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法 碼】刑法分則·貪污賄賂罪·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和量刑·量刑 (s030207021)
【關 鍵 詞】刑事 貪污受賄 受賄 受賄金額 法人行賄 初犯 自首 退贓
行賄
【學科課程】刑法分則
【知 識 點】受賄罪 受賄行為 量刑標準
【教學目標】掌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明確受賄罪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標準。
【裁判機關】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刑事公訴一審
【案例效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十三起查辦扶貧開發(fā)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
【案例信息】
【罪 名】受賄罪
【案 號】 (2015)東刑初字第54號
【判決日期】2015年07月24日
【審理法官】 王超 王婧 丁志芳
【公訴機關】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 符X敏 符X雄
【爭議焦點】
行為人實施受賄行為后,在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涉嫌貪污的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后,經辦案人員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受賄行為,同時檢舉其他人受賄的線索。在此情形下,行為人的上述行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自首和立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符X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 000元,對未到案的贓款共計424 400元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符X雄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依法扣押的贓款人民幣175 6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符X雄、符X敏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行為人在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調查后,經辦案人員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的,不成立自首。但其檢舉他人受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被認定為立功,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睋?jù)此,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系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對于受賄罪的量刑,應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有七個,分別為:未成年人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累犯、自首、立功。其中,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若行為人在辦案機關已掌握其違法違紀線索后對其調查時才如實供述了其已被掌握線索的違法違紀行為的,不符合我國法律關于自首的認定標準,不能認定為自首。關于法定量刑情節(jié)中的立功,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立功發(fā)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fā)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后判決宣告以前。2.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3.必須經查證屬實。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被認定為立功。酌定量刑情節(jié)有六個:坦白、自愿認罪、前科劣跡、被害人過錯、退贓退賠以及賠償經濟損失。
本案中,行為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行為人在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涉嫌貪污的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后,且經辦案人員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公司謀利,并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錢財事實,同時檢舉了其他人受賄的線索,經查證,其提供的線索屬實。據(jù)此,該行為人的如實供述行為發(fā)生在辦案機關已掌握其違法違紀線索后,所以不符合認定為自首的要求,不應被認定為自首。行為人的檢舉行為符合認定立功的條件,應被認定為立功。綜上,行為人構成受賄罪,具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并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shù)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行賄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行賄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4.向行政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 逮捕決定書 刑事起訴狀 公訴意見書 辯護詞 刑事答辯狀 刑事一審判決書
【思考題和試題】
1.試述受賄罪的概念。
2.簡述受賄罪的構成及量刑標準。
3.試分析受賄罪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符X敏,男,黎族,海南省東方市人,大專文化,2005年至2013年11月任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主任,2013年11月20日任中共東方市直屬機關工委書記(正科級)。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東方市看守所。
辯護人:葉希善,北京市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黃素云,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符X雄,男,黎族,海南省東方市人,初中文化,東方市某中學職工。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東方市看守所。
辯護人:符運杰,海南鱗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方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符X敏犯受賄罪、被告人符X雄犯行賄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明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符X敏及其辯護人葉希善、黃素云、被告人符X雄及其辯護人符運杰到庭參加訴訟。期間,經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符X敏于2005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任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主任,主管市扶貧辦工作。在其任職期間,是東方市政府開展“貧困地區(qū)農戶種植橡膠”扶貧開發(fā)項目的時期,市扶貧辦每年都有采購橡膠苗項目。符X敏見有利可圖,就讓其弟弟被告人符X雄操作,于2009年2月注冊成立了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司股東為符暉、符x3和符x4,公司法人代表是符暉,公司成立后實際業(yè)務操作由符X雄負責。
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間,東方市扶貧辦有幾批橡膠苗采購業(yè)務,被告人符X敏利用職務之便,暗箱操作。對于涉及橡膠苗數(shù)量多金額大的采購項目,在公開招投標中,提高投標人的標準和要求,導致兩次公開招投標流標,在邀請招標中又與被告人符X雄相互勾結,串通圍標,使暉盛公司得以中標。而對于涉及橡膠苗金額在100萬以下的采購項目,則采用議標的方式,讓暉盛公司得以承接這些議標采購項目。三年間,暉盛公司承攬市扶貧辦大部分的橡膠苗采購項目,以部分不合格的產品充當合格產品提供給市扶貧辦,低價買入高價賣出,從中獲取高額利潤。暉盛公司獲利后,被告人符X雄為答謝被告人符X敏,先后送給被告人符X敏60萬元人民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移送函》《常住人口信息》《任職通知書》《橡膠苗采購合同書》《審計取證單》《東方市扶貧辦關于提供審計相關資料的情況說明》《東方市扶貧辦關于2011年橡膠種苗市場采購價格的請示》《關于東方市2011年貧困鄉(xiāng)鎮(zhèn)橡膠種苗采購項目流標情況說明》《招標公告》《東方市2011年貧困鄉(xiāng)鎮(zhèn)橡膠苗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東方市林業(yè)局關于《東方市2012年橡膠種植項目實施方案》的請示》《東方市扶貧辦橡膠苗采購項目招標文件》《關于東方市扶貧辦2013年橡膠苗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流標的報告》《東方市扶貧辦關于2013年扶貧橡膠苗采購項目改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的請示》《橡膠苗采購招標投標實施方案》《中標通知書》《東方市扶貧辦橡膠苗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扣押清單》《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案經過》《關于給予蘇x同志留黨察看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王x2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蘇x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王x2行政記大過處分的決定》,東方暉盛公司注冊成立材料,《司法會計檢驗報告》,《關于東方市扶貧橡膠苗品種鑒定報告》,證人符x1、符x2、符x3、符x4、陳x、文x、李x、張x、奚x、林x、王x1、曾x、梁x、符x、符x2、黎x、蘇x、王x2的證言,被告人符X敏、符X雄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符X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0萬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X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符X敏共計60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在開庭審理中,被告人符X敏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其辯解稱,指控他受賄的60萬元中有20萬元是他向符X雄借的。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事實方面,最后一筆20萬元是借款,中間零散給的2萬、8萬、10萬中含有贍養(yǎng)費;2、被告人符X敏具有自首、立功的情節(jié),符X敏積極退贓17萬元,認罪態(tài)度良好,是初犯、偶犯,本案情況比較特殊,發(fā)生在親兄弟之間,主觀惡性不強。綜上,應當對符X敏減輕處罰。對其辯護意見,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共東方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東方市扶貧辦原主任符X敏構成自首的說明》《關于原市扶貧辦主任符X敏向市紀委反映蘇x等人涉嫌違紀問題的說明》等證據(jù)。
被告人符X雄辯解稱,指控的數(shù)額里面有20萬元是他哥哥符X敏向他借的,對其他的沒有意見。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符X雄犯行賄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起訴書認定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符X雄通過中國銀行轉賬給被告人符X敏的20萬元為行賄行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符X雄行賄的金額為40萬元而不是60萬元。2、本案的行為應為暉盛公司的法人犯罪行為,不是符X雄的個人行賄行為,應以暉盛公司法人行賄定性;3、被告人符X雄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且一貫表現(xiàn)好、沒有前科劣跡,屬于偶犯、初犯,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符X雄與被告人符X敏又是親兄弟的特殊關系,本案與一般的行賄有所區(qū)別。根據(jù)被告人符X雄在本案中的表現(xiàn),應依法給予其從輕處罰,同時具備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建議對其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符X敏于2005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任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主任,主管市扶貧辦工作。在其任職期間,是東方市政府開展“貧困地區(qū)農戶種植橡膠”扶貧開發(fā)項目的時期,市扶貧辦每年都有采購橡膠苗項目。符X敏見有利可圖,就讓其弟弟被告人符X雄操作,于2009年2月注冊成立了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司股東為符暉、符x3和符x4,公司法人代表是符暉,公司成立后實際業(yè)務操作由符X雄負責。
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間,東方市扶貧辦有幾批橡膠苗采購業(yè)務,被告人符X敏利用職務之便,暗箱操作。對于涉及橡膠苗數(shù)量多金額大的采購項目,在公開招投標中,提高投標人的標準和要求,導致兩次公開招投標流標,在邀請招標中又與被告人符X雄相互勾結,串通圍標,使暉盛公司得以中標。而對于涉及橡膠苗金額在100萬以下的采購項目,則采用議標的方式,讓暉盛公司得以承接這些議標采購項目。三年間,暉盛公司承攬市扶貧辦大部分的橡膠苗采購項目,以部分不合格的產品充當合格產品提供給市扶貧辦,低價買入高價賣出,從中獲取高額利潤。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收到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2,060萬元橡膠苗款,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給符X雄轉賬支付購買橡膠苗款共計20,418,500.00元。東方暉盛開發(fā)有限公司獲利后,被告人符X雄于2012年至2013年送給被告人符X敏人民幣40萬元,2014年1月送給符X敏人民幣20萬元。
另查明,2014年4月18日,中共東方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被告人符X敏涉嫌貪污的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符X敏經辦案人員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公司(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謀利,并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符X雄63萬元的事實,同時檢舉了市扶貧辦原副主任蘇x、報賬員王x2受賄的線索。經辦案機關調查,發(fā)現(xiàn)蘇x利用任東方市扶貧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符X雄獲得東方市扶貧橡膠苗采購合同,兩次收受符X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0000元,王x2利用任東方市扶貧辦公室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幫助符X雄順利獲得橡膠苗合同資金,兩次收受符X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0000元。
2014年5月10日,辦案機關依法扣押符X敏人民幣5600元;2014年5月13日,符X敏通過其家屬退繳贓款人民幣17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海南省東方市常住人口信息》《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符X敏的出生日期,并證明了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2、中國共產黨東方市委員會《關于梁平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關于符X敏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證明2005年11月23日,中國共產黨東方市委員會提名符X敏任市扶貧辦主任,2013年11月20日,決定符X敏任市直屬單位工作委員會書記。
3、《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情況。
4、《橡膠苗采購合同書》六份。證明2011年6月7日至2013年8月23日,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與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完成東方市財政資金橡膠苗采購項目。
5、《審計取證單》。證明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自2011年至2013年共發(fā)放橡膠苗194.05萬株,其中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供苗177.55萬株,涉戶6347戶次。
6、《東方市扶貧辦關于提供審計相關資料的情況說明》。證明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沒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產地檢疫合格證》,沒有供應橡膠苗每批次的《植物檢疫證書》,沒有供應橡膠苗每批次的《檢驗報告》。
7、《東方市扶貧辦關于2011年橡膠種苗市場采購價格的請示》《關于東方市2011年貧困鄉(xiāng)鎮(zhèn)橡膠種苗采購項目流標情況說明》《招標公告》《東方市2011年貧困鄉(xiāng)鎮(zhèn)橡膠苗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東方市林業(yè)局關于《東方市2012年橡膠種植項目實施方案》的請示》《東方市扶貧辦橡膠苗采購項目招標文件》《關于東方市扶貧辦2013年橡膠苗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流標的報告》《東方市扶貧辦關于2013年扶貧橡膠苗采購項目改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的請示》《橡膠苗采購招標投標實施方案》《中標通知書》《東方市扶貧辦橡膠苗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證明橡膠苗采購項目屬財政扶貧項目,2011年至2013年度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對扶貧橡膠苗采購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歷了招標、流標及邀請招標的過程,并證明了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中標的情況。
8、《扣押清單》。證明偵查機關扣押了被告人符X敏人民幣5600元。
9、《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2014年5月13日,符X敏上繳贓款人民幣170,000元。
10、《到案經過》。證明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符X敏、符X雄涉嫌貪污罪一案立案后,2014年5月21日傳喚符X敏到檢察院接受訊問;2014年6月日29在海南省白沙縣芙蓉田將符X雄抓獲。
11、中共東方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東方市扶貧辦原主任符X敏構成自首的說明》。證明2014年4月18日,中共東方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市扶貧辦原主任符X敏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符X敏到市紀委投案后,如實供述其違紀違法事實。
12、中共東方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原市扶貧辦主任符X敏向市紀委反映蘇x等人涉嫌違紀問題的說明》《關于給予蘇x同志留黨察看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王x2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東方市監(jiān)察局《關于給予蘇x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王x2行政記大過處分的決定》。證明東方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在調查符X敏違紀問題過程中,符X敏向市紀委反映東方市扶貧辦公室原副主任蘇x、報賬員王x2在東方市扶貧橡膠苗項目中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胞弟符X雄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的問題。經市紀委調查,發(fā)現(xiàn)蘇x利用任東方市扶貧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符X雄獲得東方市扶貧橡膠苗采購合同,兩次收受符X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0,000元,王x2利用任東方市扶貧辦公室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幫助符X雄順利獲得橡膠苗合同資金,兩次收受符X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0,000元。東方市紀委、東方市監(jiān)察局對蘇x、王x2作出的處分決定。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符x1的證言。其證言證明,好多年前,她聽丈夫符X敏說過要成立一家公司,叫暉盛公司,后來在2012年或2013年時,符X敏的弟弟符X雄陸陸續(xù)續(xù)給了她40萬元,說是給她的份子錢。有一天,他們在和符X雄一起吃飯時,符X敏說現(xiàn)在不給開公車了,要買一輛車,然后符X敏叫符X雄先拿20萬元給他買車。其證言還證明,因符X敏的父母和他們住,有時符X雄會拿1萬元、2萬元、3萬元給她,說是給老人看病用。
2、證人符x2的證言。其證言證明,有一天符X敏打電話給他說要開公司,跟他借50萬元應急,十多天后還給兇,他同意后符X敏就叫符X雄跟他聯(lián)系借錢的事,后來他把50萬元轉到符X雄的銀行賬戶,過了二十多天符X雄就把50萬元轉入他的銀行賬戶。
3、證人符x3的證言。其證言證明,暉盛公司成立時他不知道他是該公司的股東之一,近兩年他二叔符X雄才告訴他,暉盛公司成立時他并沒有出資。
3、證人符x4的證言。其證言證明,她是暉盛公司的股東,出資15萬,但這錢是怎么出的她不知道,她沒參與公司的經營,都是他丈夫符X雄操作的。
4、證人陳x的證言。其證言證明,他是東方瑞輝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他在網上看到市扶貧辦采購橡膠苗后就聯(lián)系符X雄一起投標,并和符X雄約定,中標方要向不中標方購買橡膠苗,2013年,符X雄打電話給他,讓他參與投標。瑞輝公司并沒有生產和經營橡膠苗資質,他知道他不可能中標,但因為想把自己的橡膠苗賣出去,所以才和符X雄一塊參與競標。
5、證人文x的證言。其證言證明,他是東方三和達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和2013年三和達公司與符X雄一起參加東方市扶貧辦橡膠苗采購項目的投標,三和達公司的《投標文件》是按照符X雄給的范本制作的。三和達公司沒有生產和經營橡膠苗資質,二次投標都沒有中標。
6、證人李x、張x、奚x、林x、玉長東、曾x、梁x、符x的證言。其證言證明,2011年至2013年,符X雄向他們購買過橡膠苗,購買的品種有600號、107、大豐95和熱研7-33-97等,他們提供的橡膠苗沒有檢疫檢驗報告。
7、證人符x2、黎x的證言。其證言證明,2011年至2013年東方市扶貧辦每年都向暉盛公司采購橡膠苗,暉盛公司向扶貧辦提供的橡膠苗,有一部分是暉盛公司培育的,有一部分是從樂東、白沙等地采購后賣給扶貧辦的。同時證明了暉盛公司的出苗情況。
8、證人蘇x的證言。其證言證明,在東方市扶貧辦公室與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橡膠苗的過程中,他2012年、2013年二次收受了符X雄所送的4萬元。
9、證人王x2的證言。其證言證明,東方市扶貧辦公室從2011年至2013年跟暉盛公司采購橡膠苗,她負責有關采購橡膠苗款報賬工作,2011年底和2012年底,她二次收受了符X雄的送的2萬元。
(三)鑒定意見
1、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瓊檢技鑒[2015]2號《司法會計檢驗報告》。證明,(1)在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從工商銀行的賬戶轉款20筆至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工商銀行賬戶,總計金額20,600,000.00元,支付購買橡膠苗款。(2)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收到東方市扶貧開發(fā)辦公室2,060萬元橡膠苗款后,給符X雄轉賬支付購買橡膠苗款16筆,總計金額20,418,500.00元。
2、中國熱帶農業(yè)科學院橡膠研究所《關于東方市扶貧橡膠苗品種鑒定報告》。證明中國熱帶農業(yè)科學院橡膠研究所鑒定,2011-2013年度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給東方市扶貧辦公室的扶貧橡膠苗主要品種有熱研7-33-97、rrim600和少量大豐95。其中熱研7-33-97平均為54%。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符X敏的供述。其供述證明,他任東方市扶貧辦公室主任后,每年都有采購橡膠苗業(yè)務,他覺得有利可圖,就想成立一個公司,2009年2月,以他兒子符暉、符x3和他弟弟符X雄的妻子符x4為股東成立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為符暉。符暉一直在外打工,基本上是他弟弟符X雄在操作公司的實際業(yè)務。2011年至2013年,東方市扶貧辦有幾批橡膠苗采購業(yè)務,他就利用招投標的機會,暗箱操作,在公開招投標中,提高投標人的標準和要求,使許多公司無法擠進來,導致兩次公開招標流標,他知道二次流標后業(yè)主單位可以自行邀標,在邀標中,為了暉盛公司能夠有條件參加競標,他們降低了條件,并邀請暉盛公司和其他兩家公司一起進行圍標,使暉盛公司如愿以償中標。連續(xù)三年他們都是以這種手法進行操作,從而使暉盛公司中標獲得利潤。2013年10月的x一天,符X雄打電話給他,說要給他40萬元,他說他不在家,叫符X雄拿錢到他家交給他妻子,符X雄就拿了40萬元現(xiàn)金給了他妻子,2014年1月份的x一天,符X雄來他家跟他吃飯,他說想買車,符X雄就說給他20萬元,他把中行卡給符X雄后符X雄就把錢打進了卡里面。
2、被告人符X雄的供述。其供述證明,他哥哥符X敏當上東方市扶貧辦主任后,他看到扶貧辦每年都有供大量的橡膠苗,就向他哥哥提出能否開一個搞農業(yè)的公司來向市扶貧辦供橡膠苗,他哥哥符X敏同意后,2009年他向符x2借了50萬元注冊設立了暉盛公司,因為他是學校的職工不能經商,就用侄子符暉、符x3和妻子符x4的名字登記做暉盛公司的股東,公司的總經理是符暉。2009年及2010年都是由東方市扶貧辦指定暉盛公司供橡膠苗,2011年符X敏對他說以后要以招標方式供苗了,要他去了解招標流程,在2011年、2012年、2013年中,東方市扶貧辦只要一需要橡膠苗,符X敏就會提前告訴他,后他去找東方瑞輝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和東方三和達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參與競標,中標后暉盛公司就跟東方市扶貧辦簽訂合同并去購苗及供苗。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暉盛公司與市扶貧辦簽訂的《橡膠苗采購合同書》上乙方法人代表“符暉”的名字都是他簽的。暉盛公司采購橡膠苗的任務是由他找儋州、樂東、白沙的有大型橡膠苗圃的私人老板采購的,哪家便宜他就采購哪家,橡膠苗直接交付給指定的村落。2011年至2013年期間,他一共采購了100多萬株橡膠苗,暉盛公司贏利大約100多萬元。2012年,他分20萬元給他大嫂符x1,2013年他三次給他大嫂符x1共計20萬元,2014年1月份時,符X敏說要買一輛新車,需要20萬元,并拿了一張中行卡交給他,2014年1月23日早上,他在中國銀行轉了20萬元進符X敏的賬戶。
以上證據(jù)經法庭舉證、質證,,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相關性,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X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0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符X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600,00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符X敏在開庭審理中提出的“指控他受賄的60萬元中有20萬元是他向符X雄借的。”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最后一筆20萬元是借款”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符X雄提出的“指控的數(shù)額里面有20萬元是他哥哥符X敏向他借的。”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認定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符X雄通過中國銀行轉賬給被告人符X敏的20萬元為行賄行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符X雄行賄的金額為40萬元而不是60萬元?!钡霓q護意見。經查,《司法會計檢驗報告》與證人符x1的證言及被告人符X雄、符X敏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相互證實2014年1月23日有橡膠苗款1,013,000.00元轉入被告人符X雄的賬戶,同日,被告人符X雄將20萬元轉入被告人符X敏的賬戶,被告人符X雄是基于被告人符X敏為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橡膠苗采購項目中謀取到不正當利益后才根據(jù)符X敏的需要送給符X敏20萬元。故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此的辯解、辯護意見據(jù)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符X敏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符X雄分幾次送給符X敏的40萬元中,零散給的2萬、8萬、10萬中含有對父母的贍養(yǎng)費?!钡霓q護意見。經查,證人符x1的證言與被告人符X雄、符X敏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相互證實符X雄通過符x1送給符X敏的40萬元是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獲得利益后符X雄送給符X敏的好處費。故辯護律師對此的辯護意見據(jù)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符X雄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的行為應為暉盛公司的法人犯罪行為,不是符X雄的個人行賄行為,應以暉盛公司法人行賄定性。”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符X敏、符X雄的供述與證人符x3、符x4、符x2及《司法會計檢驗報告》能相互證實被告人符X雄在成立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時即具有利用被告人符X敏的職務之便獲得東方市扶貧辦公室的橡膠苗采購業(yè)務的目的,從東方暉盛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出資、經營管理、風險承擔、利益分配等各方面均可得出暉盛公司實質是以公司之名,行個人之實。故被告人符X雄的辯護人提出的此辯護意見據(jù)理不充分,不應采納。
關于被告人符X敏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符X敏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符X敏、符X雄的供述與《符X敏、符X雄到案經過說明》及證人符x1的證言能相互證實被告人符X敏是在辦案機關已掌握其違法違紀線索后對其調查時才如實供述了其已被掌握線索的違法違紀行為。其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關于自首認定的有關規(guī)定。故辯護人對此的辯護意見據(jù)理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符X敏的辯護人提出的“符X敏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關于原市扶貧辦主任符X敏向市紀委反映蘇x等人涉嫌違紀問題的說明》《關于給予蘇x同志留黨察看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蘇x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王x2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王x2行政記大過處分的決定》與證人蘇x、王x2的證言、被告人符X敏、符X雄的供述相互證實被告人符X敏在辦案機關對其違紀問題進行調查時檢舉了東方市扶貧辦公室原副主任蘇x、報賬員王x2在東方市扶貧橡膠苗項目中利用職務便利為符X雄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的事實,且該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關于“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钡挠嘘P規(guī)定,應認定被告人符X敏具有立功表現(xiàn)。故辯護人對此的辯護意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符X敏的辯護人提出的“符X敏積極退贓17萬元,認罪態(tài)度良好,是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及被告人符X雄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符X雄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且沒有前科劣跡,屬于偶犯、初犯,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符X敏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符X敏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符X敏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符X雄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符X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符X雄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三、依法扣押的贓款人民幣175,6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對被告人符X敏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24,400元,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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