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38年歷史可分為北洋政府16年,國民政府22年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三種力量的兵役制度各不相同。 北洋政府時期,北洋軍的兵源主要有三。 第一種是募兵制,主要招收青年農民入伍當兵。由于當時社會經濟發(fā)展極為緩慢,剝削嚴重,導致大量農民離開土地,而中國近代工業(yè)又非常之少,吸納不了大量農民加入工人隊伍,因而應募當兵也成為當時農民的一種“出路”。連年的戰(zhàn)爭使經濟更加凋敝,同時也對兵源的需求不斷增加,因而當時募兵制是北洋軍補充兵源的重要手段。馮玉祥在陜西就任第16 混成旅旅長時,就曾派人到冀、魯、豫偏僻農村,招收大量貧農子弟入伍。 第二種是征兵制,計丁抽兵,帶有強迫性質。此制從清末新軍建立時即開始實行,延續(xù)至民國。但是由于各派軍閥勢力彼此消長,很難有一個固定的穩(wěn)定的地方政權,因而征兵制礙于條件所限很難實行,并不普遍。 第三種是收編制,就是將其他軍閥勢力的軍隊和土匪、民軍武裝收編為己有。這在民國早期是最常見的一種擴大軍隊的方法。一次軍閥混戰(zhàn)后,各軍閥勢力的力量對比就會發(fā)生巨大變化,主要就是依靠這種收編軍隊的方法。如直皖戰(zhàn)爭后,直系軍隊的力量極大擴張,就是因為收編了皖系的軍隊。第二次直奉戰(zhàn)爭后,奉系和馮玉祥的國民軍實力大增,也主要是因為收編了直系的軍隊。由于軍閥之間的混戰(zhàn),各部隊的淵源、利害關系錯綜復雜,因而只要許以好處,曉之利害,在戰(zhàn)爭中陣前倒戈者比比皆是,實為民國早期一大奇觀。 國民政府時期,國民黨的國民革命軍的兵役制度演變如下:1936年前以募兵制為主,之后以征兵制為主。 國民黨一大曾規(guī)定要逐漸將募兵制改為以義務兵為主的征兵制,但是由于地區(qū)政權不鞏固,所以很難實行。所以這一時期,國民革命軍還是以募兵和收編為主。北伐結束后,國民革命軍由初期的4萬人發(fā)展到百萬之眾,主要原因就是大量收編了北洋軍閥各派之敗軍。 抗戰(zhàn)開始后,由于對日作戰(zhàn)兵力消耗巨大,單純地依靠招募已經難以補充兵源,且由于與外敵作戰(zhàn),收編一法已然無效。所以,抗戰(zhàn)開始后,國民黨軍正式實施民國二十二年(1933 年)頒布的義務兵制的兵役法。兵役法規(guī)定,兵役分為國民兵役和常備兵役兩種,男子年滿18歲至45 歲,在不服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征集檢定合格年滿20 歲至25 歲的男子服現役,現役3 年;期滿退伍為正役,為期6年;再轉為續(xù)役,至年滿40 歲,轉為國民兵役;滿45 歲退役。軍政部兵役署(后擴大為兵役部)在各省設軍管區(qū),并在全國劃分若干師管區(qū)和團管區(qū),負責兵役事務。同時,還設立了補充兵訓練處,負責新兵訓練,然后補給前方部隊。 全面內戰(zhàn)爆發(fā)后,為了保證其發(fā)動內戰(zhàn)所需的兵源,國民黨政府于民國三十五年(1946 年)6 月,修訂并重新頒布兵役法,規(guī)定實行征兵制。凡年滿20 歲的男子,經征兵檢查合格,征集入伍,為期2年,步兵之軍士及特種兵、特業(yè)兵為期3 年。民國三十七年(1948 年)2 月,國民黨政府又頒布了“國軍收復地區(qū)兵員征集暫行辦法”,規(guī)定凡年滿20至35 歲的壯丁,一律征集入伍,并授予前線高級長官以征兵的便利處置權。在這種極端野蠻的征兵制度下,國民黨軍隊即可任意抓捕壯丁,為其充當炮灰,因而遭到人民的強烈反對。 共產黨領導的軍隊,在戰(zhàn)爭年代主要實行志愿兵役制度。主要依靠革命軍隊的行動和宣傳吸引廣大貧苦農民自愿參加革命隊伍,長期服役,為解放自己和全中國而斗爭。共產黨軍隊兵員的另一重要來源就是改編俘虜。共產黨一般能夠將所俘虜敵軍的80%經過政治思想工作后轉變?yōu)樽约旱能婈牨础?br> 綜上可見,民國時期的兵役制度主要是以志愿兵為主的招募制和以義務兵為主的征兵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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