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出資45800元用繼父的名義買下其單位的福利房,并簽下協議房子產權歸繼女所有??衫^父事后又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親生兒子。女子得知后,將繼父的兒子告上法庭。可兒子卻以是借貸關系、父親無權單獨處分房產為由,予以反駁。那么這套房子,最終會歸誰所有呢?
馮女士在7歲時,其父親就因病去世。事后母親認識在某事單位工作的男子肖某,并與其確定了戀愛關系。肖某早年喪妻后,與兒子肖先生住在單位分配的福利房。馮女士的母親與肖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四人共同居住這間100平方米的福利房中。
四人共同生活期間,母親對肖先生這個繼子視如己出、繼父肖某對馮女士這個繼女同樣如此,四人并沒有像其他再婚家庭一樣勾心斗角,過得很幸福。
肖某退休后,按照單位的政策,只要肖某支付45800元就可以獲得所住福利房的產權,但肖某與妻子馮女士手上沒錢,兒子肖先生剛參加工作也拿不出來。于是肖某與妻子找到剛結婚并已經搬到丈夫家中居住的馮女士,與其商議此事。
隨后馮女士從朋友處借來19000元,湊夠45800元轉給繼父肖某,隨后肖某與繼女馮女士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內容大意是,房子由馮女士一人出資購買,房子產權由馮女士所有,但肖某與妻子有居住權,且居住權限寫明為百年后。事后馮女士出于對繼父與母親的信任,沒有及時辦理房子的過戶手續(xù)。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母親與繼父去世后,繼父的兒子肖先生卻拿著一份遺囑,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
肖先生主張其才是這套房子的主人,而馮女士與父親之間的45800元的經濟來往,只是普通借貸關系,與這間房子沒有關系。
馮女士聽后氣憤不已,遂拿著與繼父生前簽訂的協議告上法庭,主張其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予以證明,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條規(guī)定的意思是,打官司打的是證據。本案是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于原告馮女士一方。也就是說,馮女士想獲得法院的支持,那么就要先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否則就會因無法舉證而無法獲得支持,即敗訴。
馮女士有當年的轉賬記錄,與繼父簽訂的協議,證明這套房子是其出資購買的,且明確產權歸其所有,因此舉證方面馮女士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guī)定,當事人反駁對方的主張時,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馮女士能舉證證明自己主張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被告肖先生一方。即如果肖先生不能反駁,那么法院就會支持馮女士的訴求。
換而言之,在馮女士能夠拿出協議予以反駁的情況下,肖先生還想要主張這31600元轉賬是借貸關系,那么其就要拿出證據來證明這是借款。
很明顯,肖先生是拿不出證據證明的。因此其又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質疑。
隨后肖先生又舉證稱,這套房子是其繼母與父親結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馮女士手上的協議只有父親一個人的名字,因此應當認定為無效協議。
民法典第1062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原則上夫妻雙方按份共有,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
緊接著肖先生又稱,既然這一份協議是無效的。那么這套房子就應當按照父親的遺囑來執(zhí)行。
民法典第1127條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后,應當按照其遺囑執(zhí)行遺產分配,如沒有立遺囑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那么肖先生的訴求,會獲得法院的支持么?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案件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馮女士一方能夠出具協議、轉賬記錄等證據,充分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且繼父也在上協議上簽名確認內容屬實,并承諾房子產權是歸馮女士所有的情況下,妻子雖未在協議上簽字,但鑒于房子是由繼父處分給妻子之女馮女士的事實,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斷,妻子對繼父該行為知曉并且同意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該協議可以認定為夫婦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的意思是說,雖然協議上沒有妻子的簽名,但這份協議是確認產權歸其親生女兒所有的,所以即便其沒有簽名,但我們也可以根據社會普遍認知來判斷,妻子是不會反對的,因此可認定為是繼父與妻子的共同真實意思表示,即法院認定該協議有效。
綜上,法院確認該套房子的產權歸繼女馮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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