝術家的普遍性標準。

  但同樣合理的是,在談到藝術家的社會責任的時候,可以對于藝術家懷有實現(xiàn)藝術的社會批判價值、社會教育價值等功能的期盼。這種期盼所討論的就是藝術家心目中的作為一種文化價值取向、一種與他的藝術創(chuàng)作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社會責任觀。

  為了能夠更直接了當?shù)卣f明問題,我們還是試圖在初步有所分類的基礎上對藝術家進行一些思考吧,當然這種分類會存在很多不是很確切、準確的問題,它只是為我們的思考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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