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高校教授S君今天成了新聞熱點,其在朋友圈公開了自己愛上了另外一個女人,抨擊了迫于壓力和仕途放棄愛情的人,世故圓滑讓事情隱世而生的人,其直白讓世人為之一驚,不欺騙,不藏著掖著,是條漢子。
但是,S君自己說“希望受到相應的懲罰”,那么,這個懲罰會是最嚴重的“重婚罪”嗎?換句話說,他會因此進監(jiān)獄嗎?
1重婚罪,不告不理嗎?
關于婚姻的另外一個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也就是說如果某女準備與心上人私奔,其父兄捆綁威脅打罵,該女可以到法院起訴干涉其婚姻自由者。如果該女不追究,則社會不會動用司法資源去處理“私事”。
但是,重婚罪,卻不是這樣。
根據2013年1月1日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屬可公訴,也可以自訴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說,除了被重婚的人可以自行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到公安機關等報案,走公訴之路。
換句話說,我國法律對于重婚行為的容忍程度一般,相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較重。
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內核
颯姐查詢了近幾年的重婚罪案例發(fā)現(xiàn),雖然1994年12月最高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已失效,原因可能是我國已經沒有“非法同居”這一法律名詞,但是,其批復的法律精神各地法院判決該罪名時都在參考,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
請注意,這就將“偶然的婚外性行為”與穩(wěn)定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做了區(qū)分,前者屬于道德行為,應當受到社會道德譴責;后者屬于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懲處。
研究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現(xiàn)在判決的重婚定罪案件,多數是未結束婚姻關系的前提下,與他人穩(wěn)定生活在一起,且已有“女嬰”、“一子”、“子女”的行為,也就是說該罪名所保護的法益是:公民個人權利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3重婚能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現(xiàn)有案例看,坦白、自首的當事人在沒有惡劣情形下,一般判決是緩刑,判一年緩一年的情況較多,也有羈押一段時間,被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的案例。
S君的行為,如果其妻或他人舉報,在公安機關或法院形成案件,則最壞結果也就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對于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而言,有罪判決就意味著本單位內前程的灰暗。不知道當事人是否有這樣的心理準備。
4“出軌”一定就是犯罪嗎?
答案是否定的。
夫妻的結合是陌生人相遇、相愛的結果,性格、發(fā)展路徑、健康狀況都在動態(tài)變化,在復雜的外部社會和更為復雜的內心世界的雙重影響下,“出軌”已經成了現(xiàn)代社會病,不是正常走離婚再娶的路徑,而是隱匿壓抑,有的人為了前程,有的人為了家族,有的人為了“習慣”,總之,也許很多人心理和身體出軌,但不一定敢公然挑戰(zhàn)“婚姻制度”或“悠悠之口”,偷偷摸摸的人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少。
刑法是謙抑的。
刑事打擊圈不宜過大,用道德來譴責不潔行為,用刑法來打擊明目張膽跟其他人生兒育女,夫妻之稱的行為。
因此,S君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是我們吃瓜群眾說了算,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是否存在與婚姻關系之外的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而這一切,都需要證據,沒有證據就沒有“法律事實”。
綜上,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社會道德一般高于法律。
讀者們也許看過《那時花開》這部熱播電視劇,在古代,與人通奸的女性有可能被“沉塘”,舊時在一些國家,也有用石頭投擲通奸者的做法。
但是,現(xiàn)代社會,我們開始理解維系婚姻和保有愛情也許是兩碼事,社會也是復雜多元的,尊重性選擇是越來越多年輕人的觀點。
作為刑法,我們只能等待,讓法、理、情相互交織,真正編織出法律之網。
后記:法律,無非是人們認可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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