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人的印象中,中國古代的皇帝似乎永遠是不受法律約束、完全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他們手握生殺予奪之大權(quán),臣民和官吏只能逆來順受地任由擺布,稍有忤逆便會遭家破人亡之禍。但事實果真如此嗎?中國的封建歷史真的是“沒有真正法律”的絕對專制社會嗎?
皇帝并非“說一不二”
古代的中國皇帝雖然擁有刑賞大權(quán),但卻并非今人心目中“至高無上”的專制主義化身,當(dāng)其意志和決定涉及律法的時候,就不是他一個人說了算了。
自秦統(tǒng)一后,“律”就作為中國古代王朝統(tǒng)一頒行的法律出現(xiàn)了。之后各朝雖然在具體流程上有所區(qū)別,但一般程序都是王朝建立或新帝即位后,下詔制定或修訂法律,參加的人員由朝中重臣、地方大員、精通經(jīng)學(xué)和律學(xué)的專家學(xué)者組成。這些人對歷代頒行的律之體例、條文、實踐狀況進行分析研究,采其精華,然后廣納朝臣、律學(xué)家的建議,最終形成法律,由皇帝下詔頒行天下??梢?,中國古代的立法并非是皇帝“出言即法”,而是有著嚴謹縝密的訂立過程,在這些訂立的律法中,皇帝要受到“祖宗之法”即以往“故事”的制約,制度并沒有給他們“為所欲為”的機會。
在法律的踐行方面,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并非如時下一些觀點認為的那樣,都是帝王粉飾世道的幌子。依據(jù)史實,古代的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皇帝的確擁有制度上的“立斷權(quán)”,可以不顧法律的規(guī)定。但這種案件的數(shù)量其實是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是相當(dāng)偶然的,絕大多數(shù)案件都是要依法審理的。而案件的審理一旦進入了法定程序,那么即便皇帝也是難以干涉的。也就是說,法律并沒有因為皇帝具有最高的司法權(quán),而被任意破律毀法。
唐代時,唐德宗李適有一次命玉工為自己制作玉帶。一名玉工在制作時,不慎摔壞了玉帶上的玉質(zhì)扣版,為了掩蓋罪責(zé),便在市場上買了一塊補缺。但由于皇宮的選料都是價格高昂的上品,玉工替換的那塊劣質(zhì)玉料一眼就被唐德宗看了出來。責(zé)查之下,玉工伏法認罪。盛怒的德宗皇帝不等有司審查完畢,便下令以“欺君”的罪名處死所有參與制作玉帶的工匠。結(jié)果詔令剛到中書?。ㄕ莆諜C要、起草和發(fā)布詔令的機關(guān))便被負責(zé)的官員理直氣壯地攔了下來。最后,審判部門只是以“誤傷皇家車馬用具服飾罪”,判處了那名犯錯的工匠杖刑六十,其他工人則無罪釋放。
此后,不僅唐太宗、明太祖、清康熙、雍正、乾隆之類的明君有過克己守法的事跡,而且就連以暴虐著稱的隋煬帝也是如此。隋煬帝因為荒淫??謶直话禋?,于是敕令宮中衛(wèi)士須臾不得離開職守。但有一次,一名衛(wèi)士隊長私自批準手下的衛(wèi)士外出。隋煬帝得知后,將其送交大理寺(最高審判機關(guān))審判。大理少卿(類似今天最高法院副院長)源師依據(jù)律文判以徒刑,而煬帝認為處罰不夠,下令處斬。源師勸諫煬帝說“既然您把案件送到了大理寺,我就要按法律辦事?!彼鍩圩罱K也同漢文帝一樣“乃止”,服從了法官的裁斷。
皇帝也要忍氣吞聲
事實上,古代的皇帝不僅對于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沒有發(fā)言權(quán),甚至在涉及他們自己切身利益的一些事情上,也要遵循法令,對執(zhí)法官吏忍氣吞聲。
西漢的漢文帝有一天出巡至中渭橋(位于西安,始建于秦),忽然有人從橋下跑出,驚了文帝的坐騎,侍衛(wèi)將此人捉拿,交給廷尉(類似現(xiàn)在的最高法院院長)張釋之審查。張釋之查明此人并非故意沖撞皇帝的坐騎后,便依據(jù)漢律,只按照“犯蹕”罪(蹕,為禁止人通行的條令)罰他四兩金(銅)了事。文帝知道后,覺得處罰太輕,便非常生氣地質(zhì)問張釋之:“幸虧我的坐騎是匹溫馴的良馬,換作別的馬,被驚嚇了還不把我摔傷?你怎么能罰點小錢就打發(fā)了呢?”但張釋之據(jù)“令”力爭說:“法是天子與天下人約定的共同守則,廷尉是為天下守護法律的人。如果皇帝當(dāng)時立誅此人,而不是交與廷尉處斷,那大家也無話可說。但是案子既然送到了法司廷尉處,我只能依法辦事。如果因為您的干涉,而使律法成為一紙空文,那么以后讓天下的百姓還如何相信法律,并以之作為行為準則呢?”文帝聽后沉默良久,只好說“廷尉說的是”。
可見,從法律的層面上看,中國古代的帝王雖然具有對法律最權(quán)威的解釋權(quán),是最高的法律解釋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在法律的見解上,他們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言出法隨、為所欲為。特別是當(dāng)其遇到對法律秉承忠誠之志的司法官員、而皇帝自身又比較開明時,皇帝們的“判決”和解釋同樣會“失效”。因而從這一角度上看,中國古代的封建君主多數(shù)是“合法的專制君主”,因為他們的統(tǒng)治大都建立于明智和確定不移的法律之上,他們執(zhí)行這些法律的同時,自己也會審慎地遵守這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