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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培根:道德哲學的先行者


原載:《世界哲學》2017年05期

作者:李薇



摘要:F.培根 (Francis Bacon) 的理論貢獻并不僅限于自然科學方面, 我們還應(yīng)看到他對人文科學方面的貢獻。他站在時代的起點, 樂觀地預見了后來人文科學的發(fā)展, 尤其是他關(guān)于道德哲學的相關(guān)論述, 具有前瞻性的歷史意義, 為后來道德哲學的發(fā)展提供了豐富的啟示和借鑒。本文擬通過對培根思想的梳理和分析, 擇其要者, 從道德哲學對于宗教神學的獨立性、道德哲學研究的人性基礎(chǔ)、道德哲學中情感的作用及其與理性的關(guān)系這三個方面, 闡述他作為近代道德哲學先行者的歷史地位。


F.培根是處于中世紀晚期 (文藝復興) 和近代交界點上的人物。人們一般認為, 他的主要貢獻是預見到近代實驗科學的發(fā)展, 堪稱“近代實驗科學的真正始祖”。但是, 培根的視野實際上涵蓋了當時人類知識所及的各個方面。他不但為后來的自然科學規(guī)劃了藍圖, 而且站在同樣的時代起點上, 展望了后來人文科學的發(fā)展。尤其是他關(guān)于道德哲學的許多論述, 更具有前瞻性的歷史意義。

一、道德哲學之于宗教神學的獨立性

培根生活在西方文藝復興運動趨于結(jié)束、近代思想孕育成長的重要時期, 他所面對的道德思想資源主要有兩方面:其一是中世紀的宗教神學傳統(tǒng), 主要以正統(tǒng)的基督教倫理學為代表 (后來的新教倫理學也有一定影響, 但在基本的宗教立場上與前者沒有根本分歧) ;其二是以古希臘羅馬哲學為基礎(chǔ)的古典倫理學, 依據(jù)不同的思想來源可分為亞里士多德、斯多亞、柏拉圖和伊壁鳩魯四個主要流派。古典倫理學是通過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者的“發(fā)現(xiàn)”而“復興”和發(fā)展起來的。人文主義者雖然在一般傾向上主張高揚人性, 貶低神性, 但對于規(guī)范人類行為的現(xiàn)實目的而言, 他們認為古典倫理學與基督教倫理學沒有根本沖突, 二者都是為了達到人的幸福, 實現(xiàn)真正的基督教道德。

培根對這兩種倫理學的觀點都采取排斥的態(tài)度, 他既反對把基督教倫理學當作人類生活的現(xiàn)實指導, 也反對人文主義者用古代思想來使宗教道德系統(tǒng)化、精致化。在他看來, 二者觀點之所以不可取, 在于它們不是通過對人性及人類生活本身的研究得出來的, 而是完全依賴于所謂的“權(quán)威”。如果人們盲目接受少數(shù)權(quán)威 (不論是神學家的權(quán)威還是古代圣賢權(quán)威的意見) , 就必然使自己變得眼界狹隘、思想虛弱、脫離實際。顯然, 培根的意圖就是要擺脫各種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和束縛, 創(chuàng)立適應(yīng)新時代要求的新的道德科學體系。鑒于當時古典倫理學依附于基督教倫理學的思想現(xiàn)實, 所以毫不奇怪, 培根首要關(guān)心的便是如何與宗教神學劃清界限, 將道德哲學建立在獨立自主的基礎(chǔ)上。為此, 他主要作了兩方面的工作, 一是對全部人類知識進行分類, 劃定道德哲學的獨立領(lǐng)域;二是在不違背宗教信仰的前提下, 為道德哲學的獨立性作辯護。

培根的知識分類是近代哲學史上對知識的第一次系統(tǒng)分類, 它既有影響近代科學規(guī)劃的歷史意義, 也有解決當時科學與神學劃界問題的現(xiàn)實意義。培根清楚地看到宗教神學對人類知識的侵害已經(jīng)使哲學以及科學變成了神學的附庸, 因而力圖從知識的源頭上劃清神學與哲學的界限, 使兩者互不干擾, 各行其道。他說:“人的知識像水一樣, 有些知識從上面而來, 有些知識從地下涌現(xiàn)出來;一個是由自然之光告知的, 另一個是由神圣的啟示喚起的……因此根據(jù)這兩種不同的光照或源泉, 知識首先應(yīng)當被分為神學和哲學?!?(Bacon, 1859:346) 在神學領(lǐng)域, 起指導作用的原則是神的啟示, 在哲學領(lǐng)域, 起指導作用的原則是人的理性, 這兩個領(lǐng)域互不干涉。 (cf.Bacon, 1859:350) 在此基礎(chǔ)上, 他又將哲學分為三個部分, 即神圣哲學、自然哲學和人類哲學。雖然神圣哲學也與宗教的論題相關(guān), 但它以理性為指導, 實際上是人類理性知識的一部分, 是對宗教概念的理性思考, 即所謂的“自然神學”。除了關(guān)于自然知識的自然哲學 (即科學) 之外, 人類哲學則是對人類自身的認識。其中, 倫理學或道德哲學被歸類于對人的意志、欲望和情感的研究, 它以善的知識以及對善的意識和行為的培養(yǎng)為主要內(nèi)容。從現(xiàn)代觀點看, 培根對知識的分類算不上準確, 但他劃清了啟示神學與哲學以及科學的界限, 而且將自然神學歸類為人類知識的一個分支, 這便確立了人類知識體系本身的獨立地位。在這一分類中, 道德哲學的內(nèi)容、對象和基本方法得到了規(guī)定, 使道德哲學獲得了不依賴于宗教神學 (基督教倫理學) 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是使道德哲學成為科學, 使其按自身規(guī)律發(fā)展的前提和保證。

當然, 作為虔誠的宗教信徒, 培根雖然可以在知識上將啟示神學與道德哲學區(qū)分開, 然而卻無法在人類行為的指導原則上, 將啟示的真理與道德哲學的真理區(qū)分開, 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同時用兩種原則來指導自己的道德意識和行為。如果啟示的真理不可違背, 那么哲學的真理就必須服從啟示真理, 這樣一來, 道德哲學的獨立性又從何談起呢?培根看到了這里的困難, 提出了自己的解決辦法。他認為, 雖然神的啟示是必然的真理, 但它并不能涵蓋人類道德活動的一切方面, 道德哲學完全可以在不違背啟示的前提下, 在理性范圍內(nèi)為人的道德生活提供指導。為此, 他論述說:“如果人們說, 治愈人的疾病是神圣上帝的事, 這樣說是非常正確的:可是, 我更愿意讓道德哲學成為上帝的聰明仆人和恭順的婢女, 因為雖然如《圣經(jīng)·詩篇》中所說, ‘婢女的眼睛永遠看著女主人’, 但無疑在許多事情上, 要由婢女來自行識別上帝的意志;所以, 道德哲學應(yīng)當經(jīng)常注意關(guān)于神的教義, 而這樣一來, 它實際也就能 (在恰當?shù)姆秶鷥?nèi)) 自行給人提供許多可靠而有益的指導。” (Bacon, 1859:432—433) 這里, 培根顯然不是在正統(tǒng)神學的意義上斷定道德哲學是上帝的“婢女”, 而是已經(jīng)賦予這個“婢女”某種獨立自主的地位, 使她可以憑借“理智”“自行”指導人類的道德生活, 而同時她的指導并不違背神意。后來的近代道德哲學家大都不否認啟示的真理, 但他們強調(diào)“啟示高于理性, 但不反乎理性”, 以此為理性爭得地盤, 這與培根的上述觀點不謀而合。

培根追求道德哲學對于宗教神學的獨立性, 而我們所強調(diào)的是, 對這種獨立性的追求和確認, 恰恰代表和預見了后來相當一段時期道德哲學發(fā)展的方向。正如著名哲學史家F.科普爾斯頓 (Frederick Copleston) 在評述近代英國道德哲學的特點時所說:“它的總體畫面描繪了作為獨立研究主題的道德哲學的發(fā)展, 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jīng)脫離了神學, 并且站在自己的立腳點上。” (Copleston, 2003:201)

二、道德哲學應(yīng)當建立在人性研究的基礎(chǔ)上

為使道德哲學成為科學, 培根強調(diào)對道德問題的系統(tǒng)研究, 而它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要找到?jīng)Q定其一切概念和原理的正確性的基礎(chǔ), 在這一點上他主張基礎(chǔ)主義。當神學家將神的啟示和意志當作道德的唯一基礎(chǔ)時, 培根卻以其特有的人文主義和近代思想的眼光, 看到這個基礎(chǔ)只能是人的本性, 即人性。因為道德生活歸根結(jié)底是人的生活, 其本質(zhì)和表現(xiàn)必定與人的本性有直接關(guān)系, 為人的本性所決定。對任何道德概念的理解和說明, 只有聯(lián)系對人性的考察, 或在深入研究人性的基礎(chǔ)上才有可能。在這方面, 雖然他也不時提到啟示的證據(jù), 但這些證據(jù)往往只被當作對人性原理的輔助證明。

培根認為道德哲學是關(guān)于欲望和意志的科學, 它可以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關(guān)于善的性質(zhì)以及相關(guān)概念的學說, 另一部分是關(guān)于在實際生活中如何培養(yǎng)人的道德品質(zhì)的學說。他將前者稱為“善的范型或綱要”, 將后者稱為“對心靈的管制或培養(yǎng)”。

培根首先考察了善的性質(zhì), 指出歷來的哲學家和神學家都對“什么是善”的問題作了廣泛的論述, 但沒有更深入研究善與惡的根源及其細節(jié), 沒有更清楚地說明由它們引出的結(jié)果。尤其是他們沒有“向自然請教”, 因而使他們的學說既冗贅又不深刻。 (cf.Bacon, 1859:420) 培根力圖糾正這種缺陷, 他首先從考察自然萬物的性質(zhì)入手, 認為每一事物都由“善”的雙重性質(zhì)構(gòu)成:每一事物都是自身完整或自存的, 同時又是更大事物的一部分。而就后一個性質(zhì)而言, 與較小的事物相比, 較大的事物“在程度上更為重大、更有價值, 因為它趨向于保存更普遍的本質(zhì)” (Bacon, 1859:420) 。因此培根認為, 越大的物體越體現(xiàn)事物的本質(zhì), 較小的物體應(yīng)當服從較大的物體。

培根用這一原理來理解人的本性, 認為人同樣具有“善”的雙重性質(zhì):一方面, 每個人都是獨立自存的個體;另一方面, 每個人又是更大的人群即社會的一員或組成部分。他也將前者稱作“私人的、個別的善” (private and particular good) , 將后者稱作“社會的善” (good of society) 。然后, 他又分別對人的這兩種本性作出進一步的分析。他根據(jù)人性中固有的三種“欲望”, 把私人的、個別的善細分為“消極的善” (passive good) 和“積極的善” (active good) 。這三種欲望是:“保存和延續(xù)”個人的本質(zhì), “提升和完善”個人的本質(zhì), “增殖和擴展”個人的本質(zhì)。前兩種“欲望”決定了“消極的善”, 因為它們只是使個人的本質(zhì)得以保存和完善;第三種欲望決定了“積極的善”, 因為它要使個人的本質(zhì)增殖和擴展到他物上, 在他物上打下這個本質(zhì)的印記。由于這三種欲望都是“出自于對自己的愛” (Bacon, 1859:425) , 所以, 不論是消極的善還是積極的善, 乃至它們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私人的、個別的善, 雖然都可以在不同的層面上滿足人的種種需要, 但它們都是以個人的利益為目的, 因而本質(zhì)上都是自私的、利己的。

與私人的、個別的善不同, 社會的善體現(xiàn)了人的社會性, 它著眼于他人和社會整體的利益。培根也將其稱作“責任”, 認為“這個詞更適于用在一個非常適應(yīng)和傾向于他人的心靈上” (Bacon, 1859:428) 。培根還將責任細分為“共同的責任”和“特殊的責任”, 前者指一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所承擔的責任, 后者指一個人根據(jù)其在社會中的不同地位和職業(yè)所承擔的責任。如此, 培根就將社會的善擴大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在對人性上述分析的基礎(chǔ)上, 培根提出了對兩種善的道德規(guī)定。他認為, 雖然“私人的、個別的善”和“社會的善”都是人的本性, 但它們表現(xiàn)了人性的不同目的取向和特征, 前者著眼于個人的利益, 以自私自利為特征;后者著眼于社會的利益, 以利他和利公為特征。而根據(jù)前面所說, 如果我們“向自然請教”就會發(fā)現(xiàn), 較大的物體要比較小的物體更重要、更有價值, 因此, 對于同為自然物的個人來說, “保持對公眾的責任應(yīng)當比保存他自己的生命和存在珍貴得多”。 (Bacon, 1859:421) 正是在此意義上, “社會善的意向包含了人性的本質(zhì)”。 (Bacon, 1859:425) 由此, 培根確立了利他高于利己、公利高于私利的價值取向。

對于培根所說的道德哲學的第二個方面, 即“對心靈的管制或培養(yǎng)”, 他同樣貫徹了從人性入手進行研究的原則。他認為, 在道德哲學中, 這一部分的內(nèi)容要比關(guān)于善的性質(zhì)的學說更重要, 因為它關(guān)系到如何在生活實踐中培養(yǎng)品德高尚的人。如果不能解決后者, 關(guān)于善的性質(zhì)的學說只會虛有其表。正因如此, 要培養(yǎng)生活中品德高尚的人, 我們必須首先對人性作更深入的研究, 并根據(jù)人性的不同特點, 制定培養(yǎng)美德的各種方法。

與對善的性質(zhì)的規(guī)定相比, 培根在此對人性的理解相當寬泛, 他將人的一般愛好、秉性、品格、情感等都囊括于人性的概念當中。他的目的是要提出培養(yǎng)人的道德品質(zhì)的方法———既然人性存在著種種差異,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取得道德培養(yǎng)的效果。同時, 更值得注意的是, 培根認為, 既然可以對人進行道德培養(yǎng), 那么人性就可以被改變, 并借用古人的話說:“一切本性都可以通過磨練來征服?!彼@里所說的“磨練” (suffering) 是指為了達到培養(yǎng)美德的目的, 在清楚準確地了解人性的基礎(chǔ)上, 所采取的“量體裁衣”的培養(yǎng)方法。

一般認為, 在近代, 把人性當作道德哲學研究的一個主題, 肇始于霍布斯對人性的規(guī)定?;舨妓箻O端的利己主義人性論, 引起后來哲學家對人性的廣泛關(guān)注和深入反思, 并紛紛試圖從人性的角度探討道德的本質(zhì)。而根據(jù)上述討論, 我們看到, 實際上在此之前, 培根已經(jīng)遠比霍布斯更加明確地將人性研究置于道德哲學的中心位置, 倡導和實行了一條從人性入手研究道德問題的理論進路。就此而言, 培根對后來道德哲學的引領(lǐng)作用應(yīng)當?shù)玫匠浞值目隙? 甚至可以說, 培根才是近代第一位試圖在人性研究的基礎(chǔ)上建立道德哲學體系的哲學家。

培根的道德哲學體系對于后來道德哲學的發(fā)展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方面:首先, 他確定了人性研究在道德哲學中的基礎(chǔ)地位。他表明, 不論是對善這樣的道德基本概念的分析, 還是完善對人的道德品質(zhì)的培養(yǎng), 都離不開對人的本性的研究, 這是道德哲學的首要任務(wù)。其次, 在對人性的分析中, 培根將“自我保存和自身發(fā)展”的“欲望”看成是人類行為的基本動機, 這就為后來哲學家對人類行為的說明找到一個普遍的人性根據(jù), 一個可以依靠的理論支點, 在一定程度上, 甚至使“自保”和“發(fā)展”成為哲學討論中的“流行語”。再次, 培根明確區(qū)分了人性中“自私自利”與“利他利公”兩種傾向的對立, 這一對立不但具有說明人性本質(zhì)的深刻性, 也具有說明人類行為后果的現(xiàn)實性, 因此理所當然地成為后來大多數(shù)哲學家不能回避的核心問題之一。而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和發(fā)揮, 不可避免地與社會功利的概念聯(lián)系起來, 成為后來功利主義的一個理論源頭。最后, 作為崇尚實踐的哲學家, 培根把人的道德培養(yǎng)看得比抽象的理論原則更迫切、更重要, 這不但表現(xiàn)了他本人更加切近現(xiàn)實生活的強烈情懷, 也為長期局限于抽象論辯的道德哲學開辟了一個煥然一新的方向。培根認為對于人的道德培養(yǎng)不但是必要的, 而且是可行的。他的這一觀點建立在對人性可變的基本判斷上:因為人性是可變的, 所以才有對人的道德本性進行塑造、改進的可能性。培根的觀點為大多數(shù)主張經(jīng)驗主義的反映論、強調(diào)后天因素對人的品行的影響的思想家所接受, 其中尤以法國唯物主義者和盧梭那樣的啟蒙教育家為突出代表。

總之, 培根關(guān)于人性與道德關(guān)系的論述包含了十分豐富的內(nèi)容, 在這方面, 我們可以從理論發(fā)展的邏輯上說, 他在某種程度上引領(lǐng)了后來道德哲學發(fā)展的方向。

三、道德哲學中情感的作用及其與理性的關(guān)系

在近代西方道德哲學中, 情感的作用及其與理性的關(guān)系是具有理論標志性的問題之一, 也是這一領(lǐng)域中經(jīng)驗主義派別與理性主義派別激烈爭論的焦點。英國哲學家休謨曾經(jīng)把這一爭論概括為“近來出現(xiàn)的關(guān)于道德的基本根據(jù)的爭論”, 而且他也承認, 當時的研究者通常都把道德善惡的區(qū)別看成是從形而上學推理和理性演繹中得來的 (cf.Hume, 1975:170) , 而他的使命就是通過對情感的研究, 證明情感對于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斷的決定性作用。他明確說:“道德規(guī)則并不是我們理性的結(jié)論?!?(休謨, 1981:497) 從這一時期的道德哲學發(fā)展可知, 這一爭論的理論成果不但推動了當時哲學家對情感問題的關(guān)注和研究, 而且促進了一個重要的倫理學派別———情感主義倫理學的形成, 從而深刻地影響了后來道德哲學的發(fā)展。如果追溯情感問題進入近代道德哲學的路徑, 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 培根是這一路徑的最初開拓者, 他第一個明確主張將情感當作道德研究的題目, 并在與理性的比較中闡明了對兩者的特點和作用的看法, 為后來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培根是在論述“對心靈的管制和培養(yǎng)”時提到情感問題的。他認為, 人的心靈之所以需要“管制和培養(yǎng)”, 就是因為它有各種病癥和缺點, 這源于情感的“紊亂”和“失調(diào)”。 (cf.Bacon, 1859:437) 同樣, 心靈在本性上是溫和而節(jié)制的, 只因為情感之故才使它變得擾動和紛亂起來。培根認識到, 在道德研究中不考慮情感的性質(zhì)和作用是十分不全面的。他因此指責亞里士多德說:“我再次感到驚訝的是, 亞里士多德寫了好幾卷倫理學著作, 卻沒有論及作為其最主要論題的情感?!?(Bacon, 1859:437) 他指出, 亞里士多德把情感放在修辭學中詳盡論述, 是沒有弄清情感的真正位置, 而在修辭學中, 他也仍把情感看成是附屬的、次要的, 是被言語所打動的。培根看到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中也曾一般地談到快樂和痛苦的情感, 但他認為對情感性質(zhì)的一般性研究不能代替對各種情感的深入研究。顯然, 培根期望對情感的研究也能成為一個系統(tǒng)的科學體系。

那么, 對情感的研究應(yīng)從何處入手呢?培根主張首先對各種情感現(xiàn)象作全面的觀察和描述, 廣泛收集科學研究的必要材料。他批評斯多亞派, 說他們盡管對情感作了許多艱苦的論證, 但只是提出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深奧定義”, 而沒有進行“積極而豐富的描述和觀察” (Bacon, 1895:437) 。培根建議從前人的文獻中收集材料。他說:“詩人和歷史作家是這門知識的最好老師” (Bacon, 1895:438) , 因為他們在作品中描述了情感的種種表現(xiàn)。培根特別注意到在情感的沖突和對抗中, 用一種情感反對或支配另一種情感對于道德生活的重要作用, 他舉出用“恐懼”和“希望”的情感來抑制其他情感的例子, 認為這就好像我們?yōu)榱双@得不易得到的獵物, 用一種野獸追逐別的野獸, 用一種鳥捕捉別的鳥一樣。 (cf.Bacon, 1895:438)

要說明情感的特點和作用, 可以通過與理性的比較得到更清楚的闡明。培根認為, 關(guān)于人類心靈官能的知識有兩種, 一種與理智和理性相關(guān), 另一種與意志、欲望和情感相關(guān)。他將前者稱作人類哲學的“理性部分”, 將后者稱作人類哲學的“道德部分”。兩者的作用不同:前者產(chǎn)生出“意見或判定”, 后者產(chǎn)生出“行動或?qū)嵭小薄>蛢烧叩奶攸c而論, 理性的知識就像“一張精致而棘手的網(wǎng)”, 人們極少從中得到快樂。因為作為“心靈的食物”, 它不符合大多數(shù)人對食物欲望的本性。培根把理性知識比作《圣經(jīng)》中以色列人出埃及時在荒野中獲得的神賜“天糧”, 認為“天糧”雖然神圣, 但它不適合以色列人的胃口, 他們寧愿回去吃埃及的“鍋肉”, 也不愿意食用“天糧”。培根用這個比喻說明, 人們喜歡的是歷史、道德、政治等“有血有肉的知識”, 這些知識是情感所關(guān)注和熟悉的對象;而理性的知識是“干燥之光”, 它使大多數(shù)人“滋潤、柔和”的本性變得枯萎了。 (cf.Bacon, 1895:383) 在這里可以看出, 盡管培根所使用的并非精確的學術(shù)語言, 但他借助生動的比喻, 幾乎與后來的情感主義者一樣刻畫出情感與理性的不同特點:情感是感性的、生動的、與行動有直接關(guān)系;理性是推理的、冷漠的、與行動沒有直接關(guān)系。

以上所述絕不表明培根熱衷于抬高情感、貶低理性, 絕對地主張情感優(yōu)于理性, 他強調(diào)的是理性與情感在不同的領(lǐng)域、根據(jù)不同的條件發(fā)揮著各自不同的功能。他認為情感與理性一樣都帶有“向善的欲望”, 都可以用于通達善的目的。它們的不同在于, “情感只關(guān)注當下的事情, 理性則關(guān)注將來和一切時間中的事情” (Bacon, 1895:411) , 當人們滿足于構(gòu)想當下的事情時, 理性往往就受到壓制;當人們擺脫了當下事情的局限, 理性就會盛行起來。而從認識事物的本質(zhì)考慮, 理性比情感更普遍、更根本、更有遠見, 能夠成為其他知識的指導。培根明確說:“要真正說明事物的實際價值, 理性知識是其他一切技藝的關(guān)鍵。” (Bacon, 1895:383)

不過, 在理性與情感的相互關(guān)系中, 情感也不是完全被動的。培根認為, 雖然理性具備了各種優(yōu)越性, 但它的運用會受到三方面因素的“打擾”:在邏輯學方面, 它會受到詭辯的打擾;在修辭學方面, 它會受到想象的打擾;而在道德學方面, 打擾它的正是情感。培根看到了在受到各種打擾的情況下理性運用的復雜性, 但這并未改變他對理性作用的基本看法。他認為, 人性的結(jié)構(gòu)決定了那些打擾因素不可能真正擾亂理性, 它們只是起到了使理性更加謹慎的“告誡”作用, 在此意義上, 它們鞏固和促進了理性。如果這樣來理解, 那么, 在道德哲學中起主導作用的就是理性, 而不是情感。因此培根說:“道德哲學的目的就是設(shè)法使情感服從于理性, 而不是侵害理性?!?(Bacon, 1895:409—410) 可以說, 雖然培根與后來的情感主義倫理學家都關(guān)注對情感的研究, 但他并未像后者那樣將情感的作用置于理性之上, 究其原因, 與他更重視將自然科學的理性方法移植到人文科學中有關(guān), 盡管他并未具體說明如何在人文科學的研究中貫徹這一方法。

由此, 我們可以對培根關(guān)于情感及其與理性關(guān)系的理論有更深入的理解。培根是近代、乃至西方道德哲學史上明確主張將情感作為道德哲學主題的先行者, 這就為后來情感主義倫理學的形成和發(fā)展奠定了論域基礎(chǔ)。培根從對情感的觀察和分析入手研究道德問題, 改變了以往以理性證明為基本方法的研究格局, 開創(chuàng)了近代將經(jīng)驗心理學引入道德哲學研究的先河, 后來的經(jīng)驗主義倫理學家無不遵循了這一研究進路, 甚至像斯賓諾莎那樣的理性主義者也都對情感的觀察和分析予以高度的關(guān)注。當然, 從上述可見, 培根在這方面的工作仍是初步的, 其主要功績是為后來的發(fā)展指出方向, 而不是具體的理論建構(gòu)和周密細致的論證。盡管如此, 在培根的論述中, 他提出的一些具體觀點仍然值得注意, 因為它們直接或間接地成為后來情感主義理論的思想來源。比如, 他要求首先對情感現(xiàn)象進行觀察和描述, 這幾乎成為后來一切情感研究的基礎(chǔ)性工作。又如, 在對情感與理性的比較中, 他指出, 雖然在普遍知識的層面上情感不如理性深刻, 但在道德問題上, 它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 更能對人的行為發(fā)生影響, 因為它更符合人的本性。培根的這一看法無疑為后來的情感主義者提供了一個有關(guān)鍵意義的理論生長點, 后者正是將情感的這一特點加以擴大、提升, 并與人的本性結(jié)合起來, 才逐漸形成支撐他們理論體系的根本原則。

在培根的時代, 作為后來體現(xiàn)近代哲學發(fā)展主流的經(jīng)驗主義和理性主義尚未形成和展開, 因此培根無法受惠于這一發(fā)展。與他不同, 受惠于培根的情感主義倫理學家不但不同程度地洞見了經(jīng)驗主義和理性主義兩派的觀點發(fā)展和爭論, 而且都能根據(jù)比較成熟的經(jīng)驗主義原則來設(shè)計他們的理論, 因而能從道德觀念的情感起源和標準、情感的先天性根據(jù)、情感的分類和特征、行為的情感動機、情感與理性的關(guān)系, 以及道德情感蘊含的快樂主義和功利主義傾向等多個方面進行闡發(fā),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系統(tǒng)理論。相較之下, 培根的理論顯然無法同日而語??偟膩砜? 與后來的情感主義倫理學理論相比, 培根的論述不論在系統(tǒng)性上還是在深刻性上都有所不及, 其間最大的區(qū)別, 是他只把情感的作用放在“對心靈的培養(yǎng)”方面來考慮, 沒有把它當作一個根本性的原則。不過, 對于這位站在時代起點上的人, 我們除了充分肯定他作為先行者甚至預言者的歷史貢獻, 并指出他的局限之外, 似乎沒有必要更多地苛求于他了。

參考文獻
[]昆頓, 1992年, 《培根》, 徐忠實、劉青譯, 王波校,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休謨, 1981年, 《人性論》, 關(guān)文運譯, 鄭之驤校, 商務(wù)印書館。
[]Bacon, F., 1859, “The Advancement of Learning”, The Works of Francis Bacon, vol.3, J.Spedding, R.L.Ellis and D.D.Heath eds., London.
[]Copleston, F., 2003,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5, Bloomsbury Publishing Plc.
[]Hume, D., 1975, 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P.H.Nidditch ed., third edition, Clarendon Press.
注釋
(1) (1) 人們之所以沒有將人性研究的源頭追溯到培根, 而是落腳在霍布斯, 也有其客觀的原因。這是由其所處的歷史環(huán)境決定的, 培根沒能像霍布斯那樣從嚴酷而劇烈的社會動蕩中審視和剖析人的本性, 深刻揭示其自私、貪婪的一面, 他對人性的描述往往是樂觀的、詩意的、平和的、哲理的。因此, 他雖然提倡研究人性, 但與霍布斯的論斷相比, 后者顯然更加尖銳、更加深刻, 與社會現(xiàn)實有更密切的聯(lián)系, 更容易引起人們的關(guān)注。
(2) (2) 見《圣經(jīng)·舊約》“出埃及記”, 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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