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7月27日發(fā)布《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風險警示板"是為防范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zhí)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對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實行另板交易而進行的制度設(shè)計。
根據(jù)上述征求意見稿,按照上交所《上市規(guī)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風險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進行的交易適用這一細則。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這一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因暫停上市后恢復(fù)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上述股票簡稱前將被分別冠以"*ST"和"ST"標識。
上交所可以對出現(xiàn)重大交易異?;蛘哔Y產(chǎn)重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措施。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退市整理期。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yīng)當采用限價委托方式;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5元人民幣的,其漲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漲幅限制為0.001美元。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為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經(jīng)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上交所可以調(diào)整上述漲跌幅比例限制。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上交所可以根據(jù)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xù)至當日14:55。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yīng)當采用限價委托方式,并須簽訂《風險揭示書》。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shù)量不得超過50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