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協議的效力認定 |
孟慶林 |
[案情]
某市房地產公司擁有該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北路商品房住宅小區(qū)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公司于2011年2月向社會發(fā)出認購商品房廣告。同年3月2日,李某(乙方)與房地產公司(甲方)簽訂了認購協議書,約定:“乙方認購甲方開發(fā)區(qū)北路住宅小區(qū)8號樓2單元16層02號樓房一套,建筑面積170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11888元,總價202.096萬元;乙方選擇以認購金方式支付甲方606288元,并在協議簽訂當日一次付清;甲方具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時向乙方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15日內,到甲方接待中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乙方逾期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議自然解除,甲方有權另行出售房屋,乙方交納的認購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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