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于2020年12月30日發(f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頒布和施行的同時,有多部過去婚姻家庭相關的司法解釋從此廢止,本文將著重介紹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新變化。
一、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體例介紹
該司法解釋的編排體例是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章節(jié)相對應的,一共有91條,主要內容是對過去的婚姻家庭領域司法解釋進行系統(tǒng)梳理而組成的,其中吸收的過去的司法解釋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最高院關于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最高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新司法解釋中完全無變化的條款有66條,結合民法典和本次修改條款在表述上做微調的有17條,真正修改的條款只有7條,剩下一條是第91條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與此同時,下面的司法解釋全部廢止:
綜上,新司法解釋主要是結合民法典對過去的司法解釋做了系統(tǒng)梳理,只有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并非全部都是新規(guī)定。
二、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新變化及解讀
該部分針對發(fā)生發(fā)生變化的部分做重點條款對比解讀,
1.刪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可以單獨主張解除同居關系的例外情節(jié)。
根據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則上如果沒有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糾紛,單獨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除外,可以單獨起訴解除同居關系。新司法解釋刪除了但書部分,即無論什么情況都不能單獨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了。
2.無效婚姻案件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不適用一審終審
根據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案件是走特別程序的,實行一審終審的,但是新司法解釋改成普通程序了,自此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可以上訴了。這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化。
3.對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請求婚姻無效的,刪掉了一年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
根據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者厲害關系人要在死亡后一年內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舊規(guī)定規(guī)定的一年除斥期間對于生存一方或者厲害關系人來說不利于其行使訴權,新司法解釋刪除了一年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
4.夫妻間贈與房產未過戶可任意撤銷的規(guī)定增加了部分贈與的情況
該條雖然只在舊司法解釋上增加了幾個字,影響非常大。舊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間如果通過約定的方式贈與房產但是沒有過戶的,在過戶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是并未明確是贈與全部還是部分,通常會被理解為是全部贈與的情況。實踐中對于真正是贈與的情況往往并無爭議,但是比較常見的是婚前財產約定或者夫妻財產約定中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另外一方所有,或者部分所有。
原則上夫妻財產約定是不能適用贈與條款任意撤銷的。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法院將夫妻財產約定中關于房產的條款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將全部贈與給另外一方的情況視為夫妻財產約定的排除情況,因為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排除了將一方的財產約定為另外一方全部所有的情況,但是部分所有實際上是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的,而且民法典將夫妻財產約定的條款中“夫妻”二字也改為了“男女雙方”,即有意涵蓋婚前財產約定。在這種情況下該新司法解釋對于約定房產的情況會導致當事人簽訂書面約定適用合同編贈與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而非婚姻家庭編的婚前財產約定或者夫妻財產約定的規(guī)定自簽訂就不能任意撤銷。
5.離婚后主張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不再要求在離婚后一年內主張
根據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年的除斥期間起算是從協議離婚后開始計算。但是實際上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所以為了使該規(guī)定與民法典總則部分統(tǒng)一,刪除了“一年內”,但其本質上還是一個撤銷權,筆者認為應該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或者受脅迫的情況應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6.將轉移隱匿財產等情況要求再次分割的訴訟時效從兩年改為了三年
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是先于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當時的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所以對于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約定的訴訟時效,當時并未說是“適用一般訴訟時效”而是表述為“兩年”,所以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隨著民法總則的頒布發(fā)生變化后,該條就成為了一個特別的規(guī)定了。新司法解釋統(tǒng)一為三年了,但是筆者認為應該直接改成“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否則將來一般訴訟時效又修改,該條還是要相應的進行修改。
7.刪除了請求損害賠償的一年的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
舊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無過錯方為被告的,如果不同意離婚也沒有在婚姻案件中提起損害賠償的,應該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主張。新的司法解釋刪掉了這一年的限制,原則上應該是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另外對于二審時提出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即經雙方同意,可以視為其放棄了這部分主張的上訴權。
8.刪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父母出資購房的條款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釋三該條規(guī)定自頒布一直存在眾多爭議,并且與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一定的沖突。新司法解釋刪除了該規(guī)定,保留了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對于父母出資的性質認定,如果是婚后,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視為對夫妻雙發(fā)的贈與,而不再強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默認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對于父母雙方均出資的,也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后出資的不再按份共有,而是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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