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答復:3月1日后查處無照經營是適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還是《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留言】
留言日期:2022-02-19
對無照經營的查處到底適用哪個法規(guī)?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3月1日生效后,對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是適用《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還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呢?現在基層存在很大的爭議,請領導予以明示。
【總局回復】
您好,關于《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yè),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倪m用問題,我們有如下初步考慮,供參考。
1. 基于《條例》第五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保?strong>《條例》第四十三條僅適用于不涉及許可的無照經營查處。
2. 《條例》第四十三條與《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關系:應優(yōu)先適用《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查處。主要考慮如下:①《條例》為新法,且屬于《辦法》第十三條中的特別規(guī)定。②實施效果上,《條例》第四十三條體現了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對于輕者不再并處罰款,對于重者處罰金額更高。③統(tǒng)一適用《條例》第四十三條查處無照經營,便于執(zhí)法。
3. 《條例》第四十三條與《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等無照經營查處條款的關系:如符合特殊條件,按上位法優(yōu)先的原則,應優(yōu)先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名義,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查處。
4. 關于《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地位:主要意義在于明確職責分工,另《辦法》第十四條“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仍可使用。
回復日期:2022年2月22日
回復部門:信用監(jiān)督管理司
來源: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公眾留言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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