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身為丈母娘的田某手持20多萬元的借條,起訴至法院向女兒、女婿討債,卻被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駁回,自己還要承擔一筆訴訟費,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田某的女兒王某和女婿吳某于2012年3月28日登記結(jié)婚。就在他們結(jié)婚登記之前20天的2012年3月7日,田某曾通過銀行向王某的個人賬戶匯款150000元。2015年3月23日,田某讓吳某向自己出具了一張借條,該借條載明:“借條:1、買車150000元,2、結(jié)婚人情30000元,3、交樓5500元,4、生子9000元,5、滿月酒10000元,6、裝修30000元,7、周歲5000元,8、壓歲錢5000元;本人今借到田某8條款項共計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元。借款人吳某。”
吳某出具借條后,當即就到當?shù)嘏沙鏊鶊蟀?,稱因兩夫妻關(guān)系不好,想離婚,當天凌晨,丈母娘田某帶其幾個侄子到家中,拿出一個事先寫好的紙條,叫其按紙條上的內(nèi)容出具了一張借條,叫其簽字。如果拒簽,田某就說要打人,為此,吳某怕被打就簽了字。吳某認為田某等人有強迫性,所以報案,事后派出所也未作出任何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與王某系母女關(guān)系,與吳某是岳母與女婿之間的關(guān)系,其彼此之間關(guān)系特殊,雖由吳某向田某出具了一張載有8項明細的借條,田某也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3月7日匯款150000元給女兒王某的銀行賬戶的往來明細賬。但該款是在王某與吳某結(jié)婚前其母親匯給女兒的購車款,吳某沒有借款的意思,當時也沒出具借條,事隔三年多后,吳某出具的借條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對該款項不能認定為王某與吳某的共同借款。對其他7項明細中:結(jié)婚人情、生子、滿月酒、周歲、壓歲錢應(yīng)屬于親屬之間的人情往來,不應(yīng)作為借款;交樓5500元、裝修30000元,缺乏證據(jù)予以佐證,況且,吳某在出具借條后,當即便向當?shù)毓簿峙沙鏊鶊缶?,因此,吳某出具的借條違背其真實意思,田某與王某、吳某之間借貸關(guān)系不成立。遂法院判決駁回田某要求吳某、王某償還借款20多萬元的訴訟請求。中國法院網(wǎng)訊 (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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