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個人將非貨幣資產投資入股,按最新的財稅〔2015〕41號文規(guī)定,需要計繳個稅,那么,對于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投資于合伙企業(yè),是不是都要計繳個稅呢?二者有沒有什么不同呢?歡迎大家加大世個人微信號:h15255655661共同交流。
非貨幣資產投資個人獨資企業(yè)
與合伙企業(yè)個稅分析對比
財稅〔2015〕41號文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要計繳個人所得稅,那么,對于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投資于合伙企業(yè),是不是都要計繳個稅呢?二者有沒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財稅〔2015〕41號文第一條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span>
也就是說,對于個人非貨幣資產投資征稅的前提是默認個人將非貨幣資產進行了轉讓,然后再將轉讓所得投資入股。
而進行轉讓的前提是非貨幣資產的所有權發(fā)生了改變,而《個人獨資企業(yè)法》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我們以個人房產投資為例,雖然個人房產在投資到個人獨資企業(yè)時,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但是,由于實質上房產的所有權沒有轉移,所以很明顯的,并不符合財稅〔2015〕41號文中所述的個人將非貨幣資產進行了轉讓這個前提,因此,自然不應計繳個稅(事實上,這里還可以延伸下,由于所有權不轉移,自然也不需要繳契稅)。
同樣以房產出資為例,對于合伙企業(yè)來說,由于房產所有權發(fā)生了實質的轉移,所以需要按財稅〔2015〕41號規(guī)定,按非貨幣資產轉讓來計算個稅。
其次,從財產性質來說,非貨幣資產投資另一種理解是,將非貨幣資產換取了股權。也就是說,此時,個人只能對自己擁有的股權財產有支配,而對投資出去的非貨幣資產沒有支配權。
我們同樣以房屋出資為例,對于個人獨資企業(yè)來說,雖然表面上其是以房屋出資,取得了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股權,而實質上,對于房屋的支配權并未改變,也就是說,對于個人獨資企業(yè)來說,其并未失去房屋的支配權,所以自然不符合資產換股權的概念。
而對于合伙企業(yè)來說,合伙人以房產出資后,合伙人個人本身則失去了對房產的支配權(例如要出售或出租房產,只能按合伙協(xié)議,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同時,取得了合伙份額的支配權與收益權,所以,需要按財稅〔2015〕41號文計繳個稅。
總結:對于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出資到個人獨資企業(yè),不需要計繳個稅,出資到合伙企業(yè),需要按資產轉讓計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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