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根據稅法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有一定的籌劃空間。
(一)籌劃的法律依據分析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計算的法律依據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基于以上稅法政策規(guī)定,肖太壽財稅工作室(公眾微信號:xtstax)認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個稅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可以從以下兩種計稅方法中任選一種:
一是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
即居民個人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直接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查找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簡稱月度稅率表),如下附件: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所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二是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
即居民個人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照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按照年度計稅個人所得稅,在次年的3月31日和6月30日之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含并入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二,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個稅計算方法: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
1、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必須并入當年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與第一種年終獎計算方法中的第二種計算方法是一樣的。
2、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xiàn)收入和任期獎勵(即中央企業(yè)負責人于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的個稅計算的法律依據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xiàn)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18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中央企業(yè)負責人主要是指以下人員之一:
(1)國有獨資企業(yè)和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2)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確定的董事會試點企業(yè)除外)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3)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4)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
根據《中央企業(yè)負責人經營業(yè)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yè)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央企業(yè)負責人的薪酬發(fā)放采取按年度經營業(yè)績和任期經營業(yè)績考核的方式,具體辦法是:中央企業(yè)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fā)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于任期結束后發(fā)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xiàn)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xiàn)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18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執(zhí)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基于以上政策規(guī)定,中央企業(yè)負責人于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業(yè)負責人于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與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計算方法一樣:要么并入任期結束當年的綜合所得計算;要么不并入任期結束當年綜合所得,直接以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查找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簡稱月度稅率表),如下附件: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所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第二,2022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的個稅計算等待國家稅務總局再明確政策。
(二)籌劃策略及案例分析
1、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和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的個稅籌劃要受到居民個人的日常工資、扣除項目以及年終獎金額等因素的影響。
2、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要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稅和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與工資分別計算個稅再加總計算個稅,選擇繳稅最少的方式,不一定非得應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單獨計稅方式。
3、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充分扣除超額累計稅率的稅率級距的“零界點”。
【案例分析1:某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稅的計算】
(一)案情介紹
王勇2019年取得工資薪金綜合所得收入12萬元,其中個人負擔的社保每月5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房貸利息每月1000元,贍養(yǎng)老人每月1000元),年末公司發(fā)放年終獎5萬元。請問2019年王勇個人所得稅如何籌劃才能繳納最少的個稅?
(二)王勇應繳納個稅的計算
1、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年終獎與工資合并計算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50000-60000-500×12-3000×12)×10%-2520=6800-2520=4280(元)。
2、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年終獎與工資分別計算
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60000-500×12-3000×12)×3%=18000×3%=540(元)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10%-210=5000-210=4790(元)(50000÷12=4167,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為:10%,210).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40+4790=5330(元)
3、納稅結論
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比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納稅增加個人所得稅1050元(5330-4280)。
(三)個稅籌劃方案
通過以上涉稅成本計算分析,個稅籌劃方案為:將王勇取得的一次性獎金收入5萬元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計稅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分析2:某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稅的計算】
(一)案情介紹
李華2019年取得工資收入20萬元,其中個人負擔的社保每月5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房貸利息每月1000元,贍養(yǎng)老人每月1000元),年末公司發(fā)放年終獎10萬元,請問2019年李華個人所得稅如何籌劃才能繳納最少的個稅?
(二)李華應繳納個稅的計算
1、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年終獎與工資合并計算
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0+100000-60000-500×12-3000×12)×20%-16920=39600-16920=22680元
2、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年終獎與工資分別計算
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0-60000-500×12-3000×12)×10%-2520=9800-2520=7280(元)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0%-210=10000-210=9790(元)(100000÷12=8333,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為:10%,210).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280+9790=17070元
3、納稅結論
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比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納稅減少個人所得稅5610元(22680-17070)。
(三)個稅籌劃方案
通過以上涉稅成本計算分析,個稅籌劃方案為:將李華取得的一次性獎金收入10萬元不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20萬元計算,應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
【案例分析3:某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稅的計算】
(一)案情介紹
劉蘭2019年取得工資收入20萬元,其中個人負擔的社保每月5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房貸利息每月1000元,贍養(yǎng)老人每月1000元),年末公司發(fā)放年終獎20萬元,請問2019年劉蘭個人所得稅如何籌劃才能繳納最少的個稅?
1、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年終獎與工資合并計算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200000-60000-500×12-3000×12)×20%-16920=43600-2520=26680元
2、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法:年終獎與工資分別計算
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60000-500×12-3000×12)×3%=18000×3%=540(元).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0×20%-1410=40000-1410=38590(元)(200000÷12=16667,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為:20%,1410).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40+38590=39130(元)
3、納稅結論
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比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納稅增加個人所得稅12450元(39130-26680)。
(三)個稅籌劃方案
通過以上涉稅成本計算分析,個稅籌劃方案為:將劉蘭取得的一次性獎金收入20萬元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20萬元計算,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來源:肖太壽財稅工作室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