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修改了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征稅方式。
在原來一審稿中,是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作為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按照全年6萬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后,適用統(tǒng)一的3%至45%超額累進稅率。
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專業(yè)學者提出不同看法,認為稿酬所得需要長期的智力投入,在稅負上應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減除必要的費用后計算收入額,以此體現(xiàn)按照量能課稅、凈所得征稅的原則。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明確提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二審稿的上述修改意味著,4項勞動性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仍舊納入綜合征稅的范圍。不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需經(jīng)過減除或減征后,再進行綜合征稅。實際上增加了綜合所得的扣除數(shù)。
舉例來說,假設某甲每年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0萬元,稿酬所得為20萬元,勞務報酬所得10萬元,沒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那么,某甲的綜合所得計算方式為,10萬元工資所得+20萬元稿酬所得×80%(減除20%的費用)×70% +10萬元勞務報酬所得×80%(減除20%的費用)=29.2萬元。某甲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示為,應納稅所得額=29.2萬元綜合所得-6萬元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這一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3%至45%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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