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耀星空 作者:李耀輝律師,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為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范圍
主要法律依據
申請主體
辦理部門
申請時間
申請所需材料
審查期限
不予立案的情形
審查的方式
應當不予羈押的情形
可以不予羈押的情形
采取量化方式評估羈押必要性
刑事訴訟中,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的狀態(tài),可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有利于打擊犯罪。但是不當羈押則會傷及無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危害極大。2021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為期6個月。專項活動主要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輕罪案件羈押率過高、構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營企業(yè)案件因不必要的羈押影響生產經營等突出問題,以及羈押背后所反映的以押代偵、以押代罰、社會危險性標準虛置、羈押必要性審查形式化等不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需要等問題,確定選擇三類重點案件開展全流程、全覆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jiān)督活動。負責捕訴的部門依法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負責捕訴的部門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直接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負責刑事執(zhí)行檢察的部門收到有關材料或者發(fā)現(xiàn)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和意見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xiàn)、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2012年刑訴法第95條規(guī)定了,檢察院對于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程序。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需要。檢察機關天然具有監(jiān)督法律職能,因此法律賦予其偵查監(jiān)督權、羈押措施監(jiān)督權、抗訴權等巨大權力。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已經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新《刑訴規(guī)則》第十三章刑事訴訟法律監(jiān)督設置了第五節(jié)第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具有重要作用。努力發(fā)揮非羈押措施的替代作用,擴大使用非羈押措施,保障人權。該指導意見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指定。該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了審查標準、審查內容,增加了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xù)羈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設置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否決項目等具體標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五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词厮鶕谘喝藛T身體狀況,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section>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此外,檢察院可以主動進行審查,看守所可以建議審查。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責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代表。《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第八條規(guī)定:“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zhí)行檢察部門統(tǒng)一受理?!?/section>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五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 負責捕訴的部門依法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負責捕訴的部門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直接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負責刑事執(zhí)行檢察的部門收到有關材料或者發(fā)現(xiàn)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和意見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第五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或者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后,應當在當日移送本院負責捕訴的部門。其他人民檢察院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或者在二日以內將申請材料移送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告知申請人?!?/section>檢察院或者同級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即可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不屬于羈押必要性審查。1.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理由。3.委托律師代理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所函、委托書、律師證復印件。刑事執(zhí)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審,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立案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或情況特殊的,經檢察長或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的;
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
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的;
系累犯或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案件事實尚未查清,證據尚未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實尚未查清、需要進一步查證屬實的;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有串供可能的;
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有串供可能的;
系被通緝到案或者因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而被逮捕的;
偵查監(jiān)督部門作出批準逮捕或者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不滿一個月的;
(一)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二)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三)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了解是否達成和解協(xié)議;(五)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開審查。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公開審查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羈押的看守所、人民檢察院辦案場所或者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說明申請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發(fā)表意見;(五)看守所監(jiān)管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的表現(xiàn)發(fā)表意見;(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所居住社區(qū)和相關公安派出所發(fā)表意見;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發(fā)表意見時一并出示。公開審查過程中,檢察官可以就有關證據或有關問題,向參加人員提問,或者請參加人員說明。參加人員經檢察官許可,也可以互相提問或者作答。案件證據發(fā)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案件事實或者情節(jié)發(fā)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不予羈押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七)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十二)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xù)羈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設置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否決項目等具體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況可以作為綜合評估的參考。(1)具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六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案件證據發(fā)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案件事實或者情節(jié)發(fā)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
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羈押期限屆滿的;
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的;
其他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具有本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供述不穩(wěn)定,反復翻供的;
矛盾尚未化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沒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無力維持正常生活的;
辦案機關明確反對變更強制措施,認為有繼續(xù)羈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所居住社區(qū)明確反對變更強制措施,認為有繼續(xù)羈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其他應當減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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