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遷,產生糾紛的原因,常包括:
(一)征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征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
(二)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三)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征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強拆房屋的行為,時有發(fā)生。
(四)補償協(xié)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后,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后續(xù)糾紛發(fā)生。
二、征地中,一戶不同意怎么辦?
土地征收的關鍵,不在于是否簽字同意,而在于是否為合法的征收。
對于合法的征地,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征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但征收方,須支付給被征收方合理、法定的補償款。
而對于被征收方,判斷征地是否合法,最簡單的就是看,是否有兩公告?若是無此兩公告,則可認定為,征地不合法。
征地的兩公告,是指:
市、縣政府發(fā)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國土局發(fā)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這兩公告,都要張貼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組。
三、農村征地,協(xié)議范本:
甲方:XX鄉(xiāng)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X(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快XX山風景名勝區(qū)XX景區(qū)的開發(fā),推動和促進XX的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市、縣及XX山管委會對XX景區(qū)的指示精神,盡快啟動XX的索道建設,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座談,大家都一致同意出讓山場修建旅游基礎設施工程。現經過市交通局的測量放線,要征用XX村X組村民X山地X畝。所征用土地除修建公路、排水溝、護坡等設施外,多余土地仍歸還原山主管理使用,征地價格按照X公路的標準X元/畝計算,鄉(xiāng)政府應付給乙方(山主)征地款X元。征地費在協(xié)議簽訂后一次性付給乙方。
本協(xié)議是在甲、乙雙方平等協(xié)商同意的基礎上簽訂,自簽訂之日起,對甲、乙雙方都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恐后無憑,特立此據。
此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2018年X月X日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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