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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實務”公眾號的報道,浙江省高級法院和浙江省檢察院于2018年11月出臺了《關于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8〕189 號,針對兩高的批復作了進一步的細化,根據氣槍的槍口比動能大小做了量刑的區(qū)分。
一、一般標準
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6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嚴格按照槍支之前的司法解釋進行裁量。
2、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0.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 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3、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5.4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厘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4、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二、其他情況
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仍然嚴格按照槍支之前的司法解釋進行裁量。
(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雖然較低,但經鑒定易于改制提升致傷力的;
(2)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的;
(3)行為人具有涉槍前科的;
(4)行為人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并有逃避、對抗調查行為的。
來源:刑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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