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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報 》( 2016年03月05日 05 版)
唐代的仗刑
欠債不還,這不是當今社會獨有的現(xiàn)象,其實,自從人類社會有了經濟交往與借貸關系,這種現(xiàn)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了,可以說歷朝歷代都有。
唐宋時期,國力強盛,商業(yè)行為也較為發(fā)達,相應的,也有不少“老賴”。不過,唐朝在法律規(guī)定上對“老賴”的處罰較嚴,欠債不還不但要被處以刑罰,比如打板子、坐牢,還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干活抵債。此外,唐朝法律還規(guī)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債務人“逃跑”,讓債權人和衙門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到了宋朝,對于欠債不還的人處罰同樣嚴格。明朝時期,《大明律》第九卷“戶律錢債”規(guī)定:“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給主?!?/p>
清朝的刑律則規(guī)定,官府對于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二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挨了板子還得以工償債
根據(jù)唐律,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20下,每過20日再加一等,直至從笞刑20下升級為杖刑60下。被處以杖刑之后,過了100天還不償還,就要處以有期徒刑1年。
這是對債務人而言,根據(jù)唐律,作為債權人,可以通過“牽掣”和“役身折酬”的方式來挽回損失?!盃砍浮敝阜稍试S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扣押其財產,但扣押前須經官府批準。不過,當“牽掣”的財物超過債務時,債權人也要受處罰。
“役身折酬”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又無財產可供抵押時,允許以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勞役抵債,每日折算為絹三尺。唐代對于借貸債務的履行方式有以勞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債務的規(guī)定,但以勞役充抵債務的做法須嚴格遵守官法的規(guī)定。首先必須盡量以家資清償債務,只有出現(xiàn)家資不足清償時才能“役身折酬”。即便符合“役身”的條件,也須“役通取戶內男口”,女性不得作為勞動力以“役身”來充抵債務之清償。
除了保護女性,唐代法規(guī)也注意到保護未成年人。比如說,如證實是未成年人未經過家中長輩同意,擅自和他人簽署契約處置家中財產,契約應無效,保人也不能為這種契約作保。中國古代法律雖然并沒有明確的“民事行為能力”概念,但幾乎歷代都有“成丁”或“丁年”的概念。究其意義,“成丁”或“丁年”之人多少有些被官府承認擁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超過法定利率要受處罰
按照現(xiàn)在的法律規(guī)定,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即為高利貸。在古代,各朝也規(guī)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但大多遠超現(xiàn)在的利率水平。不同的是,根據(jù)現(xiàn)在的法律,利率超過法定上限為無效,而在古代,超過法定利率不但無效,還要受罰。
唐代有不少寺院開展放貸業(yè)務,并和民眾發(fā)生借貸糾紛。唐代貞元年間進士李翱,字習之,趙郡人,拜大文學家韓愈為師,在朝野頗有文名。李翱生性剛直,為官清廉。在朝中曾因當面批評權相李逢吉而外調廬州刺史。李翱任職期間,就審理過和尚放貸案。
有一天,眾鄉(xiāng)里狀告一和尚放高利貸,殘酷盤剝,逼得欠債人自盡。那和尚橫眉冷眼,喋喋不休,自認為放高利貸是天經地義的事,放債是做善事。李翱經過審訊得知,這個和尚在別人遇到災禍或窮困時,乘機誘放高利貸,利滾利,條件十分苛刻,欠債人往往家破人亡,可惡至極。為此,這位疾惡如仇的李刺史,當堂采用《詩經》四言詩體作一首花判詩,對佛門敗類予以嚴懲。其判詞曰:“上方童子,二十受戒。君王不朝,父母不拜??诜Q貧僧,有錢放債。量決十下,牒出東界?!迸辛钕却蛩蟀?,然后將佛門敗類“牒出東界”。
法律傳入日本
唐朝對日本的影響極其深遠,就連法律的制定,當時的日本也是參照唐朝的法律。在公元8世紀時,日本有關債務人處罰的規(guī)定和唐朝如出一轍。對于不履行債務的,在判處刑罰的同時,還可以對債務人及其家族并處勞役,并且允許債權人私自扣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其中《養(yǎng)老雜律》規(guī)定:“負債違契不償,一端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端加二等,百端又加三等,各令備償?!薄柏摪俣酥?,違契滿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償,合徒一年,各可備償也?!?/p>
江戶時代(1603-1867),日本對債務人實行“身代限”制度。按照該制度,債務人超過法定期間不能償還債務時,官府可以用手鏈把債務人銬上,并且強制拍賣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以作清償。對于沒有財產即“無身上物”者,可以將債務人監(jiān)禁起來或者命令債務人保證用未來的收入作償還,并且債務人的子孫也負有償還義務。從江戶時代開始,日本還實行了近似于今天破產法的“分散”制度,即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滿足多數(shù)債權人的請求時,在取得多數(shù)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委托給一部分債權人,以便在各債權人之間進行平等分配。但是債權人日后仍然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剩余債務的權利。
在日本獨特的文化體系中,不償還債務往往被看成是“忘恩負義”,或不近人情,是違背“義理”的行為,因此不能得到寬恕。債務人在借款時,往往是將“義理”抵押給了債權人,因此在還不起債務,特別是在春節(jié)到來時,經常有債務人會為了面子而自殺。而這種自殺在日本社會往往得不到人們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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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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