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鑒定主體是否適格嗎,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質。
鑒定機構從事血液酒精含量的鑒定,首先必須有司法行政機關頒發(fā)的《司法鑒定許可證》,或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頒發(fā)的《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我國2015年8月1日起實施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則明確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為司法機關作出裁決,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shù)據(jù)、結果的,應當取得資質認定。如果鑒定機構未通過相關的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應當視為該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
二. 審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檢材流轉過程的規(guī)范性。
送檢的檢材與《血樣提取登記表》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在醉駕案件中大量存在,應當視為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不一致。檢材的流轉、保管、送檢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缺乏清晰的證明。血樣(檢材)在流轉、保管、送檢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同一性和不受污染
三、審查其鑒定過程和鑒定方法是否充分和科學,申請鑒定人出庭或聘請專家輔助人協(xié)助審查。
這個問題由于涉及到相關的專業(yè)技術,再加上現(xiàn)在的幾乎所有的“乙醇檢驗報告”上均沒有鑒定過程和鑒定方法的說明(僅注明鑒定采用什么標準,但實際上是怎么做的,只字不提),因此,這方面的問題很難發(fā)現(xiàn)。但很難發(fā)現(xiàn)不等于沒有問題,反而是問題相當嚴重。從我們辦理的醉駕案件來說,這方面發(fā)現(xiàn)的嚴重問題有:
(1)在鑒定時不做血液乙醇的定性分析。
(2)任何一個標準都規(guī)定血液乙醇含量的定量分析,必須進行平行檢測,必須計算相對相差,以兩個樣的平均數(shù)作為最終結果。
但就有鑒定機構,為貪圖方便,在定量分析時,只做一個案件樣本,不做平行檢測,不計算相對相差,不以兩個樣的平均數(shù)作為最終的結果。
四.審查鑒定意見的形式是否完整、規(guī)范。
根據(jù)《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委托書》等7種文書格式,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 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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