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本文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在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和發(fā)回重審階段的羈押期限及不計入審限/辦案期限進行歸納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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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一審階段羈押期限
1.速裁程序
普通:10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15日,辦案機關(guān):辦案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戆讣嗣穹ㄔ簯?yīng)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nèi)審結(jié);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簡易程序
普通:20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1.5個月,辦案機關(guān):辦案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人民法院?yīng)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nèi)審結(jié);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3.普通程序
普通:2個月;2個月無法辦結(jié)的:3個月;辦案機關(guān):辦案法院
其他情況:6個月;辦案機關(guān):上一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yīng)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補充偵查
第一次:1個月;補充偵查后重新計算期限:6個月;
第二次:1個月;補充偵查后重新計算期限:6個月;
辦案機關(guān):辦案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注:至此,一審審限最長可達二十個月
5.情況特殊還需要延長(未限制次數(shù)),每次延長1-3個月;辦案機關(guān):最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yīng)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三條:申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應(yīng)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層報。有權(quán)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長的,應(yīng)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jié)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6.改變管轄
自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二審羈押期限
1.上訴抗訴
不服裁定:5日
不服判決:10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移送
收到上訴狀后移送:3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在三日以內(nèi)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閱卷
檢察院接通知后閱卷(不計入審限):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yīng)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yīng)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4.普通審限
普通上訴、抗訴:2個月;辦案機關(guān):辦案法院
其他:4個月;辦案機關(guān):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yīng)當在二個月以內(nèi)審結(jié)。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注:至此,二審最長可耗時4個月(審限)+1個月(閱卷期)+13日(上訴、抗訴、移送)
5.情況特殊還需要延長(未限制次數(shù)),每次延長1-3個月;辦案機關(guān):最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yīng)當在二個月以內(nèi)審結(jié)。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jié)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6.最高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審限自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三、死刑復核和發(fā)回重審階段羈押期限
1.死刑復核
無限制期限;辦案機關(guān):最高院
2.發(fā)回重審一次
原判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可以發(fā)回);辦案機關(guān):辦案二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yīng)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yīng)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模瑧?yīng)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無次數(shù)限制發(fā)回重審
1)違反公開審判規(guī)定;違反回避制度;剝奪或限制當事人法定訴權(quán),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辦案機關(guān):辦案二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ㄒ唬┻`反本法有關(guān)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quán)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高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辦案機關(guān):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yīng)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3)最高院不核準死刑的(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辦案機關(guān):最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yīng)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四、不計入審限/辦案期限
1.中止審理
被告人患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脫逃;自訴人患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代理人;不能抗拒原因
辦案機關(guān):辦案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yīng)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2.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
辦案機關(guān):辦案機關(guān)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3.辦案單位移送卷宗
辦案機關(guān):辦案機關(guān)
【取保候?qū)忁k案札記】取保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辭退勞動者,保證人、保證金如何適用等八大問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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