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心臟協(xié)會(AHA)發(fā)布了《川崎病診斷、治療和長期管理共識》,詳細介紹了川崎病的診斷和管理。之前小編整理了川崎病的診斷要點,下面為大家推送共識中有關治療的要點。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和阿司匹林初始治療建議
(1)完全性川崎病以及符合非完全性川崎病評估流程的患者,均應接受高劑量IVIG(2 g/kg,單次靜注),強調在發(fā)病10天之內接受治療,確診后越早越好(I,A)。
(2)若兒童出現(xiàn)不明原因的持續(xù)發(fā)熱或冠狀動脈異常,同時伴隨持續(xù)的全身炎癥,通常表現(xiàn)為紅細胞沉降率(ESR)和C反應蛋白升高,在發(fā)病10天之后接受IVIG是合理的(IIa,B)。
(3)給予中等劑量(30~50 mg/kg·d)到高劑量(80~100 mg/kg·d)阿司匹林直至患者退燒,是合理的,但目前沒有證據(jù)表明阿司匹林能降低冠狀動脈瘤發(fā)生率(IIa,C)。
(4)一般而言,患者發(fā)病10天之后若不存在發(fā)熱、炎性標記物升高、冠狀動脈異常等情況,不應使用IVIG(III,C)。
(5)IVIG可加快ESR,故不能使用ESR來評估IVIG治療。若ESR持續(xù)居高不下,不能將其視為IVIG耐受(III,C)。
1. 初始治療的輔助治療建議
(1)單次劑量甲基強的松龍不能像IVIG一樣作為川崎病患者的常規(guī)一線治療(Ⅲ,B)。
(2)川崎病急性期的高危患者接受IVIG 2 g/kg和阿司匹林治療時,可以考慮長期聯(lián)合應用糖皮質激素類藥物(可在2~3周內逐漸減量),在初始治療之前這部分被認定的高?;颊呒纯蓪嵤↖Ib,B)。
2. IVIG耐受患者的再治療建議
(1)患者首次接受IVIG治療至少36小時后,若仍持續(xù)發(fā)熱或再次發(fā)熱,再次接受IVIG治療(2 g/kg)是合理的(IIa,B)。
(2)對再次IVIG治療后發(fā)熱復發(fā)的患者,可考慮接受高劑量類固醇治療(通常靜注甲基強的松龍20~30 mg/kg,持續(xù)3天),考慮將其作為二次輸注IVIG的替代選擇(IIb,B)。
(3)首次IVIG治療后若患者再次發(fā)熱,可考慮使用減量的較長療程(如2~3周)潑尼松龍或潑尼松,同時聯(lián)合IVIG(2 g/kg)和阿司匹林(IIb,B)。
(4)IVIG耐受者或許可考慮英夫利昔單抗(5 mg/kg),替代二次輸注IVIG或糖皮質激素類(IIb,C)。
(5)二次輸注IVIG、英夫利昔單抗或類固醇均無效的難治性川崎病患者,或許可以考慮環(huán)孢菌素(IIb,C)。
(6) 二次輸注IVIG、英夫利昔單抗或類固醇均無效的高度難治性患者,可以考慮免疫調節(jié)單克隆抗體(TNF-α阻滯劑除外)、細胞毒性藥物或血漿交換(極少使用)(IIb,C)。
3. 急性期血栓預防建議
(1)冠狀動脈無異常的情況下,應給予患者低劑量阿司匹林(3~5 mg/kg·d),直到發(fā)病4~6周后(I,C)。
(2)若冠狀動脈瘤迅速增大或最大Z值≥10,使用低分子量肝素或華法林(INR 2.0~3.0)輔以低劑量阿司匹林進行系統(tǒng)抗栓是合理的(IIa,B)。
(3)血栓風險增加的患者,如大型或巨型動脈瘤(≥8 mm或Z值≥10)及近期冠脈血栓史等,或許可以考慮阿司匹林、其他抗血小板藥物、抗凝劑(華法林或低分子量肝素)的“三聯(lián)”治療方案(IIb,C)。
(4)對服用阿司匹林的患者,布洛芬和其他非甾體類抗炎藥或許會阻礙阿司匹林的抗血小板作用(III,B)。
4. 冠狀動脈栓塞治療建議
(1)對于已經(jīng)發(fā)生和即將發(fā)生管腔阻塞的冠脈栓塞,應采用抗栓治療。對于達到一定栓塞面積的患者,可采用機械法恢復冠脈血流(I,C)。
(2)抗栓藥物應連同低劑量阿司匹林和低劑量肝素一同給予患者,同時監(jiān)測出血情況(I,C)。
(3)治療嚴重栓塞負擔和高危阻塞者,可考慮采用低劑量抗栓藥與阿昔單抗聯(lián)合應用(IIb,C)。
1. 冠狀動脈異常危險分層建議
(1)采用冠狀動脈管腔直徑轉換的Z評分確定危險分層是合理的(IIa,B)。
(2)將最大和最新冠脈累及病變納入危險分層是合理的(IIa,C)。
(3)將除冠脈管腔直徑外的其他特征納入危險分層決策是合理的(IIa,C)。
2. 誘導型心肌缺血測試建議
(1)采用應力超聲心動圖或CMRI、NM MPI或PET評估誘導型心肌缺血是合理的(IIa,B)。一般原則是盡量降低患者風險,特別是累積輻射量。應根據(jù)以上原則,根據(jù)患者和機構特征選擇適宜的測試方法。
(2)不應單獨采用運動平板心電圖測試來評估誘導型心肌缺血(III,C)。
3. 誘導型心肌缺血患者評估建議
測試發(fā)現(xiàn)具有誘導型心肌缺血證據(jù)的患者,應行有創(chuàng)冠脈造影(I,B)。
4. 機械血運重建適應證建議
(1)處于STEMI急性或亞急性期的川崎病患者,不應行血運重建,以免形成動脈瘤急性血栓阻塞(III,C)。
(2)曾有早期川崎病史的成年STEMI患者,應緊急行冠脈造影,以確定采取最佳手段恢復罪犯血管血流(I,C)。
(3)川崎病患者伴有穩(wěn)定性心絞痛,以及高危左主干病變、多支冠脈病變和左室射血分數(shù)降低、多支血管病變伴糖尿病,或無創(chuàng)缺血性測試高危,應行血運重建(I,C)。
(4)無ST段抬高、可通過血運重建修復的冠脈病變患者,應行血運重建(I,C)。
(5)具有穩(wěn)定性心絞痛和難治性癥狀的患者,行血運重建是合理的(IIa,C)。
(6)無癥狀性缺血和缺血累及左心室容積10%以上的川崎病患者,可考慮行血運重建(IIb,C)。
5. 血運重建方法建議
(1)患有左主干病變、多支冠脈病變伴左室功能下降、PCI不可修復的多支血管病變、多支冠脈病變伴糖尿病的川崎病患者,CABG優(yōu)于PCI(I,B)。
(2)患有多支血管病變的較大兒童和成年川崎病患者,CABG優(yōu)于PCI(I,C)。
(3)適當時,在行CABG的同時行雙側胸廓動脈移植(I,B)。
(4)單支血管病變或PCI可修復的局部多支血管病變,優(yōu)選PCI(I,C)。
(5)鈣化病變部位行PCI,應采用橈動脈入路,并置入支架(I,C)。
(6)對于多支血管病變的川崎病患者,局部PCI可修復的病變,采用多支血管PCI是合理的(IIa,C)。
(7)不需要長期抗凝的川崎病患者,行PCI置入藥物洗脫支架是合理的(IIa,C)。
(8)川崎病患者PCI術中可采用IVUS來確定支架大小和放置是否合適(IIa,C)。
(9)對于條件適合行CABG但不愿接受手術的患者,如果患者知曉兩種術式的危險和獲益,可考慮行多支血管PCI(IIb,C)。
(10)需要抗凝的川崎病患者,如果出血危險可接受,可考慮PCI術中置入藥物洗脫支架(IIb,C)。
(11)冠脈阻塞的川崎病患者不應在PCI術中單獨采用球囊血管成形術(III,C)。
6. 心臟移植建議
嚴重且不可逆的心肌功能不全,以及PCI或CABG均不可行的冠脈病變患者,可考慮行心臟移植(IIa,C)。
參考文獻
Brian W. McCrindle, Anne H. Rowley, Jane W. Newburger, et al. Diagnosis, Treatment, and Long-Term Managementof Kawasaki Disease: A Scientific Statement for Health Professionals From the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Circulation.Originally published March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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