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0年第一個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年度日益臨近,財稅從業(yè)者心理似乎都有一絲焦慮,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到底應該怎么做?雖然具體的操作還在征求意見中,尚未定論。但根據(jù)目前已經(jīng)發(fā)布的政策,我們至少可以先搞清楚關于匯算清繳的首要問題,哪些人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回答之前,先和大家區(qū)分一組概念,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它們是什么關系呢?簡單來說,納稅申報包括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是一種特殊的納稅申報,它是將之前的申報統(tǒng)一計算,最終來確認稅款多退少補的一種申報。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是哪些人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并不是哪些人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因為這是兩個不一樣的問題,。答案簡而言之一句話:個人取得兩類所得需要進行匯算清繳,一類是經(jīng)營所得,一類是綜合所得。經(jīng)營所得在實際工作中有三種最常見的征收方式,一是查賬征收;二是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三是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征收。只有實行查賬征收的經(jīng)營所得才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的日期是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也就是說,2019年的經(jīng)營所得,需要在2020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當然,經(jīng)營所得匯算清繳其實是由來已久的事情,這并不是新規(guī)定,因為和大部分的自然人關系不大,所以不是大家關注的重點。接下來,我們看一下綜合所得。是不是所有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都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呢?當然不是。政策中對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做出了如下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很多人看了這規(guī)定,覺得有些發(fā)懵,即使反復看,還是get不到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其實說實話,第一條和第二條根本就不用看,關鍵是看第三條和第四條,因為三四條本質(zhì)上是包括了一二條。也就是兩種情形,一種是需要補稅,一種是申請退稅。我總結(jié)一下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大家可能就更容易理解一些。所有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都需要辦理匯算清繳,除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稅款繳得剛剛好,不多不少。這種情況,就是納稅人只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且各項扣除都在預繳時均已享受,否則預繳稅款不可能這么合適。按照個稅條例第二十五條,需要匯算的居民個人數(shù)量應該是非常龐大,為了減少匯算的工作量,12月初,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第一條又規(guī)定了豁免匯算的新規(guī)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把這兩個文件綜合起來,可以歸納出最終答案:以下這四類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個稅的匯算清繳:1、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不論需要補多少稅。2、不論綜合所得收入是多少,只要補稅金額小于400元。除上述四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都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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