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零售行業(yè)或銷售型的公司,經(jīng)常會開展一些促銷活動,比如:到店有禮、入會送禮等等。
那么,對于企業(yè)向客戶進行的一些促銷贈送,是否會涉及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案例背景
某汽車4S店,開展汽車促銷活動,對于在車輛促銷期間,前來4S店選購汽車的客戶,凡是到店的客戶均免費獲得一份汽車模型的贈送(價值800元)。
那么,對于汽車4S店向客戶隨機所贈送的這種禮品,是否會涉及到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依據(jù)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wǎng)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zhì)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風險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企業(yè)在業(yè)務促銷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人員所贈送的禮品(包括網(wǎng)絡紅包),應按“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項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由贈送的單位來進行代扣代繳。
因此,汽車4S店向客戶隨機所贈送的這種禮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4S店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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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昌堯講稅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馬昌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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