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秦律雜抄》大約是根據(jù)應(yīng)用需要摘錄的一部分律文,摘錄范圍廣泛且與《秦律十八種》并無重復(fù)。由此我們可以推想秦律種類非常多,睡虎地秦墓竹簡只是其中一部分。
保舉曾被撤職永不敘用的人為吏,罰二甲。戰(zhàn)爭時征發(fā)軍隊,任命留守的代理嗇夫和佐,爵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罰二甲。任用士吏或發(fā)弩嗇不合法律規(guī)定,以及發(fā)弩射不中目標,縣尉應(yīng)罰二甲。發(fā)弩嗇夫射不中目標,應(yīng)罰二甲,免職,由縣嗇夫另行保舉。駕騶(為官長駕車的人——錄者注)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駕車,罰負責(zé)教練的人一盾;駕騶本人應(yīng)免職,并補服四年內(nèi)應(yīng)服的徭戌。
原文:
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 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除士吏、發(fā)弩嗇夫不如律,及發(fā)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發(fā)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徭)戍?!〕袈?/font>
裝作聽朝廷的命書,實際廢置不予執(zhí)行,應(yīng)耐為候;聽命書時不下席站立,罰二甲,撤職永不敘用。
原文:
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
游士居留而無憑證,所在的縣罰一甲;居留滿一年者,應(yīng)加誅責(zé)。有幫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罰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原文:
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zé)之。 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游士律
如有不適當(dāng)?shù)貙⒌茏映?,或任用保舉弟子不當(dāng)者,均耐為候。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規(guī)定,及加以笞打,應(yīng)罰一甲;打破皮膚,罰二甲。
原文:
當(dāng)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革,二甲。除弟子律
本為大夫而在陳前斬首,應(yīng)加流放(這是因為大夫的責(zé)任在指揮——錄者注)。在大蒐 時以一支軍隊分充兩支,應(yīng)加耐刑。縣不準把卒藏為弟子,違者縣尉罰二甲,免職;縣令罰二甲。輕車、(此字為走之加一個“斥”——錄者注)張、引強、中卒用專車運送到軍的物資,縣不得截奪。奪取中卒傳送的物資,縣令、縣尉罰二甲。
原文:
故大夫斬首者,(遷)。 分甲以為二甲蒐者,耐。 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 輕車、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
驀馬(供乘騎的軍馬——錄者注)體高應(yīng)在五尺八寸以上,如不堪使用,在奔馳和羈系時不聽指揮,縣司馬罰二甲,縣令、丞各罰一甲。先征取驀馬,馬數(shù)已足,即在從軍人員中選用騎士。到軍后進行考核,馬被評為下等,縣令、丞罰二甲;司馬評為下等革職永不敘用。
原文:
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
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馱運行李的馬和看守文書的私卒,用以貿(mào)易牟利,均加流放。
原文:
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
不應(yīng)自軍中領(lǐng)糧而領(lǐng)取的,皆罰二甲,撤職永不敘用;如不是官吏,罰戌邊二年。一起吃軍糧的軍人、屯長和仆射不報告,罰戌邊一年;縣令、縣尉、士吏沒有察覺,罰一甲。軍人在領(lǐng)糧地方和路經(jīng)的縣出賣軍糧,罰戌邊二年;同屬一車一起吃軍糧的軍人、屯長和仆射不報告,罰戌邊一年;縣司空、司空佐史、給軍卒兵器,質(zhì)量不好,丞及庫的嗇夫和吏均罰二甲,撤職永不敘用。
原文:
不當(dāng)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 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 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 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
擅敢增加勞績天數(shù)的,罰一甲,并取消其勞績。
原文:
敢深益其勞歲數(shù)者,貲一甲,棄勞。 中勞律
貯藏的皮革被蟲咬壞,罰該府庫的嗇夫一甲,令、丞一盾。
原文:
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臧(藏)律
考查時產(chǎn)品被評為下等,罰工師一甲,丞和曹長一盾,徒(一般工人——錄者注)絡(luò)組二十根。三年連續(xù)被評為下等,罰工師二甲,丞和曹長一甲,徒絡(luò)組五十根。
原文:
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luò)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luò)組五十給。
不是本年度應(yīng)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又沒有朝廷的命書,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的,工師和丞各罰二甲。各縣工官新上交的產(chǎn)品,評為下等,罰該工官的嗇夫一甲,縣嗇夫(縣令)、丞、吏和曹長各一盾。城旦做工而被評為下等,每人答打一百下。所造大車評為下等,罰司空嗇夫一盾,徒各笞打五十下。
原文:
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h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漆園評為下等,罰漆園的嗇夫一甲,縣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luò)組各二十根。漆園三年連續(xù)被評為下等,罰漆園的嗇夫二甲,并撤職永不敘用,縣令、丞各罰一甲。
原文:
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luò)組各廿給。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
采礦兩次評為下等,罰其嗇夫一甲,佐一盾;三年連續(xù)評為下等;罰其嗇夫二甲,并撤職永不敘用。評為下等而無虧欠的,則不加責(zé)罰。收取每年規(guī)定的產(chǎn)品,在尚未驗收時就丟失了,以及不能足數(shù)的,罰其曹長一盾。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在考核中評為下等,均罰其嗇夫一盾。
原文:
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殿而不負費,勿貲。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
工匠選擇夯墻用的立木,立木本可使用而標上不可使用的記號,罰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標記為不可使用,以致不敷裝設(shè)者的需要,裝設(shè)者經(jīng)過報請仍使用了,應(yīng)罰認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原文:
工擇榦,榦可用而久以為不可用,貲二甲。 工久榦曰不可用,負久者,久者謁用之,而貲工曰不可者二甲。
射虎車以兩輛為一組。虎沒有棄掉肉餌走開,就加以追逐,使虎逃回,罰一甲?;⑻幼?,沒有獵獲,每車罰一甲?;⒁M犯,出車徒步射虎,沒有獵獲,罰一甲。豹逃走,沒有獵獲,罰一盾。
原文:
射虎車二乘為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huán)(還),貲一甲?;⑹Вㄘ坏?,車貲一甲?;⒂?,徒出射之,弗得,貲一甲。 豹旞(遂),不得,貲一盾。 公車司馬獵律
傷害了乘輿馬,馬皮破傷一寸,罰一盾;二寸,罰二盾;超過二寸,罰一甲。考核駃騠(一種好馬——錄者注),滿一年所馴教數(shù)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罰一盾。特馬應(yīng)養(yǎng)于駕車的馬的后面,不準加以鞭打,違反這一法令的罰一盾。已經(jīng)駕車奔馳的馬,不及時卸套,罰一盾。
原文:
傷乘輿馬, 夬()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 課駃騠,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貲一盾。 志馬舍乘車馬後,毋(勿)敢炊飭,犯令,貲一盾。已馳馬不去車,貲一盾。
評比吏的乘馬,馬行遲緩,以及評比時不來參加,均罰一盾。馬服役的勞績被評為下等,罰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服役的勞績被評為下等,罰皂嗇夫一盾。
原文:
膚吏乘馬篤、(胔),及不會膚期,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
成年母牛十頭,其中六頭不生小牛,罰嗇夫、佐各一盾。母羊十頭,其中四頭不生小羊,罰嗇夫、佐各一盾。
原文:
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羊牝十,其四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牛羊課
隱匿成童,及申報廢疾不破實,里典、伍老應(yīng)贖耐。百姓不應(yīng)免老,或已應(yīng)免老而不加申報、敢弄虛作假的,罰二甲;里典、伍老不加告發(fā),各罰一甲;同伍的人,每家罰一盾,都加以流放。
原文:
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 百姓不當(dāng)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ㄔp)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 傅律。
徒卒不到崗位值宿警銜,署君子、屯長、仆射不報告,各罰一盾。宿衛(wèi)者已上以殿階警衙,擅自下崗,每人罰二甲。
原文: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
應(yīng)驀的軍士回鄉(xiāng),聲稱服役期限已滿,但是證明其服役期滿的文券未到,這種情況與本人所說不符,罰居邊服役四個月。軍中就最近攻城的功績論賞,如有城陷時遲到?jīng)]有進入戰(zhàn)場,報告說在圍城作戰(zhàn)中死亡而弄虛作假的,應(yīng)處耐刑;屯長、同什的人知情不報,罰一甲、同伍的人,罰二甲。
原文:
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 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zhàn)所,告曰戰(zhàn)圍以折亡,(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敦(屯)表律。
在戰(zhàn)爭中死事不屈,應(yīng)將爵授予其子。如后來察覺該人未死,應(yīng)實在奪其子的爵位,并懲治其同伍的人;那個未死的人回來,作為隸臣。
原文:
戰(zhàn)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
敵寇投降的,作為隸臣。
原文:
寇降,以為隸臣。
把所捕的人轉(zhuǎn)交他人,備以騙取爵位的,處以耐刑。不準命求盜(亭中專司捕“盜”的人員——錄者注)去做送迎或其他事務(wù),有命求盜做送迎或其他事務(wù)的,罰二甲。
原文:
捕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 求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
同居者不要同時征服邊戌,縣嗇夫(縣令)、縣尉和士吏如不依法征發(fā)邊戌,罰二甲。
原文: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服邊戌者筑城和修城,都要叫他們擔(dān)保城垣一年,所筑如有毀壞,率領(lǐng)戌者的縣司空署君子各罰一甲;主管率領(lǐng)的縣司空佐罰一盾。要命服邊戌者全力修城,所屬地段不得叫他們做其他事務(wù);城已修好,就命他們把要害處加高加厚,縣尉應(yīng)經(jīng)常巡視工程和他們在做什么,有敢叫他們做其他事務(wù)的,役使他們的人應(yīng)罰二甲。
原文:
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h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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