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祺祥 來源/廣東風采新紀元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我有權(quán)要求老公賠償青春損失費嗎?”
一位姓周的女士,在委托我代理其離婚訴訟時,向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她的理由是,她25歲時與丈夫結(jié)婚,雙方共同生活了10歲。現(xiàn)在他丈夫到法院起訴離婚。她認為,她人生最美好的年華奉獻給了丈夫和家庭,在人老珠黃,青春不再時,被丈夫“掃地出門”、“凈身出戶”,心有不甘,所以要求丈夫賠償她的青春損失。
周女士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有法律依據(jù)嗎?
“青春損失費”是一種民間語言,而非法律概念。正因如此,周女士提出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當然,“青春損失費”雖非法律概念,但我們可以意會其所要表達的意思是: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她為丈夫和家庭付出較多,且基本上沒有個人財產(chǎn)。希望在離婚時,對方能夠在經(jīng)濟上對她作出適當?shù)难a償,以求心理得到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p>
除非周女士與丈夫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將其所謂“青春損失費”的請求轉(zhuǎn)化為精神賠償,否則,其請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因沒有法律依據(jù),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這是周女士和其他像周女士一樣面對同樣困惑的人士,需要清楚以及正確對待的。
法律知識:青春損失費
法律上并沒有賠償青春損失費一說,而只有侵害賠償?shù)恼f法。婚姻損害賠償只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法定情況時,法院才能應(yīng)當事人請求,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主張青春損失費則由于無法律依據(jù)將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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