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從去年發(fā)布至今,全社會都在宣傳和學習民法典,充費推廣的效果還是很不錯的。
從今年元旦開始,民法典就正式實施了,大家不單要學習還要實實在在用起來呀。
比如,現在的合同開場白就不再是“依據《合同法》之規(guī)定……”,而是“依據《民法典》之規(guī)定”了,起草合同時要注意了啊。
在之前《我在工作中接觸到的容易產生誤解的法律詞匯 》的推文中,我曾向大家簡單談及過法律中的“善意與惡意”。
今天,我在研究民法典時發(fā)現民法典中的“善意”可能還是會給大家造成一些誤解或者困擾。
比如民法典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上面這個“善意”并不是善良的意思,甚至和善良沒有關系,而是不知情的意思,意不意外?
如果你確實還沒搞懂,那么就請繼續(xù)往下看。
民法典中包含“善意”的法條共計19條,共有22處“善意”,出現頻率相對來說還是算挺高的了。
“善意相對人”一共9處、“善意第三人”一共8處、“善意受讓人”一共2處,另外3處分別是“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可以概括為“善意受讓”)、“善意取得”、“善意占有”。
一、“善意相對人”中的善意可以理解為不知情,一般出現在雙方交易中,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存在內部規(guī)定或自身缺陷。
我不知道你的內部規(guī)定,對我沒有約束力。
公司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的合同涉及金額超過100萬元需要股東會決議,否則無效。
如果我是善意相對人,即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與我簽署的合同涉及金額超過100萬元沒有通過股東會決議并不會因此無效。
依據是民法典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span>
二、“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也可以理解為不知情,一般存在關聯的三方。甲方和乙方交易時,甲方不知道乙方和丙方之間存在相應沖突的交易。
我不知道我買的東西之前抵押給了第三方,抵押對我沒有約束力。
動產抵押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作為買方是不知道也很難知道存在抵押權的,所以,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我是不需要擔心買到的東西還存在抵押的。
依據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善意取得”與“善意受讓”比較特別,不止有不知情的意思還有合理的意思,故而“善意取得”與“善意受讓”屬于一種取得物權的一項特殊制度。
我通過適當的調查仍然不知道賣方無權出售該東西,但我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仍然可以合法擁有該東西。
張三將李四實際所有的房屋以合理的價格賣給了王五并辦理了過戶登記,王五對李四的情況并不清楚。此時,雖然張三無權處分該房屋,但是,王五可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這就是善意取得。
依據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span>
四、“善意占有”也比較特別,這里的“善意”就沒有不知情的意思而是主觀上無過錯的意思,“善意占有”就是占有人在主觀上認為自己有權占有的意思。
我合法占有的東西,產生的維修等必要費用,我可以要求物主向我支付。
我合法占有了張三的車,因為車本身的原因損害而支出的修理費,我可以要求張三向我支付;反之,我如果是惡意占有,比如車是我偷的,那么部分零件損耗產生的修理費我是不能要求張三承擔的。
依據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span>
看到這里,有沒有發(fā)現民法典中的“善意”和生活中的“善意”差異真的很大啊!
以上,希望對你理解民法典中的善意有幫助。
作為一種解讀并不能代替法條本身的全部含義,具體在學習或者適用的過程中還是要結合事實與法條一起對照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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