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民間借貸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張按借期內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楊巍
單位: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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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逾期利息如何計算,是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事關很多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就此問題,相關司法解釋已有規(guī)定,在此基礎上,筆者又檢索和梳理了12個相關判例,總結司法實踐中對逾期利率的相關裁判規(guī)則: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案例一-案例四);
(2)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案例五-案例九);
(3)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案例十-案例十二)。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案情簡介
一、2012年8月20日,李錫明與永瑞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款補充協(xié)議》,約定:李錫明向永瑞公司出借1億元;借款期限自李錫明實際交付款項之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
二、合同簽訂后,李錫明共計向永瑞公司借款126581909元,永瑞公司向李錫明償付本息共計6000萬元。
三、李錫明向甘肅省高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永瑞公司償還李錫明借款本金105858025元;永瑞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李錫明支付直至借款本金實際償還之日的利息,利息暫計算至2015年8月31日為43401790元。
四、甘肅省高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本金及利息進行了核算,雙方共同確認:借款本金103730635元,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利息41838022元。甘肅省高院判決:永瑞公司償還李錫明借款本金103730635元,利息41838022元;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月利率2%算至實際履行之日;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永瑞公司不服甘肅省高院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敗訴原因
首先,約定了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按借款期內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须p方在《借款合同》中僅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因此最高法院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認定在2015年8月31日后永瑞公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利息。
其次,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含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加倍部分利息需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利率支付。因此,永瑞公司如不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僅需要按2%的利息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利息,還應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利率支付加倍利息。
敗訴教訓、經(jīng)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fā)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間借貸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高于借期內利率的逾期利率,以督促借款人及時還本付息,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仍可請求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仍可請求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三、借款人敗訴后應及時按判決指定期間給付資金,否則,不僅要支付逾期利息,還要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利率支付加倍利息。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j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關于原判決按照月息2%計算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是否正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僅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原判決根據(jù)李錫明的主張認定在2015年8月31日后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利率即月息2%計算利息,并無不當。關于原判決是否存在雙重賠付標準的問題?!?/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spa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原判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永瑞公司所稱雙重賠付標準的問題。其該項上訴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甘肅永瑞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李錫明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89號。
延伸閱讀
筆者在寫作中檢索到12個相關判例,結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法院對逾期利率區(qū)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案例一-案例四)
案例一:漢中市金河投資有限公司與漢中天榮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典當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陜民終688號]認為,“典當期限屆滿后,一審法院按月息2%的標準確定金河公司應向天榮典當公司支付的逾期利息,符合《民間借貸規(guī)定》的規(guī)定,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p>
案例二:劉慶國與孫長華及邵桂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終534號]認為,“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標準為日百分之三,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故一審法院據(jù)此判令劉慶國及邵桂林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維持?!?/p>
案例三:上訴人西寧興亞彩鋼有限公司、青海亨元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西寧盛安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青民終128號]認為,“對逾期還款的利率,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在年利率21%的基礎上再上浮100%。該約定明顯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4%的上限,一審法院在年利率24%以內計算,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上訴人興亞彩鋼公司主張該逾期利息是因被上訴人不起訴造成的,屬于擴大的損失,據(jù)此主張予以核減的上訴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p>
案例四:陳文君與西雙版納博森旅游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云民終481號]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得超過年利率24%為限?!?、第二款第(二)項:‘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F(xiàn)陳文君主張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4年10月24日,按照年利率36%計算逾期利息。本院認為,其中2012年4月26日借款1000萬元與5月8日借款1000萬元借期內利率按月息可以按照月息3%計算,逾期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二、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案例五-案例九)
案例五:王輝與李富強、林淑琳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7號]認為,“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與合同期滿后未償還借款而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不是同一概念。前者為當事人約定的利息,當事人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不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后者為法定利息,是對逾期不還借款違約行為造成損害的補償,是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定,只要逾期還款,逾期利息即依法產(chǎn)生,并要償付給出借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即使沒有約定利息,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仍應當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因此,一審法院根據(jù)借條和還款計劃的約定,在借款人沒有按照還款計劃約定的2013年9月底前還清欠款的情形下,判決一審被告林淑琳從2013年l0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二審予以維持是正確的?!?/p>
案例六:路港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益馬高速公路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與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初25號]認為,“由于雙方并沒有約定逾期利率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關于“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益馬公司、路港公司主張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資金占用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p>
案例七:上訴人徐某某與被上訴人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終328號]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法律規(guī)定是根據(jù)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一年期的基準利率大致為6%的情況,考慮到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種類較多,計算復雜,為統(tǒng)一裁判標準,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本案所涉借(欠)據(j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隋某某主張從借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一審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判決徐某某自隋某某起訴之日起向隋某某給付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八:楊秀珍與唐新民、賴千桃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贛民終147號]認為,“雖然雙方借條中未約定借款利息,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于唐新民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則應當按照年利率6%支付給楊秀珍。因雙方《借條》中并未約定借款期限,因此唐新民應當從楊秀珍起訴之日即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向楊秀珍支付利息?!?/p>
案例九:張江平與單發(fā)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澠民初字第2176號]認為,“但雙方在借款時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利息的計算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按年利率6%從起訴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三、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案例十-案例十二)
案例十:上訴人甘肅海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蘇俊仁、甘肅凱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定山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甘民終395號]認為,“關于海建公司是否應支付逾期利息問題。本院認為,本案訴爭《借款合同》中,張定山與海建公司僅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標準,對于逾期利率并未約定。張定山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按照借期內利率標準計付逾期利息,一審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支持張定山該項訴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海建公司、蘇俊仁以未續(xù)簽借款合同為由拒絕支付逾期利息即缺乏法律依據(jù),又有違公平有償原則,故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p>
案例十一:四川省國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四川洪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與云南鑫潮融和置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一初字第38號]認為,“至于逾期利息,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張按照借期內的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于三原告關于借款本金、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p>
案例十二:陳文君與西雙版納博森旅游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云民終481號]認為,“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其在借條上并未約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但其口頭約定了借款利息,博森公司也是根據(jù)上述約定的利息金額還款的?!勒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得超過年利率24%為限?!?、第二款第(二)項:‘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F(xiàn)陳文君主張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4年10月24日,按照年利率36%計算逾期利息。本院認為,其中2012年4月26日借款1000萬元與5月8日借款1000萬元借期內利率按月息可以按照月息3%計算,逾期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計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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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號解讀的判決文書案件事實紛繁復雜和證據(jù)較多、往往涉及多個法律焦點。為了寫作和理解方便,我們可能僅選取某個具體角度、某個焦點問題進行解讀和評析,難免掛一漏萬。需要完整了解某個案件,請通過法院官方網(wǎng)站或其他渠道獲取判決書原文進行研讀。
(二)與此同時,有些案件事實似乎相同的案件,卻出現(xiàn)不一樣甚至相反的判決結果,這可能是因為案件事實看似相同實際上卻存在某些細微但關鍵的差別,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據(jù)社會發(fā)展的變化調整裁判規(guī)則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規(guī)本身出現(xiàn)了變化。判決書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實踐是不斷向前發(fā)展變化的。
(三)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否則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也并不具有指導另案判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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