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同時,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了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那么,債務能否加速到期?要求擔保是否可訴?股東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是否需要區(qū)分股東責任?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難免造成實務中理解不一而裁判沖突。
二、效力分析
因此,參照無權處分裁判規(guī)則,把決議和減資登記進行人為區(qū)分,實是把簡單問題復雜化。如果不把債權人的同意作為減資生效的要件,那么公司減資就沒有任何制約,債權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10]違反公司法177條規(guī)定的減資決議應當是無效決議。
三、責任重構及立法完善建議
公司董事、高管對公司違反此條規(guī)定進行減資負有責任的,應與減資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參見李志剛主編:《民商審判前沿、爭議、法理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61頁。
[2]傅穹:“公司減資規(guī)則論”,載《法學評論》2004年第3期。
[3]高春乾:“有限責任公司減資違反通知義務與股東責任承擔”,載《人民司法》2011年第16期。
[4]余斌:“公司未通知債權人減資效力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18年第3期。
[5]前引[1],李志剛主編,第449頁。
[6]〔加〕布萊恩· R·柴芬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林華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頁。
[7]筆者對強制性規(guī)范作效力性和管理性區(qū)分并不認可,這個本應是法律適用的結果,卻成了適用的前提。
[8]〔美〕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丹尼爾·費希爾:《公司法的經(jīng)濟結構》,張建偉、羅培新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頁。
[9]曹文兵、朱程斌:“《公司法》第177條減資規(guī)定的完善與適用研究”,載《法律適用(司法案例)》2019年14期。
[10]前引[4],余斌文。
[11]劉玉妹:“認繳資本制視野下公司減資制度的構建”,載《法律適用》2016第7期。
[12]正如前文所述,筆者認為違法減資應屬無效,基于資本維持原則,減資股東當有將資本填充的責任。
[13]前引[4],余斌文。
[14]前引[9],曹文兵、朱程斌文。
[15]苗壯:《美國公司法制度與判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頁。
[16]前引[8],〔美〕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丹尼爾·費希爾書,張建偉、羅培新譯,第68頁。
[17]〔韓〕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92頁。
[18]上引書。
[19]現(xiàn)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并入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文中繼續(xù)沿用舊稱,以方便識別。
[20]參見沈巋:《公法變遷與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4-2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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