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朝是契丹族所建立的的王朝,它始建于公元916年,亡于公元1125年,共計209年,在遼帝國的版圖內(nèi),不僅生活著契丹民族,還有漢族、女真、奚族等其它民族,遼朝皇帝為了統(tǒng)治這些民族,曾專門制定了所謂的南北面官制。那么,南北面官制是如何形成的?其又和中原王朝有什么異同?
遼朝是少數(shù)民族所建的王朝,所以其行政制度必然與中原相異,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在位時,遼朝內(nèi)部依然還實行部落酋長制,直到遼太宗耶律德光繼位后,遼朝才真正走向了正軌。所謂的南北面官制就是在遼太宗時期設(shè)置的。
遼朝南北面官,北面官居首,南面官為次,其中,北面官主要處理契丹族內(nèi)部的事務(wù),而南面官則專管其它民族內(nèi)部的糾紛。遼太宗之所以設(shè)立南北面官制,就是為了更好的統(tǒng)治契丹。
北面官是遼朝的權(quán)利中心,在北面官任職的,大多都為遼朝的宗親和貴戚。北面官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其中,南北宰相則為北面官的最高行政長官,像遼朝的名臣蕭思溫等人,都曾擔任北院宰相。遼朝歷史上所謂的北院大王,其就來源于這一機構(gòu)。
北面官的第一部分就是由南北宰相主宰的政務(wù)系統(tǒng),南北宰相之下,通常設(shè)有南北樞密使,其中,北樞密使負責北院軍旅,南樞密使則負責北院官員的選拔和考核。樞密使可以說就是南北宰相的執(zhí)行機構(gòu),擔任樞密使之職的,雖然有一定的軍權(quán),但卻通常受到宰相的制約。
北院制繼承了遼朝舊的行政體制,遼太宗耶律德光在制定該制度的時候,也保留了契丹族舊的酋長制。與樞密使平級的,還有南北大王府、宣徽院、夷離畢院、敵烈麻都司。
北面官的第二部分就是具體的親王諸帳官了,像遼朝內(nèi)部的侍衛(wèi)司、宿衛(wèi)司、三班院、宿直司皆屬于這一機構(gòu),這一部分主要為契丹宗族親王的帳官,它們只負責契丹各部內(nèi)部的事宜,屬于契丹地方行政制度。
契丹的族帳又分為二院皇族、四帳皇族和遙輦氏九帳。二院皇族主要指的是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先祖的分支子孫,四帳皇族指阿保機本人的后代子孫,遙輦氏則指前契丹九代可汗的分支子孫。這三大族帳,四帳皇族最為親貴,其它二支則相對較遠。
遼朝的南面官制度基本沿用了中原漢人的行政制度,其主要施用于幽云十六州內(nèi)的漢人。遼太宗所設(shè)立的南面官制度,基本沿用了唐朝的管制體制,三省六部制、樞密院、臺、監(jiān)等皆是依照唐朝的官制而組成。
和中原王朝不同的是,遼朝的南面官制度卻是以樞密使為首,樞密使可以稱得上是遼朝的南院大王,而中原則是以三省長官為宰相,樞密使為副相。不過,遼朝南院的樞密使雖然為遼朝南部的最高行政長官,但其在品階上仍然低于遼朝北院大王。南面樞密使在品階上和北院的南北樞密對等,其要低于有北院大王之稱的北院南北宰相。
遼朝內(nèi)部的官制體制和中原王朝的官職有根本性的區(qū)別,它帶有明顯的歧視意味。遼朝并沒有像金朝那樣允許漢人參與到軍國決策,其主要實行的還是契丹一家獨大的制度。所謂的南面官,只不過是遼朝的地方官吏,其自然無法與遼朝所代表的中央北面官相提并論。相比較于南面官,北面官契丹族人更有希望接近于皇帝,像遼朝中央的大宰相等,也多是由契丹人擔任。
契丹族內(nèi)部的實行的南北面官制度有一定的民族特色,遼朝正是依靠這種官制制度和行政制度,才牢牢的控制了南北萬里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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