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澤民
在銷售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目的,常常會采取折扣方式銷售。折扣方式銷售又包括商業(yè)折扣、現金折扣及銷售折讓3種。不同銷售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會有所不同,其納稅與帳務處理也有較大區(qū)別,現分述如下:
一、商業(yè)折扣
概念:商業(yè)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yōu)惠。如購買5件,銷售價格折扣10%;購買10件,折扣20%等。其特點是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fā)生的。
納稅處理: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采用商業(yè)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最終成交價格進行商品收入的計量。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3)154號文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币虼?,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yè)折扣規(guī)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fā)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fā)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征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另外,商業(yè)折扣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會計實務:
例:某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同),主營汽、柴油銷售。為了拓展市場,擴大銷售,決定采用商業(yè)折扣方式對一次性購柴油1噸者,折扣1%;購5噸,折扣3%,正常銷售價格為2500元/噸?,F有某陶瓷廠攜銀行轉帳支票前來購柴油5噸。
解:(1)確定適用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該公司銷售柴油應按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計算銷售額、折扣額、銷項稅額及價稅合計,用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
銷售額為5×2500×97%=12125元
折扣額為5×2500×3%=375元
銷項稅額為12125×17%=2061.25元
價稅合計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注意折扣額用“-”表示。
(4)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4186.25元
貸:商品銷售收入 12125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61.25元
二、現金折扣
概念: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guī)定的付款期內,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
納稅處理:由于現金折扣發(fā)生在銷貨之后,本質上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應采用總額法對現金折扣進行會計處理,在確定商品銷售收入時,對現金折扣不予扣除。稅法也規(guī)定,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發(fā)生的現金折扣可列入財務費用,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會計實務:
例:某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給某水泥廠汽油10噸,單價3000元,計貨款3萬元。該廠因一時資金周轉困難,商定一月內付款。為鼓勵該廠及早償還貨款,經貿公司協(xié)議許諾給予該廠折扣優(yōu)待,即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后該廠在20天內付款。
解:(1)購貨時,經貿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計算銷售額、銷項稅額及價稅合計。
銷售額為10×3000=30000元
銷項稅額為30000×17%=5100元
價稅合計為30000+51000=35100元
同時作出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水泥廠 35100元
貸:商品銷售收入 3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元
?。?)20天內付款時,經貿公司按協(xié)議計算出折扣額,根據實收金額開具正式收款收據。同時,水泥廠也應出具折扣證明單交經貿公司一同入帳。
折扣額為30000×1%=300元
水泥廠實際付款金額為30000-300+5100=34800元
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800元
財務費用 300元
貸:應收收款—×水泥廠 35100元
三、銷售折讓
概念:銷售折讓是指企業(yè)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銷售折讓雖然也是在貨物銷售之后發(fā)生的,但其實質卻是原銷售額的減少。
納稅處理: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銷售折讓應在實際發(fā)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應從發(fā)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币虼?,對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因折讓而退還給購貨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在納稅實務中,要注意: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收到證明單后,方可根據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紅字專用發(fā)票的存根聯(lián)、記帳聯(lián)作為銷貨方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貨方收到紅字專用發(fā)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fā)票所注明的增值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將造成進項稅額虛增,減少納稅,這是稅法所不允許的,屬于偷稅行為。
會計實務:
例:某經貿有限責任公司4月1日銷售給某陶瓷廠-10#柴油5噸,單價3000元,錢貨兩清。4月5日,該廠來人反映油質達不到標號,但基本可用??紤]到雙方單位商貿合作關系,該廠表示不退貨,但需經貿公司給予一定的價格折讓。經協(xié)商,經貿公司對該廠按3%予以價格折讓。
解:(1)4月1日,經貿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計算出銷售額、銷項稅額及價稅合計。
銷售額為5×3000=15000元
銷項稅額為15000×17%=2250元
價稅合計為15000+2250=17250元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7250元
貸:商品銷售收入 15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50元
?。?)4月5日,發(fā)生銷售折讓時,經貿公司根據陶瓷廠送交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并以銀行轉帳支付折讓額。
折讓額為15000×3%=450元
當期應沖減的銷項稅款為450×17%=76.5元
(3)經貿公司用紅字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26.50元
貸:商品銷售收入 45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7.50元
?。?)陶瓷廠收到紅字專用發(fā)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fā)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67.50元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用紅字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材料 45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7.50元
貸:銀行存款 5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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