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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車損評估鑒定后是否還需要向保險人提供維修發(fā)票等票據(jù)

關于事故車輛定損后保險公司是否賠償?shù)膯栴},前面幾篇文章已經(jīng)進行了分析,也有部分網(wǎng)友說我的分析不夠專業(yè),首先我的定位就是自我學習案例,在這個同時把一些簡單的概念的常規(guī)的法律常識分享給網(wǎng)友,而不是研究法理的專業(yè)人士,畢竟個人興趣而已,非專職。那么通過正規(guī)的定損機構定損后,是否還需要向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提供維修發(fā)票呢?回答是不需要,都是專業(yè)定損機構了,已經(jīng)是超過發(fā)票等的證明力了。這里根據(jù)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關于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劉某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一、當事人主要糾紛和訴求

太平洋臨沂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9)魯1302民初1487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58900元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1.被保險車輛損失評估數(shù)額過高,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5890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評估數(shù)額只是對車輛損失預估數(shù)額,并不是車輛的實際損失,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明細予以證實車輛實際的損失。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經(jīng)實際修理,修理單位應當向被上訴人提交維修費發(fā)票和明細。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jù);消費者索要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jù)的,經(jīng)營者必須出具。所以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即使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58900元是正確的,但是評估報告中的價格是含稅的價格,所以上訴人在賠償被上訴人損失的同時,被上訴人應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給上訴人,否則,賠償數(shù)額中應扣除不低于評估數(shù)額13%的增值稅。被保險車輛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評估維修數(shù)額為158900元,維修企業(yè)因此項業(yè)務需要繳納的稅金為158900*13%=20657元。如果按照一審法院判決金額賠付修理企業(yè)或者被保險人,維修企業(yè)不再出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維修企業(yè)就存在偷稅、漏稅的行為。即使維修企業(yè)向被保險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保險人將158900元全部支付給維修企業(yè),被保險人可以到稅務機關進行抵扣,被保險人在此次事故維修成本為138243元。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有損失有補償,無損失不賠償,不能使被保險人通過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利益。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58900元,就會存在20657元的不當?shù)美?,該不當?shù)美`反了損失補償原則的規(guī)定,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關于偷稅、漏稅的規(guī)定。因此,法院要求上訴人按照判決金額進行賠償,就應要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訴人根據(jù)賠償金額將增值稅進行扣減,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符合損失補償原則的要求。

劉某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首先,車輛損失系一審法院委托的評估鑒定機構作出的,所選的評估機構具有合法的評估資質,作出的評估鑒定意見具備客觀獨立性,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車輛損失合法有據(jù),上訴人沒有其他證據(jù)推翻該報告的情況下,法庭應該維持一審判決。其次,上訴人所述增值稅稅負問題,納稅主體應當是車輛維修機構不能獨確上訴人的賠付義務,至于維修機構是否偷稅漏稅上訴人可向稅務機關投訴反映與本案無關。

王某、洪善英、王洪開未到庭進行答辯。

王某、劉某、洪善英、王洪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四原告損失168,9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王洪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四原告損失168,9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投保事實和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保險單記載,魯Q×××××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39,900元(含不計免賠),車上司機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元(含不計免賠)。王洪開、洪善英系王效磊的父母,劉某系王效磊的妻子,王某系王效磊的兒子。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臨沂市恒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臨恒價評字(2019)第02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魯Q×××××車輛的修復費用為158,900元。原告對于評估結論沒有異議。被告則認為評估價格過高,評估人員的資質為二手車鑒定評估師,不具備鑒定車輛損失配件及金額的資質,只能估算二手車的價值,為二手車買賣提供價格依據(jù),其公司不予認可,原告應當提供車輛的維修發(fā)票、維修明細、損失配件進貨清單,證明車輛實際維修支出,按實際維修支出費用賠付,同時,其公司要求回收更換的舊件。原告主張尚未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原告因本案事故支付王效磊醫(yī)療費25,476元,被告同意在車上司機責任險的承保限額1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承保魯Q×××××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司機責任險,現(xiàn)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理賠義務。臨沂市恒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臨恒價評字(2019)第02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系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獨立,魯Q×××××車輛的修復費用158,900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定,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內予以理賠。四原告要求被告在車上司機責任險的承保限額10,000元內賠付醫(yī)療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亦予以認可,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168,9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王洪開、洪善英、劉某、王某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158,900元;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王洪開、洪善英、劉某、王某車上司機責任險保險金10,000元。上述一至二項共計168,900元,被告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至原告劉某的賬戶(戶名:劉某,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蒙支行,賬號:62×××72)。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78元,減半收取計1839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的規(guī)定,本院二審中僅針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一審采信的評估報告系上訴人申請法院進行的,目的就是為了確定涉案車損。且該次評估程序及評估資質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F(xiàn)上訴人在無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上述評估報告的情況下否認上述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車損數(shù)額,其訴訟行為前后矛盾,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經(jīng)查明上訴人的其他上訴請求和理由亦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78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和實務分析

1.本案不知什么原因,保險人的律師團隊竟然這么的不專業(yè),按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鑒定機構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質,如果通過正規(gu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后就屬于專業(yè)鑒定,如同法律證據(jù)規(guī)則中的一樣,蓋章的政府部門的文件效力要高于普通的效力,因為他是以政府信用為背景,也許有些人會說他們也不一定靠譜,但是,在社會規(guī)則情況下他們的效力確實是最高的最可靠的,相對某些社會機構。

2.第二個就是辯護詞說鑒定機構鑒定只是預估,不是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通過專業(yè)鑒定機構鑒定就是實際損失了,如果你不認同,可以舉證證明或者申請重新鑒定,否則那就是實際損失,這個問題毋庸置疑。

3.辯護中還出現(xiàn)了即使鑒定合規(guī),金額不合規(guī),金額中包括了增值稅,不屬于實際損失,不知道這個辯護律師是不是腦子進水了,首先鑒定機構的鑒定損失就應該包括增值稅,按照憲法和稅法的規(guī)定,納稅是義務,還辯解維修單位不開發(fā)票會偷稅漏稅,那也是維修單位的責任,再者維修的稅收成本難道不是損失?需要個人來承擔?這就跟去商店買一包面包,說你要給我退稅,我買的是面包,不是稅,火星來的嗎?

4.鑒定結論是一種證據(jù),雖然鑒定結論由不同級別的部門做出,但其證明效力沒有高低之分,至于哪個結論更科學,更能反映案件事實,應由審判人員綜合案件全部情況做出判斷。法定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才會得到法院采納。

5.首先,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單方委托鑒定是有效的,但其效力是有限制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此,對方自行委托得出的車損鑒定結論只能作為一般鑒定結論類證據(jù)使用,是否被采納最終要由法院決定。其次,在該次事故中你是主要責任,賠償對方的車輛損失費是必然的,對于賠償損失數(shù)額的大小可以先同對方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不成,你也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人民法院一般是應予準許的。

6.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7.因此,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委托公估機構對于保險車輛進行鑒定是保險車輛在發(fā)生保險事故之后確定損失的合理手段。又因為公估機構并非保險公司的下屬單位,其鑒定結論的效力是應當?shù)玫娇隙ǖ摹V蟊槐kU人對此存在異議,又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于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也屬于被保險人合法行使權利的結果。但這就出現(xiàn)了兩份不同的但均有效的鑒定結論,值得說明的是兩份鑒定結論都系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在未經(jīng)對方認可的情況下其效力存在瑕疵。真正對于雙方有約束力的鑒定結論應當是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而被保險人在本案自行按照自己委托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進行修車的行為并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此行為同樣存在相應的瑕疵,保險公司予以拒賠是正確的。

8.關于鑒定意見的問題。鑒定意見系一審法院經(jīng)當事人申請依法委托相關專業(yè)鑒定機構作出,同時,根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答復意見,涉案機磚廠的存貨數(shù)量系依據(jù)實地現(xiàn)場勘驗所確定,價格也是通過調查、物價局定價和市場問價所確定,二審法院采納鑒定機構對存貨、房屋建筑物及機器設備、附屬設施損失的鑒定意見,并無不當。

9.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10.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1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 外。

12.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13.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 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 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14.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15.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16.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17.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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