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品《托兒》讓人啼笑皆非,陳佩斯在劇中扮演的陳曉是“愛心婚介所”的老板,為吸引更多求婚者,他找了不少“愛情托兒”。陳曉的妻子小鳳也是其中的一員,只是小鳳一不留神把自己給“托”了出去——她愛上了自己的“獵物”、風流倜儻的華僑于春……
無處不在的“托兒”
“托兒”過去只在賭場中存在,賭場上有專門誘人下注的角兒,而現(xiàn)今的“托兒”可謂遍布各個行業(yè),只要你上市場購物,沒準就會有“托兒”悄然而至,站在你身旁,對某款商品贊不絕口,甚至裝出掏錢買的樣子,騙得你也以為遇上了價廉物美的好東西,而后乖乖地跟著掏錢了。滿以為自己遇到了好心的“行家里手”指點,事后才恍然大悟,原來中人圈套,上當受騙了?,F(xiàn)在又有一種“托兒”叫“吧托女”,清一色靚妹型,她們會在網(wǎng)上主動找你聊天,通過視頻盡展媚態(tài),在你心神蕩漾之際,主動約你到某個酒吧喝酒,酒吧則會對你一頓狂宰。你還為有此艷遇而激動不已,并為自己第一次見面表現(xiàn)出“慷慨大方”而覺得很體面的時候,說不定“吧托女”已經(jīng)回到“窩子”和老板開始分錢了。
買房有“房托兒”、買車有“車托兒”、旅游有“游托兒”,此外還有“飯托兒”、“藥托兒”,甚至到人才市場找工作,還會遇到“勞務托兒”,無處不在的“托兒”讓消費者如履薄冰。
“托兒”們騙走的豈止是金錢
“托兒”如同寄生蟲一樣破壞著各個行業(yè)的正常秩序,如去年12月26日,在沈陽市舉行的一場藝術品拍賣會上,清代陸遠的《歲朝喜慶圖》因為“托兒”的搗亂使拍價一路攀升至3600萬元。事后才爆出內幕,這個激烈競拍的“托兒”,竟然就是《歲朝喜慶圖》的收藏者。
而在南京則出現(xiàn)了“職業(yè)鬧事”的“托兒”,他們多在出現(xiàn)醫(yī)療糾紛、商業(yè)糾紛的時候,受雇于人出來為患者或消費者一方吶喊助威,迫使醫(yī)院或者商家就范。還有一些“托兒”,則是游走在行政、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充當當事人的說客。比如“訴訟托兒”、“稅托兒”等,他們并不代理訴訟,而是專門為當事人說情或請客送禮。而在高考之后,還會有“招生托兒”,說是能讓你的孩子低分錄上好大學。
“托兒”騙走的不僅僅是金錢,更重要的是,他們破壞了社會誠信,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
“托兒”何以如此盛行
“托兒”能在短短的幾年間枝繁葉茂地發(fā)展壯大,并蔓延到社會各個行業(yè),與其肥沃的生存土壤是分不開的。這種土壤從內部來說,是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還不夠完善,給“托兒”的生存與發(fā)展提供了空間,從外部來說,則是由于我國法律對“托兒”定性上存在模糊狀態(tài),造成對托兒依法治理上的困難。
首先,是社會提供的信息服務不夠,缺乏有效的訂約媒介。如“房托兒”和“車托兒”的產(chǎn)生,就是因為買賣雙方?jīng)]有一個有效媒介來提供訂約機會,所以只能依靠中介人的介紹,來達到訂約的目的。就這種中介行為來說,我們很難說他們是“騙子”,更不好說他們違反了哪條法律。
其次,是由于商家和服務行業(yè)的管理和服務不到位所造成的。如“醫(yī)托兒”的產(chǎn)生就源于此。很多農村患者到城市的大醫(yī)院都有一種找不著北的感覺,這個時候他最需要有人為自己就醫(yī)指點迷津。雖然現(xiàn)在多數(shù)醫(yī)院都設立了導醫(yī)臺,但大多形同虛設,并且與醫(yī)生的服務態(tài)度相比,“醫(yī)托兒”的“熱情服務”更具有親和力,所以很多患者才會相信“醫(yī)托兒”而上當受騙。
再次,是有些行業(yè)缺乏法律規(guī)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畸形發(fā)展。特別是中介機構雇請托兒為自己拉生意,已經(jīng)成為人所共知的“秘密”。有人對一個媒體上的婚介廣告做過統(tǒng)計,在24條廣告中,涉及“富商富姐、有車有房”一類描述的占了10多條。這些婚介內容很誘人?;榻樗话阋?guī)定,在約見這些讓你心動的人之前,要先交一部分信息費。為牟取不法利益,某些婚介所干脆找一些“婚托兒”充當征婚者,來誘騙求婚者上鉤,收取信息費。這雖然是一種詐騙行為,但由于應征者并不知情,而且多把不成功的原因歸結到“無緣”上,再者交的信息費數(shù)額一般也不很大,因此也懶得向有關部門投訴。
最后,由于公力救濟不夠,“托兒”成了私力救濟的幫手。如在醫(yī)療糾紛中,處于弱勢的患者在無法得到有效的公力救濟的情況下,自然會使用私力救濟方式。找“鬧事托兒”,是他們改變自己勢單力薄的狀況,達到能與醫(yī)院抗衡的手段。而“訴訟托兒”、“稅托兒”之所以能打入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擾亂司法、稅收等社會管理秩序,不能不說與某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腐敗有一定關系。
非法中介如何規(guī)范
因為“托兒”涉足的行業(yè)比較廣泛,行為性質也各有不同,所以要依法對這些“托兒”進行規(guī)范整治,必須先搞清在不同情形下“托兒”的法律責任,哪些是法律容忍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
中介公司目前騙取押金、信息費的手段五花八門,而對于押金、信息費如何交納、交納多少、如何退還及如何扣除等問題尚存在法律缺位。所以有必要立法加以規(guī)范。
婚介等中介合同在法律上被稱為居間合同,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只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必要的費用。所以婚介不成的話,婚介所只能收取電話費等實際支出費用,而不能收取什么信息費。如果征婚者或應征者能證實對方是“婚托兒”的話,則婚介所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征婚者或應征者不但不應該支付費用,相反,婚介所還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jù)行為性質的不同,這些“托兒”還可能涉嫌多種違法或者犯罪,如“鬧事托兒”的行為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罪”。“訴訟托兒”、“稅托兒”從中牽線,向有關人員介紹賄賂,可能涉嫌“介紹賄賂罪”。
對于“房托兒”和“車托兒”等處于違法與合法之間的模糊地帶的中介人,從目前來說,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也應依法對其進行規(guī)制,使其成為一個合法的職業(yè)。據(jù)報道,我國目前已經(jīng)在這方面作了一些嘗試,如隨著商業(yè)經(jīng)紀人培訓和認證的大規(guī)模展開,工商部門將會同相關單位對房地產(chǎn)、車輛交易等各種專業(yè)經(jīng)紀人進行培訓和認證。不久這些“托兒”有可能從“地下”轉到“地上”,成為持證上崗的合法的商業(yè)經(jīng)紀人。
“托兒”之所以能在某些行業(yè)寄生,多是因為這些行業(yè)在管理或者服務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所以,在對“托兒”進行法律整治的同時,有關行業(yè)或者商家也應當加強管理,完善服務,徹底鏟除“托兒”生存的土壤。同時,政府應當建立有效的社會信息共享平臺,減少訂約的中間環(huán)節(jié),節(jié)約訂約成本,從而削弱“托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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