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篇文章《一起小小的姓名權案件,為何驚動了最高法院》、《任性起名字,愛咋改就咋改?》中,我們介紹了關于起名字和改名字的一些法律規(guī)定。
最近,作者的一位朋友也遇到了孩子名字方面的煩惱。
這位吳先生(化名)和妻子陳女士在幾個月前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六歲的兒子小吳跟著媽媽陳女士生活。最近,吳先生突然發(fā)現(xiàn),兒子的名字改成了陳某某。吳先生非常憤怒、傷心,吳先生年邁的父母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
陳女士有權利這樣做嗎?吳先生能否要求把兒子的名字改回來呢?
父母離婚之后,無論撫養(yǎng)權屬于哪一方,雙方仍是孩子的共同監(jiān)護人,對孩子負有照顧、保護和教育的義務。在孩子十八周歲成年之前,關于孩子的重大事宜,父母雙方必須互相告知、充分溝通,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長遠發(fā)展為首位考慮。
父母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
若離婚后一方未經(jīng)過對方同意,甚至隱瞞對方,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有權要求將子女姓名變更回原來的名字(相當于“恢復原狀”)。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治[2002]74號)
安徽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變更姓名問題的請示》(公辦[2002]65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jīng)協(xié)商或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xié)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往往是為了報復對方(前妻或前夫)。這樣的做法,不僅傷害了對方和對方親人的感情,激化矛盾,還侵犯了對方作為父親或者母親的權益,導致孩子的生活和內(nèi)心動蕩不安,讓孩子遭受嘲笑、歧視,交往出行諸多不便,隔斷、阻礙骨肉的親情紐帶,得不償失。
雙方?jīng)]有離婚,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也應該參照上述批復的處理,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和諧。
曾有案例,男方犯罪被判刑,女方和男方離婚,女方想把孩子的名字改成跟母親姓,但男方不同意,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女方以孩子的名義狀告公安機關,法院駁回訴請。在該案件中,女方要求變更孩子姓名,是有一定理由的,但即使如此,法院也仍然強調(diào)必須父母雙方協(xié)商一致。
案例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qū)人民法院(2007)河行初字第92號
11歲的方某稱因父親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隨父姓給其成長帶來較大負面影響,要求隨母姓,公安機關征求了方某父親的意見,方某父親明確表示反對,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變更。
方某起訴公安機關。
法院駁回方某的請求,理由是:
方某剛滿11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目前生理、心理發(fā)育尚不成熟,對社會的認知能力還不強,尚不具備獨立行使其姓名的決定權和變更權的能力。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是公安部對于此類問題具體應用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作出的解釋,該解釋并不違背上位法精神,且合理、適當。
父母變更子女姓名,是否要征得子女同意
關于父母變更子女的姓名,在父母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還是否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呢?
根據(jù)子女的年齡,分成三種情況:
● 第一,子女十八周歲以上、或是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但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子女有權決定自己姓名的變更;
● 第二,子女為八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征得子女同意;
● 第三,子女為八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父母決定姓名變更。
關于子女的姓名變更,尤其涉及離婚、再婚等情形的,最好簽訂書面協(xié)議,寫明各方一致同意將子女名字變更成什么,避免日后發(fā)生糾紛。
公安部關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公治[2006]30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公安局:
近期,有群眾連續(xù)上訪,反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問題,為依法妥善處理此類問題,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將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九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問題,公安機關應當區(qū)別以下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其監(jiān)護人賃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xù):
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jīng)協(xié)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xié)商一致后決定。
公安部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結束語
姓氏,蘊藏著豐富的歷史文化內(nèi)涵,譜寫著血緣的傳承;名字,銘刻著時代的烙印,寄托著希冀和祝福。姓名是一個人的符號,也關系到社會管理和善良風俗。在姓名的決定權、使用權、侵權救濟等問題上,在保護自由、鼓勵個性與倡導文明理性之間,法律必須找到一個最佳平衡,立法進一步明確,司法判例進一步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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