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 借條不是簡單寫幾行字就行了,借條應(yīng)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夠作為證據(jù)保護當事者的利益。那么,如何書寫一張正確的借條?如何讓打官司的時候,借條來幫你的忙? 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2 利用歧義 案例 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xiàn)金100000元,現(xiàn)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guān)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jù)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quán)利不會得到保護。 借條內(nèi)容應(yīng)反復閱讀,不留歧義。 3 財物不分 案例 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jù)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边@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寫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4 自書借條 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金額的阿拉伯數(shù)字后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5 兩用借條 案例 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jù)一張:“借到現(xiàn)金18000元,劉某”。后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jù)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將借據(jù)遺失一事明確載明。 6 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jù)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xiàn)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jù)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guān)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事先明確約定,并記載于借條之上。
借條不規(guī)范的“四種”常見情況
1
借款文書不規(guī)范或干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
2
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guī)范
3
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
4
還有礙于雙方友好關(guān)系,干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條↓↓↓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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