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為規(guī)避行政管制和招標投標程序,“黑白合同”的情況較為普遍。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文本可能包含招投標文件、中標合同、備案合同、另行訂立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等文本。如何確定這些合同文本的效力,招投標文件所構成的書面文件在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當事人產(chǎn)生爭議時應以哪份合同為依據(jù)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是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回答了這一問題。該解釋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j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為準確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我們需要準確理解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的具體含義。
(1)招標文件:根據(jù)《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第2.1條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包括:①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②投標人須知;③評標辦法;④合同條款及格式;⑤工程量清單;⑥圖紙;⑦技術標準和要求;⑧投標文件格式;⑨投標人須知附表中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同時,根據(jù)該文件第1.10條、第2.2條和第2.3條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投標文件:根據(jù)《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第3.1條的規(guī)定,投標文件包括:①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③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④投標保證金;⑤已標價工程量清單;⑥施工組織設計;⑦項目管理機構;⑧擬分包項目情況表;⑨資格審查資料;⑩投標人須知附表中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3)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的內(nèi)容包括中標人名稱、項目名稱、中標價、工期、工程質量、簽訂合同時間等內(nèi)容。
對于本條司法解釋,我們還需要進一步了解以下問題:
一是能否將招投標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全部權利義務的依據(jù)。《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guī)定的是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jù),而沒有規(guī)定可以作為其他權利義務的根據(jù)。至于能否作為其他權利義務的根據(jù),如能否作為主張違約的根據(jù)、能否作為賠償損失的根據(jù)等問題,要結合當事人對于合同的相關約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后再予以確定。
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協(xié)議書三部分組成,其中合同協(xié)議書具有最優(yōu)先的效力。如果合同協(xié)議書在實質性條款方面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依據(jù)《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guī)定,這些條款不能產(chǎn)生約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仍然應當以招投標文件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
三是參照招投標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前提是中標有效。中標無效則中標合同、招投標文件一般應當被認定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此時,雖然當事人之間存在中標合同、招投標文件,但這些文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或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不能將招投標文件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在當事人之間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合同均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當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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