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自從走出大學校門就開始做生意,因資金周轉需要他常常會向朋友借錢。婚前,他為了做一筆大生意向朋友高某借了20萬元。想像是美好的,可現實卻是殘酷的。當初的可得利潤計劃并未如愿以償,投入的錢如打水漂,有去無回。疫情的肆虐,經濟的萎靡,資源的有限,讓田某心有余而力不足,做得生意也相當艱難。結婚后,他又向高某借了10萬元,在田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他還會讓妻子王女士將錢還給高某。因感情不和,田某與妻子協(xié)議離婚,并且他們欠高某的錢也無力償還,為此,高某要求二人承擔連帶責任。婚前財產是誰就是誰的,債權債務均是如此。不因結婚這一事實而改變婚前財產的狀況。但對于婚前財產,雙方可以協(xié)議約定為雙方共有。田某在婚前向高某借款做生意,這是田某婚前的個人債務,這筆錢應該由田某個人來償還,與田某的妻子王女士無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田某又向高某借了10萬元,這些費用是否要由其妻子王女士來還,要看借錢時王女士是否進行了簽字確認,或者田某用這些錢所經營的生意取得的收入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否則王女士是不需要承擔此項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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