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以來,我部積極指導推動各地采取多種措施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經(jīng)過多年持續(xù)努力,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認識逐年提高,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范圍不斷擴大。但正如你們所言,總體來看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還不理想,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yè)沒有實行帶薪年休假。
關于你們提出的將“帶薪休假”列為勞動合同必備內(nèi)容的建議。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五項明確規(guī)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此處“休息休假”包括帶薪年休假。同時,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保障職工享受帶薪休假權益已納入了勞動合同法律體系當中。
關于你們提出的設立獨立的帶薪休假救濟機構或仲裁機構的建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據(jù)此,職工帶薪休假權益受侵害的救濟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人民法院。同時,《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發(fā)生的爭議適用該法。因此,涉及帶薪休假相關爭議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實踐中,各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多種方式加大涉及帶薪休假相關爭議的處理力度,維護勞動者帶薪休假權利:一是依法對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做出的裁決適用終局裁決,節(jié)約勞動者維權成本;二是依法將帶薪休假相關爭議適用簡易程序,通過縮短或取消答辯期、簡便方式送達等提高爭議處理效率;三是明確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屬于勞動報酬,適用特殊申請仲裁時效規(guī)定,即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更好保障勞動者維護帶薪休假權利;四是對于用人單位存在明顯侵害勞動者帶薪休假權利行為的,通過發(fā)出仲裁建議書等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整改。
關于你們提出的探索靈活的帶薪休假模式等建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實踐中,許多地區(qū)指導用人單位結合自身特點,通過與職工開展集體協(xié)商,科學制定本單位休假制度和休假計劃,允許職工采取分段休假等靈活方式合理安排帶薪休假。
感謝你們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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