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如何區(qū)分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哪,本文對此進行闡述,并對離退休人員的界定和繳納個稅作出說明。(政策截止2017年6月20日)
主要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shù)服務、介紹服務、經(jīng)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在中國境內(nèi)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guī)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7號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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