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政策下,房屋買賣合同如何處理?
Q
市民王先生:
我的戶口在北京,今年5月1日在廊坊市買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簽訂后,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6月2日,廊坊市政府為了貫徹實施《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7】第45號文)出臺新限購政策(廊政辦61號文),對外地戶籍居民在廊坊購房有了限制,必須滿足在廊坊市上繳三年社保這一條件。這種情況下,我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還有效?是否可以解除?如果解除我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A
律師解答:
市政府的限購政策不影響王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政府限購政策所能影響的是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xiàn)。廊政辦61號文指出,非當?shù)貞艏用窦彝ツ軌蛱峁┊數(shù)?年及以上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納稅證明的,限購1套住房。政府文件從性質上講,不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也不屬于地方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因此,它不會影響合同效力。
但是,政府文件的出臺對于王先生而言,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預示著王先生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無法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因此,王先生具備合同解除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王先生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限購政策,而限購政策屬于《合同法》不可歸責于雙方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因此,王先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政府限貸政策要求首付提高到50%,那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買受方是否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Q
2
市民周先生:
今年3月,我通過中介公司買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約定首付30%,其余款項銀行商業(yè)貸款。3月22日、6月2日,市政府分別出臺了廊政辦27號文和廊政辦61號文,都明確指出,本地戶籍居民購買二套房產,銀行商業(yè)貸款首付不得低于50%。我已經沒有能力支付這么高的首付款。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我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A
律師解答:
周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解除,同時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廊政辦27號文和廊政辦61號文的出臺直接影響了周先生履行合同的能力,由于政府文件的出臺導致周先生不再具備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屬于《合同法》中的情勢變更。因此,周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并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賣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該如何維權?
Q
3
市民李先生:
2016年底,我全款買了一套房子,購房款支付給賣方之后,賣方不按合同約定跟我辦理過戶手續(xù)。現(xiàn)在,賣方杳無音信,我該如何維權?
A
律師解答:
李先生可以拿著購房合同、房款支付憑證到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歸李先生所有。即使作為被告的賣方不出庭,法院會缺席審理、缺席判決,李先生拿到生效的判決后可以依據(jù)判決到房管局申請變更過戶。
來源:香河頭條、廊坊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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